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新收入准则下产品项目合作按利润分成的会计处理

 雨送黄昏xzj 2023-09-13

适用:普通财税人、高收入群体。详见本公众号--底部菜单--《免费查询》。联系人:15598033980 微信同号

新收入准则下产品项目合作
按利润分成的会计处理
——基于上市公司百济神州财报
来源:中税答疑研究院

作者:秦文娇

图片

案例简要

A与B在战略合作协议约定:
A从B取得的授权甲产品的销售,A采用总代理商模式进行销售,《合作协议》约定:A与B按照 50:50 的比例分配甲产品的合作利润,利润分配按季度计算,并考虑以下所有因素:
1)销售净收入;
2)商业化成本,包括B的实际制造成本和A的采购成本;
3)双方发生的销售和研发费用。
请问:A支付B的产品利润分成的会计处理。
图片

案例解析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2.  A从B取得的授权甲产品,采用总代理商模式进行销售。A在销售中为主要责任人,满足全额确认收入的条件:
(1)A从B购买甲产品,进而销售给第三方总代理经销商。A在将存货转移给经销商之前对存货拥有控制权;
(2) A对于产品向第三方的销售具有一定的定价权;
(3) 相关药品的总代理经销商由A自行选择,拥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
3.   A在对总代理商的销售中为主要责任人,因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应按全额法确认收入。其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应当等同于其有权从客户收取的金额,而不受与B之间利润分配的影响, 利润分配部分将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A与B的产品利润分成共享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取决于每季度计算的分摊结果)
借:主营业务成本(B应享有 50%净收入的部分以及A存货采购成本与 50%的B实际存货成本之间的差额)
借/贷:研发费用(取决于每季度A与B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各自承担 50%的分摊结果)
借/贷:销售费用(取决于每季度A与B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按照各自承担 50%的分摊结果)
图片

业务延伸

实操中有按照利润分成,收入分成;有按照产品分成或者合作项目分成,其会计处理可以参照新收入准则下是否满足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作者简介

秦文娇:山东省妇女代表,“中国会计十大榜样”。经济学学士、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致力于上市公司财报,大型集团企业的20余年财税管理工作,熟悉企业财务实况,深谙企业的涉税需求,具有丰富财税实战经验,并操刀数十家大型企业税收筹划。秦老师善于思索,笔耕不辍,出版著作6部,在《财务与会计》《注册税务师》《财会月刊》《财会通讯》《会计之友》《国际贸易会计》等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文章400多篇。兼任中国税务报、中国会计报等10多家著名报刊和杂志的“专家答疑”、“专家坐堂”等栏目特约撰稿人、专栏作者,并兼任业内三大知名机构在线咨询老师、专家库成员、讲师等。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近年来为贵州茅台集团、中国动力、航天海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兴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港投新通道物流产业投资集团、重庆江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莆田荔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提供财税服务。

图片

来源:中税答疑研究院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