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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实务:刑事立案(撤案)监督如何启动?

 厚德载福F 2023-09-18

在刑事司法实务办案中有“两难”比较典型,一个是刑事立案难,另一个是刑事撤案难。

所谓刑事立案难,即控告人在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时,经常会被问到“是否存在纠纷”,而一旦认为“存在纠纷”,则部分公安机关以此为由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而刑事撤案难,则是指一些明显不属于刑事案件却被错误刑事立案,想要沟通撤案则难上加难。

从法律规定上,人民检察院系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等都赋予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撤案)监督的权力,当出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形时,可以通过向检察机关依法申请立案(撤案)监督寻求权利救济。

01

立案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

1. 适用情形: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及时启动刑事立案。

2. 启动主体:检察机关可依职权启动立案监督,也可由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3. 监督部门:立案监督的受理部门、审查部门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控申部)。

4. 处理情形:检察机关受理立案监督后,经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形做出相应的处理,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1)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即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正确的情形时,应当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2)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被投诉的公安机关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3)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情形,如果公安的不立案决定没有超过规定期限,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公安机关超期未作出对案件的不立案决定,应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4)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02

撤案监督:不应当立案而立

1. 适用情形: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应当监督公安机关及时撤案,此类案件常见于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

2. 启动主体:检察机关可依职权启动撤案监督,也可由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3. 监督部门:撤案监督的受理部门、审查部门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控申部)。

4. 处理情形:检察机关受理撤案监督后,经审查根据不同的情形做出相应的处理,大体分为以下几类:

1)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立案决定正确的,应当制作相关文书,答复投诉人。

2)检察机关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03

指导案例:有例可寻

202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非公经济立案监督”为主题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指导全国检察机关加大刑事立案监督办案力度。

在最高检发布的本次指导性案例中,其中检例第90号、第91号为撤案监督指导性案例,检例第93号、第94号为立案监督指导性案例。

1. 许某某、包某某串通投标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0号)

【案例要旨】刑法规定了串通投标罪,但未规定串通拍卖行为构成犯罪。对于串通拍卖行为,不能以串通投标罪予以追诉。公安机关对串通竞拍国有资产行为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刑事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通过立案监督,依法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 温某某合同诈骗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1号)

【案例要旨】检察机关办理涉企业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应当严格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的界限。要注意审查涉案企业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准确认定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发现公安机关对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以合同诈骗进行刑事立案的,应当依法监督撤销案件。对于立案后久侦不结的“挂案”,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

3. 上海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吕某拒不执行判决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2号)

【案例要旨】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更换企业名称、隐瞒到期收入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追诉。申请执行人认为公安机关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通知立案的涉企业犯罪案件,应当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4. 丁某某、林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立案监督案(检例第93号)

【案例要旨】检察机关在办理售假犯罪案件时,应当注意审查发现制假犯罪事实,强化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于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制假犯罪与已立案侦查的售假犯罪不属于共同犯罪的,应当按照立案监督程序,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跨地域实施的关联制假售假犯罪,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并案管辖。

04

立案(撤案)监督有用吗?

在刑事实务中,公安机关作为较为强势的部门,往往决定了案件最终是否立案或者撤案。对于检察机关的立案(撤案)监督,能否发挥实际作用,成为很多人的疑问,甚至多数人并不知道在遇到立案(撤案)难时应该向检察机关寻求帮助。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7月发布的《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统计了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办案情况,关于立案(撤案)监督的数据是,2023年1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开展立案(撤案)监督6万件;监督后公安机关已立案(撤案)5.6万件。

结合笔者团队本年度办理的某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某某等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经团队介入案件后,现场调查取证并了解案件相关情况,认为系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将意外事件人为拔高成刑事案件,于是向检察机关启动了立案监督申请。

经过向市检察院、省检察院层层提出申请,最终该地市检察院决定启动立案监督程序。立案(撤案)监督也成为实现无罪(有效)辩护的重要路径之一。

结 语

立案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公安机关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依法、及时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于解决刑事实务中的立案难与撤案难,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启动了重要作用。

尽管实务中立案监督的启动程序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从检察机关不断加大立案监督的力度看,通过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提出申请,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规定,刑事立案监督本身依然有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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