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还是能借助多种调查手段了解案件相关信息从而制定并实施最佳法律解决方案的,并能为大多数客户执行到所有欠付款项。 我想分几期和大家介绍,我自己也在不断积累和收集哦!所以当下次客户再问你能不能帮他追回款项时,你不要再傻傻告诉他这取决于对方的履行能力,如果再这样回答,估计客户也要跑掉啦或者自己干啦~ 你可以告诉他,律师是可以为他做那么多工作,有不少案件就真的执行到款项啦~关注我,让我们一起共同成长进步吧。也欢迎大家加微信交流哦: 745222915;或者关注我的小红书:Yvonne涉外律师的晚安日记。 一、企业工商登记信息查询 (内档&外档) 1、外档主要包括内容: 企业名称、注册号、住所(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成立日期、状态、年检情况、登记机关、股东或出资人情况等。 可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上查询到基本的信息,个人持有效证件(身份证)也可到工商部门查询。 2、内档包括: (1)企业开业登记材料: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章程、合同、委派书、聘任书、房屋租赁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决议等。 (2)企业变更登记材料:变更登记申请书、修改后的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等。 (3)企业注销登记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法院破产裁定书、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等。 (4)企业年检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审计报告等。 【律师须另持法院出具的立案证明或调查令】 (5)监督管理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等。 对于企业内档查询,需委托律师进行,由律师持律所介绍信和本人执业证申请查询。 二、银行账户信息查询 调查银行账户信息主要依靠法院来进行(诉讼案件),这其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我们注意: 1、注意查询方法 对于执行案件,法院执行人员在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存款时,应要求其根据被执行人的姓名查询存款账户。只有在系统不能按照姓名查询时才可以按被执行人身份证号码查询。 在财产保全中只能靠当事人提供银行账户线索,有了银行账户线索才能申请法院调查被调查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2、注意各类银行账户 查询存款账户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被调查人所开设的活期存款账户、定期存款账户、定活两便存款账户以及一本通等存款账户一一查询;对于企业当事人,应查询其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3、留意空头账户并留意账户存取明细 即使是只有少量存款的账户或基本没有资金的账户,也尽可能的进行冻结。 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时,要写明申请法院打印自银行账户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因为法院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印储蓄余额,而不涉及取款的历史记录,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 三、股票账户信息查询 1、申请法院调查令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或深圳两个分公司调查取证,打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 2、根据资金对账单查找对方开户的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 3、申请法院调查令到该证券公司或证券营业部调查取证,打印所有的股票交易明细及银证出(入)资金。 调查取证前与目标证劵公司的营业部联系,问清楚除了律师证、调查令是否就可以调查取证,有些证劵公司的营业部还需要提供介绍信和律师本人身份证原件。问清楚是否需要2名律师前往。 四、房产信息查询 1、查询房屋产权信息 房屋坐落在上海市范围内的,持公民身份证原件,即可到房产所在区的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可查到以下10类登记簿信息:房屋、土地、异议、房地产抵押、预购房屋及抵押、建设工程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权利限制、地役权、文件。 2、查询房屋购置情况 当事人不清楚对方购买房屋的具体位置。 我国目前还不可以通过提供被查询人的名字而得知被查询人名下所有的不动产信息(以人查房),只可以通过提供不动产的具体位置而查到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以房查人)。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可以尝试从对方资金流向上着手,如对方的账户上每个月都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其缴纳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费用;对方的账户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支出,那有可能是支付到房地产公司。然后再持调查令前往物业或者房地产公司调查。 五、婚姻档案信息查询 1、婚姻当事人可持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本等),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2、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查询自己的婚姻档案,委托书需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3、《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但实践中,查询机关的具体操作要求不一,有的需提供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函)、婚姻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即可;有的需提供委托人(婚姻当事人)的身份证原件、律师执业证;有的需提供受理案件法院出具的调查协助函(调查令)、律师执业证; 4、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5、如果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到地方国家档案馆,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到档案馆查询。 六、出入境记录查询 出入境记录查询分为因私查询和因公查询: (1)因私查询:仅限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由公民本人申请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并交验本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户口簿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查询出入境记录必须本人到场,不接受委托查询。 (2)因公查询:出入境边防检查机构和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纪检监察以及审计、海关、税务、军队保卫等部门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如律师想查询诉讼案件中对方的出入境记录,则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调取出入境记录。 未完待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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