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完整的诉需包含主体、客体和诉讼利益三个要素,其中作为诉的客体的诉讼标的,不仅是诉讼法学理论中极为精密复杂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作为法院裁判的对象,诉讼标的是判断当事人诉讼请求能否成立、识别诉的种类、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确定法律适用等的关键。就上述案例而言,因当事人提起的诉中不包含完整的诉讼标的,则其诉不能成立,应裁定予以驳回。
一、诉的成立:三要素齐备
所谓诉的要素,是指诉的组成,其主要作用在于使诉特定化,缺少要素则诉不能成立。此处的成立是在诉讼法上而言的,而非实体法上当事人主张的请求能否成立。从法院裁判角度分析,两者的区别在于,缺少诉的要素,诉不成立,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则应以判决形式驳回。诉的成立是法院继续审查诉讼请求能否成立的前置条件。通说认为,诉包含三要素:主体、客体及诉的利益。诉的客体即为诉讼标的,这也是诉的三要素中最为重要及复杂的一个构成。
二、诉讼标的概念之争:新、旧诉讼标的理论的嬗变
诉讼标的这一概念重要及复杂程度从诉讼标的新、旧理论的嬗变与争论中可见一斑。即使同为旧诉讼标的理论或新诉讼标的理论,不同时期、不同法域、不同学者也有不尽相同的观点。简单而言,旧诉讼标的理论强调实体法效果,主张诉讼标的是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即诉讼请求。新诉讼标的理论则认为原告主张的法律效果、地位及自然事实即构成诉讼标的,还延伸出是否包含诉之声明的一分肢说、二分肢说等。
诉讼标的理论的演变和发展主要围绕如何解决请求权竞和、避免重复起诉展开,而跳出复杂及晦涩术语,新旧诉讼标的定义一定程度上均围绕“法律关系”这一概念的前后展开。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提出的实体请求的基础来源,而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效果、地位与事实相合并,新诉讼标的理论可以简单理解为讼争法律关系即为诉讼标的。换而言之,无论是从哪一诉讼标的理论出发,法律关系是诉讼标的之当然内涵,若无法律关系则无诉讼标的,则诉因缺少必备的要素而不成立。
三、作为裁判对象的法律关系应是一个整体
法律关系作为一个宏大而复杂的概念,既是研究对象本身,又是研究方法。就评述案例而言,要审查当事人之主张对应何种法律关系,又可通过法律关系方法来审视当事人之诉请能否成立。法律关系是包含权利、义务和其他拘束在内的总和,民事主体间或者单方通过包含意思表示的行为,经过法律评价成为法律行为,在民事主体间成立法律关系。当民事主体就该关系产生争议而诉至法院后,该法律关系当然成为司法裁判的对象,此处的法律关系是作为包含了“权利、义务和其他拘束在内的总和”,即成立、变更法律关系的行为、内容、主客体均是诉讼所要审查的对象,但是法律关系中的部分内容,不能脱离该“总和”成为独立的诉而单独提交法院进行裁判。
就上述案例而言,原告诉请撤销的《签证单》看似是双方合意形成的文件,属于合同,但是深究双方形成《签证单》的过程,并不存在缔结或者变更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而仅仅是对因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而形成的买卖关系的履行,即签订《签证单》从属于《混凝土购销合同》,是履行合同的具体行为,对《签证单》效力的司法审查,属于应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就供货金额这一要件事实对应的证据审查和事实查明,而不能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关系提起一个全新的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