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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军队中全是大刀长矛?真相:配发枪炮比例还不低,只是人太烂

 liuhuirong 2023-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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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代军队中枪炮配备

清代前期,火器的配发由兵部掌管。战争期间,重要的火器,往往根据需要,由皇帝随时调拨,如平定三藩的战争中,坐镇江西的平寇大将军岳乐于康熙十四年(1675年)奏请发20门西洋炮,康熙帝立即谕令:“南怀仁所造火炮,著官兵照数送至江西,转运安亲王军前”。

康熙十六年三月,康熙帝又将红衣炮20门发往正在围攻长沙的安亲王军中。和平时期,以集中使用和存贮为原则,配发清军各部。顺治初年,八旗各设炮厂、火药厂,以存贮火炮和火药。康熙三十年,建立八旗火器营,集中使用火器。

火炮,内火器营炮营满洲八旗每旗配子母炮5门,其余大小火炮分存于汉军八旗炮局,各省清军按1000名甲兵装备火炮10门(威远炮4门、子母炮6门)的标准配发,郡邑城守、边海要隘及水师战船各存炮于其所,兵少及非险要处所则存炮于督抚提镇驻扎之地,需用时发放。

鸟枪,内火器营枪营和外火器营以及汉军枪营每兵配发1杆,各省清军配发数额原无定限。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帝鉴于“各处营伍所用器械,向来原无一定之例”,武弁到任后往往以个人所好和擅长的兵器训练所属兵丁,“兵丁之技艺,每视该上司之去留以为转移,非训练专精之道也”,故谕令各省将军督抚提镇,除骑射要普遍学习外,部队应用何种兵器,应“因地制宜,酌定规制,永远遵奉”。

当年议准,“官兵军器内鸟枪,能冲锐折坚,最为便利。如腹内省份,地势平坦,利用弓矢;至沿海沿边省份,山深林密,利用鸟枪。应将腹内省分,每兵千名设鸟枪三百杆,沿海沿边省份,每兵千名设鸟枪四百杆”。

根据以上原则和规定,雍正五年至七年间,确定了各省兵器的编配,其中山东、福建、广东、云南、贵州、广西等省,鸟枪占50%以上,加上炮兵,火器约占60%左右,云南、贵州、广西三省火器编配比例最高,1000名兵中有鸟枪兵600名、炮兵100名,达70%。此后,除个别地区稍有修正外,雍正五年至七年的规定成为清前期清军兵器编配的定例。

火器的配发和使用,八旗和绿营有所不同:

一是八旗中设有专门使用火炮和鸟枪的火器营,而绿营中则不设集中使用火器的部队;二是精良的火器,如子母炮等,只配发给八旗,绿营严禁使用。

康熙五十四年(1715年),山西太原总兵金国正上疏,请求捐造22门子母炮,发给所属绿营兵操练,兵部拟同意其所请,但康熙帝断然否定了兵部的意见,说:“子母炮系八旗火器,各省概造,断乎不可。"

雍正五年(1727年)四月,雍正帝又重申此规定,并谕令各省将已装备绿营兵的子母炮全部换下送至京师。

火器的使用、更换、修理年限,均有明文规定,如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的《钦定军器则例》规定,东北各城和京师旗营以及古北口、热河(今承德)、山海关等处的火炮,二十年更换一次;太原、河南、西安、杭州、福州、广州等地的火炮超过三十年才能更换,确实有炸裂的情况才“准其铸造",满十五年而炮口、火门确有冲破、宽大现象的才“准其修理”。

与冷兵器一样,火器也有简核点验制度,一是核查有无缺额,二是有无损坏,未满使用年限如有损坏,据情责令有关人员赔补,使用年限已满而不堪使用者,则造册报部重造,或由储备火器中调拨。

火药和炮弹、枪弹的消耗都有定量,并规定了训练演习时使用过的实心炮弹回收制度。康熙三十五年(1696年)规定,各省清军每年演炮铅铁子照数拾回备用。雍正十一年(1733年),又规定了损耗比例:拣七耗三。

道光十五年(1835年),规定更为具体:西安、凉州八旗兵和广西绿营兵,全用铅弹,要全数拣回;盛京(今沈阳)、江宁(今南京)、广州满营,铅弹、铁弹兼用,铁弹全数拣回,铅弹拣七销三;京口、大津沿海等地,拣九销一;贵州省因山径丛杂,拣拾困难,,可以拣六销四;其余的京师、外省满汉各营,不论铁弹、铅弹,都是拣七销三。鸟枪所用铅弹,除贵州一省是拣六销四外,其余地区一律拣七销三。

二、清代火器的制造

清代火器的制造,同冷兵器一样,分为中央制造和地方制造两种。凡中央制造者,皆由兵部定图式,交工部制造。

1、康熙朝的火器制造

康熙朝中央在京师制造枪炮的地方有三处:

一是内务府养心殿造办处。

康熙初年设立的养心殿造办处是为宫廷造办各项器物的机构,内设枪炮处,为皇帝制造枪炮,称为“御制",如康熙时的自来火大枪、自来火二号枪、自来火小枪、禽枪、小禽枪5种御制枪,乾隆时的奇准神枪、准正神枪、纯正神枪、连中枪、应手枪、威赫枪、威捷枪7种御制枪,都出自养心殿造办处,乾隆四十年造办处曾制造了60杆御制枪。

二设于景山,产品亦称“御制”,如康熙三十四年的制胜将军炮、康熙二十九年的威远将军炮和康熙五十七年的威远将军炮,炮身铭文都有“景山内御制”字样。

养心殿造办处和景山所造枪炮,主要供皇宫和八旗兵使用,要求高,质量好,最重要的要由皇帝亲自指派的官员任总管监造,一般的则由景山有关人员任总管监造,工部委派的官员任监造。

三设于铁匠营,由工部管辖,所造枪炮主要供绿营兵使用。何时制造枪炮,制造多少,视实际需要而定,并无定规。枪炮造成以后,要由钦命的官员验收,然后下发部队使用。

地方如需要制造枪炮,一般要由总督、巡抚联名奏请、并将工料银等一并报工部审核,待皇帝批准后才能制造。在战争中或因情况紧急,或因地形复杂不便转运,统兵将领或地方官员奏请在当地制造,清廷大都予以支持,如平定两金川战争期间,在四川多次铸造各种大炮:乾隆十二年(1747年),四川巡抚纪山制九节劈山大炮20余门,每门重300余斤。

2、雍、乾时期火器制造

乾隆三十六年,总督阿尔泰铸成重3000斤大炮一门,装药十一二斤,生铁子重20斤;副将军温福先是因军营中三四千斤重的大炮难于抬运,改铸七八百斤炮位,后又因这些炮子轻力薄,改铸重炮,从1000斤~4000斤不等;乾隆三十九年,定西将军阿桂奏请铸造冲天炮,乾隆帝即命侍卫阿弥达带炮子及炮式并技术人员前往。

和平时期,清廷控制严格,禁止私造私藏枪炮,违者议处治罪。子母炮因系八旗火器,各直省不准制造。偏僻荒野之地,为防虎防盗确需鸟枪者,准照营兵鸟枪式样制造,但要刊刻持枪者姓名,呈官编号登记。

火药的生产亦由工部管辖。顺治初,工部在京师“设灌灵广,委官制火药,特命大臣督之"。灌灵厂制造火药系手工生产,有石碾200盘,每盘一次置火药30斤,碾一至三日(演放火药碾一日,军需火药碾三日)可成,生产能力相当可观。

制造火药的方法,先将炭粉、硫磺粉和硝水按比例倒入药缸内,搅拌成稀泥状,待用,然后放在石碾上碾轧(道光年间某些地区改用石臼木杵春捣,“以三万杵为度”),不时往上洒水,最后把碾好的火药倒入大筐箩内,用木棒抽打,再用手搓成圆球状,过筛,即成颗粒状的火药。

碾造军需火药完工之日,要奏请钦点大臣验收,合格方准储库备用。检验火药的方法和标准是:“(燃)之掌中不伤手,乃为尽善"。康熙三十一年规定,灌灵厂每年需造演放火药20万斤,烘药二三千斤,储备军需火药30万斤、烘药4000斤,随用随补。

雍正二年规定,军需火药储存满10年者,即改作演放火药,陆续取用。其后,清廷又准许各省督抚提镇根据所属各营每年需用火药数量,动用公费在当地制造,备足规定的数量:潮湿的地区以三年的需用量为基数,高煤的地区则以五年用量为准。

平时所用火药,即从备用火药中支取,并用新造火药补足缺额。

3、清代火器衰落

清代前期的火器制造,康熙朝达到了高峰。康熙朝,尤其是康熙三十四年(1695年)以前,战争的需要,康熙帝的重视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极大地促进了火器的研究和制造。据《清朝文献通考》不完全的记载,从康熙十四年至六十年的47年间,仅中央制造的各种火炮即达905门之多。

该书漏载的还有不少,如载于光绪《大清会典图》卷九八的“御制金龙炮”即是,该炮制于康熙二十年,“重自二百八十斤至三百七十斤,长自五尺八寸至六尺",可见不止一门。

说康熙朝在清前期各朝中火炮产量最多,当不为过。康熙朝铸造的火炮,质量好,品种齐全,既有红衣炮型,也有冲天炮型、子母炮型,还有奇炮等新型火炮;不仅有大口径的重型火炮,而且有许多便于携带的轻型火炮,代表了当时改善火炮机动性能的发展方向。

从总体上看,这一时期中国的火炮与西方的火炮大体处在同一个水平上。从雍正朝开始,由于长期的和平环境、强大的国力、闭关锁国的政策和“以骑射为本”的保守思想等原因,清廷对火器研制和生产的迫切感大大减少,从而使火器的研制和生产停滞不前。

嘉庆、道光两朝,随着统治阶级的日益腐败,火器的研制和生产也严重滑坡,性能落后,质量低劣。嘉庆四年(1799年),曾将“神机炮”、“神枢炮”共160门改铸成“得胜炮”,结果“以多易少”,射程比原来的“可及百步之外”缩短了不少。为加强海口防御,道光朝注重重型火炮的生产,但由于技术和生产工艺落后,火炮质量低劣。道光十六年(1836年),广东虎门新铸大炮59门,竟有10门炸裂。

二十年,齐齐哈尔请求造炮,道光帝准其制造5门,特谕“按照厢黄旗神威将军炮,并《皇朝礼器图式》样尺寸详细估计”。神威将军炮是康熙二十年(1681年)制造的一种铜炮,《皇朝礼器图式》于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敕修,可见这时清廷除了重制160年前的火器之外,已经拿不出任何的新东西。与西方国家相比,嘉、道时期中国的火器已经大大落后了。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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