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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9问:认为终结执行措施违法的,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出执行异议

 隐遁B 202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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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由此,对终结执行措施的异议的时间限制不同于对其他执行措施的异议,但是,认为终结执行措施违法的,究竟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出执行异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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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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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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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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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21)最高法执监547号

本院认为:你公司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2019)赣执复14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公司自愿与申请执行人陈公礼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抵偿项目执行法院应出具裁定,该案结案”,因此你公司对于九江中院在作出(2011)九中执字第5-1号执行裁定后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的事实,应当有明确预期。你公司关于对本案执行程序终结完全不知情的主张,并不成立。2016年2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3号)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执行程序在2011年即已终结,依照前述批复规定,你公司对本案终结执行提出异议,至迟应当在该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现你公司于2019年才对本案终结执行提出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九江中院裁定驳回你公司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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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曲珊,1991年10月出生,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学学士。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和税务师资格,现任内蒙古自治区律协企业合规法律委员会委员,赤峰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行业规则委员会委员、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执行部部长。自2015年8月在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民商事案件为业务方向,熟练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担保合同纠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等诉讼案件,擅长审查民商事合同、出具法律意见等非诉业务。联系方式;13734784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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