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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金融贷款后出借 借贷合同无效

 神州国土 2023-09-12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通讯员 崔潇

随着超前消费理念的热潮,使用信用卡或在网络平台贷款逐渐成为人们日常消费支出必不可少的方式,在这种先借后付让人们享受便利的同时,传统的民间借贷与之融合产生了一种新的衍生形态——即通过套取金融贷款再进行转贷。那么,以此种方式将非自有资金出借,其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以及法律后果如何呢?

李某某与栗某某系多年老友。自2019年4月起,栗某某以消防施工项目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多次向李某某借款。李某某通过某平台贷款后,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出借给栗某某85000元。后李某某多次向栗某某主张还款,栗某某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李某某遂诉至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向被告栗某某出借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某平台资金后,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出借的。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给借款人的民间借贷行为,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此案中,原告虽然确实向被告出借资金,但资金来源系向某平台网贷提现后再进行转借,并非以自有资金借款给被告,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返还取得的借款本金85000元。扣除原告自认已收到的32650元,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栗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某5235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明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的非自有资金就是该法条中所列明的一种显著情形,其不以是否存在营利目的为要件。

不同于传统民间借贷,随着一些平台金融贷款方式的出现,在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使得民间借贷出现一种新形式,即通过套取上述金融贷款额度的方式对额度内资金对外出借,既增加了融资成本,又扰乱了信贷秩序。因此,即使借款时有欠条或借条,也因违反法律明确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同时,因出借资金是非自有资金,故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也无法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

出借资金时要谨慎,记得索要欠条或借据,避免通过无记录的现金进行交易,更不能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一旦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出借人将面临逾期还款、征信问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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