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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还是挂靠?你必须知道的建工法律知识

 单位代码信息 2023-10-11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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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还是挂靠

NEW WORK REPORT

你必须知道的建工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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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与发包人并无签订、履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自然人荣某为借用承包人资质的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主要理由如下:

自然人荣某组织进场施工时间早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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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发包人原副董事长证明系自然人荣某与其接洽承揽工程,劳务分包负责人证言、监理公司证明等可证实自然人荣某组织进场施工时间早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间。

02

历次会议纪要显示自然人荣某及其下属负责人员等参与了工程施工。承包人主张派驻的管理人员除安全员外,其余人等均未出现;监理公司也证实承包人的工作人员除安全员外无其他人员参与工程施工;案涉工程劳务分包负责人在本案第一次一审中出庭作证其受自然人荣某指派进行施工,对自然人荣某负责。

03

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自然人荣某在承包人中标案涉工程之前与发包人接洽工程具体事宜,并在承包人中标之前就已进场施工,案涉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均为自然人荣某聘请,自然人荣某实际组织了案涉工程的施工。虽然承包人上诉主张项目人员自然人荣某等均为承包人指派任命,项目经理也在施工现场履行职责,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与在案证据及原审查明的事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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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荣某借用承包人的资质承揽工程,其与承包人之间为挂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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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不能提供其与自然人荣某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障证明,也未向自然人荣某发放工资,因此承包人上诉主张其与自然人荣某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在自然人荣某并非承包人员工的情况下,其实施的接洽案涉工程、组织实施案涉工程的施工等行为,不能视为承包人员工的职务行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后又与自然人荣某签订的《内部经济责任承包书》中,要求自然人荣某充分了解公司与业主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全部条款,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履约,承包全部的合同风险和经济责任,实际为授权自然人荣某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承包人还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自然人荣某对项目实行管理,提供了承包人的银行账户供自然人荣某使用,为自然人荣某履行其与发包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提供条件。上述行为应视为自然人荣某借用承包人的资质承揽案涉工程,自然人荣某与承包人之间为挂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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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就案涉工程对外支出的有关款项不足以认定为其对案涉项目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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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其中1300万元为承包人收取发包人工程款后对外支付劳务队,但承包人借支工程款或收取工程款的行为是在自然人荣某借用承包人资质获得授权后发生,自然人荣某通过承包人账户借取或收取发包人工程款是自然人荣某借用承包人资质的表现形式之一,发包人向承包人账户转款的行为,以及自然人荣某通过承包人账户收款后,再通过承包人账户向外付款是必然发生的情形,不能证明其对案涉工程的资金投入。另本案承包人与自然人荣某之间不仅存在借用资质的关系,双方还存在资金及设备的借贷、借用关系,故承包人向自然人荣某借支货款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承包人是实际施工人。本案诉讼之外,承包人与自然人荣某仍可另行解决双方其他争议纠纷。此外,承包人还主张其支付税金,但未提交相应票据,而承包人举证的与本案诉讼行为相关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支出等与案涉项目的施工行为无关。综上,承包人主张其对案涉工程的支出不足以认定为其对案涉项目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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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声明

工程内部承包、挂靠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问题。您是否遭遇过类似的问题?或者有没有独到的解决建议?请在评论区与我们分享您的经验和看法,一起探讨、一起进步!

周永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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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

一、建工非诉:建工合规、建工专项、建工金融;

二、建工争议解决:调解、诉讼、仲裁;

三、建工刑案: 建工辩护、企业行权,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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