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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必须做毒品含量鉴定?

 赖建东 2023-09-15 发布于广东

毒品含量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在毒品的相关鉴定意见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毒品含量鉴定的问题。并不是所有的毒品案件都需要对毒品含量进行鉴定。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系液态、固液混合物或者系毒品半成品的,毒品可能大量掺假的,毒品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等几种类型的毒品案件,毒品含量对量刑有较大影响的,应当对毒品的含量进行鉴定,才能做到罚当其罪。
在应当做毒品含量鉴定的案件中,缺少毒品含量鉴定,对定罪是没有影响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无论毒品纯度高低,一般均应将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认定为毒品犯罪的数量,并据此确定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但会影响量刑,尤其是在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中,应当进行毒品含量鉴定却没有进行鉴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或者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补充或重新鉴定毒品含量的,判处死刑时应特别慎重。
例如,在强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中,涉案贩卖毒品的数量为晶体状氯胺酮数量达198.3克,液体状氯胺酮数量达4219.1克,达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但是,公安机关并未对毒品含量进行鉴定,裁判认为,“考虑到所查获的毒品以液态为主,且公安机关没有进一步作毒品含量鉴定,因此对强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强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又如,在卢某、庞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一案中,法院裁判认为,“鉴于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无有效的毒品含量鉴定,对某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鉴于庞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本案无有效的毒品含量鉴定,对庞某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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