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中国法院公报2023年度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关系到借款合同是否合法,进而决定是否支持原告的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请求。
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必须为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因为民间借贷发生的初衷是出借人自有闲置资金,而借款人存在资金需求,出借人便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周转使用。出借人同意出借,表示其在出借资金时能够承受相应的风险。若出借资金系出借人从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的非自有资金,则出借资金的数额极易超出出借人的承受能力,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不仅导致出借人的资金状况更恶化,更容易导致金融机构的贷款无法收回,进而扰乱金融秩序。民事主体从事民事行为时,既要遵守民法典的自愿、平等的原则,也要符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民事行为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高利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案号:(2021)桂0721民初3723号
基本案情:被告丁某文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三次累计向原告叶某借款,共计70万元,通过双方的证据可以确定借贷的月利息5%,被告林某红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叶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交付给丁某文,此后,丁某文累计还款53.1万元。后因无力偿还借款,引起诉讼。
法院认为:依据原告叶某提供的个人征信报告显示,原告在出借上述借款期间尚有大额的银行贷款未偿清,法院有理由怀疑该笔借款来源于银行贷款。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又未能举证其出借给被告的资金是其自有的资金,不符合民间借贷生效的合法要件。且根据双方约定的利息也明显高于法律规定所保护的最高利率,且因借贷合同无效,约定的利息亦无效。李某红的担保合同也无效。但被告丁某文应将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原告,并将法定孽息一并返还。
出借借款期间尚有大额的银行贷款未偿清,结合九民纪要,一般可以推定出借款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再转贷。但是在当前社会环境中,房贷,车贷等这一类长期消费性贷款普遍存在,在此情况下也不宜一味以出借人尚有银行贷款而直接认定为套取银行贷款行为。还应当进一步审查贷款的性质,资金去向等。
二:出借信用卡额度供他人使用的借贷合同,应属无效
案号:(2021)京02民终13658号
基本案情:齐某某与张某某签订信用卡有偿出借使用协议,约定齐某某将其名下的十张信用卡出借给张某某使用,张某某每月支付齐某某使用费12000元。后因信用卡被冻结,无力偿还借款而引起本来诉讼。
法院认为:虽然出借的不是现金,但因为信用卡具有消费或取现的功能,具有一定意义的金钱性质。二人实质上是借用信用额度范围内的资金,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资金,故二者构成借贷关系。但因齐某某出借的资金非自有资金,故双方的借贷关系应属无效。双方关于支付使用费的约定一并归于无效,齐某某收取的使用费应当予以返还。而张某某也应将齐某某通过信用卡出借给其的借款本金偿还给齐某某。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双方均未及时偿还信用卡的欠款,导致因逾期还款产生利息,滞纳金等损失,应由双方分担。诉讼之前利息,滞纳金等与借款本金混同,无法截然分开,由张某某承担更为适宜。作为持卡人后续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齐某某承担。
出借信用卡产生的逾期还款连锁反应导致金融机构贷款追偿压力和难度不断增加,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应限制出借人主张利息等标准和数额,降低其资金出借后的预期收益,以减少出借人通过信用卡套现等不正当途径获取资金后出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