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孙丽萍|《唐咸亨三年西州都督府下军团符》文书校读札记

 风声之家 2023-09-18

西域研究 2023-09-18 10:31 发表于新疆

收录于合集#吐鲁番学26个

来源:《西域研究》2023年第3期

《唐咸亨三年西州都督府下军团符》文书校读札记[1]

孙丽萍

内容提要:《唐咸亨三年西州都督府下军团符》为一件下发给校尉团的符文,符有逐级下行的特点,西州都督府并不能下符给校尉团。州府司马有判理州、府事务的职能,在文书处理中职掌通判,也可行判文书,但并不参与文书处理过程中发付、检请、勾稽等环节。“下军团符”中司马负责签发文书,与州府司马职掌不符,而折冲府司马在文书处理中掌付勾稽和判理府务,可以造立签发文书。文书中钤盖的印章为三列布局的方印,与西州都督府之印的两列布局不同,首字为“左”,而咸亨三年西州仅有前庭府属左卫系统,印文应为“左领军卫前庭府之印”。下军团符实是一件前庭府下发给其辖下机构某校尉团的符文。

吐鲁番文书《唐咸亨三年(672)西州都督府下军团符》(后文简称“下军团符”,图一),1972年出土于阿斯塔那201号墓,该墓为女性个体单人葬,出土木碗、泥俑、剪纸、文书、木车牛等遗物,[2]所出文字资料除咸亨三年下军团符文书外,还包括张君行之母墓志一方及文书《唐咸亨五年(674)为阿婆录在生及亡没所修功德牒》《唐残牒》,功德牒中提及的阿婆应即张君行之母。该件文书仅存6行,40余字,为方便理解,兹引《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录文如下:

图一 唐咸亨三年(672)西州都督府下军团符(图片版权归新疆博物馆所有)

整理者将本件文书定性为“符”,并判定其为西州都督府下发给军团的符。因文书前部残缺,文书保存信息也不丰富,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界太多注意,近年来有赖文书行政研究的深入和推进,文书末尾的签署成为研究的热点之一,从文书行政角度入手,该件文书的定名、定性问题也开始引起学人关注。达锬根据唐代符式认为该件文书并非西州都督府文书,而是折冲府下给军团的符,文书中的司马是折冲府司马,[4]其说有理。但达文论述重点在符文形态,并未深入解读文书内容,亦未揭示具体是哪一个折冲府下发的符。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辨别都督府司马与折冲府司马在文书处理方面职掌之不同,考订印文和发文机构,重新释读文书,希望能对文书的理解有所裨益。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唐咸亨三年西州都督府下军团符》文书第3~5行有府、史和司马的签署,这种文书末尾主管官员名字居中、府史分列左右的签署形式,多出现在唐代牒文、关文和符文中,而在唐代文书行政中,这种签署形式指明了文书的具体发出部门、发出官员和具体执行文书造立的书吏,本件文书就是由司马主管签发、府和史具体负责的。第6行为文书发出时间,一个“下”字,表明是下行文书,而唐代公文形式中结尾用“年月日下”的,只有符文。文书中又有“符到奉行”“下团”等符文用语,知此件为某机构行下某团的符文。

唐代司马一职在亲王府、都督府、都护府、州郡、行军、军镇等军、政、使职机构系统中广泛存在,但在咸亨三年的西州地区,设有司马的机构仅限于都督府、都护府和折冲府。显庆三年(658)安西都护府迁往龟兹,西州都督府与西州州司合署办公,司马也就仅在都督府和折冲府中有设。文书中司马命将家资车牛马等“送向府”,所指或为都督府或为折冲府。西州都督府为中都督府,唐制规定中都督府置都督一人、别驾一人,长史一人,司马一人。[5]别驾、长史、司马掌贰府州之事,“以纪纲众务,通判列曹,岁终则更入奏计”[6]。司马和别驾、长史都为都督上佐,掌府事,判列曹,属于都督府中事繁任重的官员。文书中见有司马通判府事的案例,《唐开元二十一年唐益谦、薛光泚、康大之请给过所案卷》[7]中司马在判官之后判谘连署:

该件处理过所事务的文书中判官、司马、长史、别驾、都督依次连署,从签署位置看,第63行名延桢者即为开元二十一年的西州都督府司马。延桢签署“依判。谘”,正是履行典制规定中“通判”的职权。不只是通判文书,司马还可以终判州、府事,即由司马直接判命所由执行其命令。日本宁乐美术馆藏蒲昌府文书中见有司马行判的记录,《唐开元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西州都督府牒下蒲昌府为□守节年老改配仗身事》[8]中载:

文书中司马判命检验老弱,填配果毅仗身,折冲府司马无此职权,且文书上钤盖西州都督府印,故这里的司马只能是都督府司马,这也说明都督府司马确有番役调配的职能。桥本关雪藏蒲昌府文书中也有司马行判的记录:

此件文书中司马判差处月沙陀、都满两人往东界游弈,并将州槽中的官马配给二人,而能指挥游弈兵并能分配州槽官马的,只能是都督府司马。概而言之,州府司马有指挥辖下军马、调配府兵番役、通判文书乃至直接行判文书的职责和权力。本件咸亨三年下军团符中,司马负责文书签发,这与州府司马的职能存在不同。典制规定州、府文书判官由各曹参军事担任,都督府中六曹设置齐全,司马无法担任判官侵夺各曹职权,也就不会参与文书处理过程中发付、检请、勾稽等环节。下军团符中的司马负责该件文书的造立和签发,这与西州都督府中官员判署流程不符,其不应是都督府司马。

再从文书形式来说,“符”是唐代官司机构中常用的一种下行公文,《唐六典》载,“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10],符有逐级下行的特性,即省只能下于州、府,州、府只能下于县,却不能越级而下。本件咸亨三年下军团符中,有“今以状下团”语,可知文书的收文机构为某团。团为唐代折冲府下的军事机构,《唐六典》“两唐书”等史籍均载卫士300人为团,有校尉领之,故团也称校尉团。折冲府的直属上级为中央诸卫,直接下级为校尉团,依据符逐级下行的特性,都督府不能下符给校尉团,能给校尉团下符的只有折冲府,即本件文书应为某折冲府下于团的符,而司马阳也就应是折冲府的司马。

折冲府司马,《唐六典》《通典》《旧唐书》无相关记载,只《新唐书·百官志》载折冲府“永徽中,废长史,置司马一人,总司兵、司骑二局……圣历元年,废司马,置长史、兵曹参军事”[11]。《新唐书》载折冲府司马置于永徽中,圣历元年曾废,出土文书《唐永隆元年(680)军团牒为记注所属卫士征镇样人及勋官签符诸色事》中见有司马签署:

此件为军团发给前庭府的文书,[14]第15~18行为前庭府受付及行判的记录。文书中的司马为前庭府司马,永隆元年前庭府设有司马,可证《新唐书》所记不误。除永隆元年外,开元二年蒲昌府文书中见有大量的“司马阙”的记载,虽司马阙职,但在文书处理中仍然保留司马签署的位置,说明开元二年西州折冲府中仍有司马的设置,此已为学界周知。由此观之,《新唐书》所记虽不误但存在疏漏。

由前庭府和蒲昌府文书知折冲府司马掌付事,唐代典制记载付事和勾稽往往由同一人担任,掌付事者往往即是勾官,西州各折冲府的文书勾稽很可能也由司马负责,至少在永隆二年和开元二年时如此。付事、勾稽之外,咸亨三年下军团符中司马在文书判官的位置上签署,说明折冲府司马可以签发文书,但唐典制规定折冲府中折冲都尉总判府事,左右果毅都尉掌通判,兵曹参军掌判府事和付事勾稽、监印、给纸笔之事,[15]即负责折冲府文书具体签发的应是兵曹参军,典籍记载和出土文书存在不同,可证典籍记载并不准确。前引文书是团上给折冲府的,文书中的司马付“兵”,即指将文书付给兵曹参军处理,此司马签署“传”与判官签署“传宝”之“传”字形、笔迹相似,很可能为同一人,即兵曹参军仍由司马来兼任,文书处理程序需要付兵的流程,传宝以司马的身份履行“付事”职责之后,又以兵曹长官的身份在文书上行判。

在咸亨三年下军团符中,司马担任判官签发了文书,也就是侵夺了兵曹参军的职掌,但折冲府中长史、司马、兵曹参军废置不定,咸亨三年司马掌判府务,很可能此时并未设置兵曹参军,或兵曹参军虽设却不在任,司马接管了判理府务的职能。西州折冲府中还见有折冲担任判官签发文书的现象,在《武周长寿二年(693)天山府残牒》中折冲庚[16]在文书末尾府、史之间签署。折冲尚且有文书签发之责,当折冲不在府中时,果毅、长史、司马等上佐自然也有签发文书的职责,下军团符文书中出现司马的签署,当属自然之事。

典制规定的折冲府文书处理程序,由兵曹参军担任判官,司马、长史、果毅都尉为通判,折冲为长官,[17]各职俱有所掌,但现实中折冲府官员的设置并非总能四角齐全。折冲府长史和司马之间存在置废的互动关系,即往往设长史则废司马,有司马则无长史,[18]兵曹参军也屡有置废。[19]折冲府的主要职能是训练卫士、为镇戍、行军等提供番上、出征的兵源,也就是主要负责府兵征发和镇行之事,而唐制规定“凡发府兵,皆下符契,州刺史与折冲勘契乃发。若全府发,则折冲都尉以下皆行;不尽,则果毅行;少则别将行”[20]。府兵被点检出征,别将、果毅常要随行。唐朝从贞观年间始经略西域,到武周乃至开元时期西域仍在频繁用兵,府兵和兵募征发成为常态,别将、果毅尤其是别将带兵出征也成为常态。折冲府中虽有不少职官,但大多不在府中,或是频有阙职,折冲府很难实现典制规定中的文书处理的理想模式。在府兵制度由盛转衰的历史背景下,面对官员出阙的现实,文书处理相应也变得比较灵活,折冲和上佐在文书处理中往往简化程序,或直接由长官行判,而不付司,或虽批示“付司”实际仍由折冲自己全程负责行判,乃至有折冲、司马等亲自签发文书之事。概而言之,折冲府司马与都督府司马职掌之间存在较多差别,在文书处理上前者可以充当判官签发文书,而后者未见有此职能。

文书整理者在“下军团符”的题解中写道:“本件有朱印三处,印文残损,细审首为'西’字,次行'府之印’三字依稀可辨”[21],整理者盖据首字残笔及“府之印”三字认为当属“西州都督府之印”,并进而认为该文书为西州都督府符,但一则校尉团属于折冲府直接统摄之下,都督府不能直接下符给团,二则文书印文识读有可商榷处。三枚印章中两枚因文书残损只保留了部分边缘残迹,一枚外廓完整,钤盖于文书第6行符文下发时间之上(图二),但因沾染印泥过少,其首字只余上部,中间数字很难看到笔画。西州都督府之印多见于出土文书中,仅有明确纪年的就包括龙朔、垂拱、神龙、开元等年号的文书,在各个时期,西州都督府之印无一例外都为两列布局,第一列三字“西州都”,第二列四字“督府之印”(图三)。本件下军团符文书中的印章虽模糊不清,但从首字和末尾一列所占空间来看,中间还有一列,即为三列布局的方印,且最末一行为“府之印”而非四字“督府之印”,由此,已能排除所钤为西州都督府之印的可能。

细审印章,首字上部实为篆书左字头:。唐代折冲府官印见有左金吾卫黄龙府之印(图四),其左字作:,与本件文书左字头写法相同。《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见有“左玉钤卫前庭府之印”,也可辨左字头起笔向左,写法与本件同(图五)。而西州都督府之印篆书“西”字作:,首笔横起笔向右弯曲回旋,与本件文书中印文不符。从印文角度看,下军团符文书中的印章不是西州都督府之印,而可能是以“左”字开头的某折冲府之印。

图二(左) 下军府团符所钤印

图三(中) 西州都督府之印[22]

图四(右) 左金吾卫黄龙府之印[23]

前文已考证,西州下军团符文书的发出者当为某折冲府,文书上所钤盖的也就应是某折冲府之印。目前发现的折冲府印的布局基本都是每列三字,每印三列。如左玉钤卫前庭府之印(图五)第一列为“左玉钤”,第二列为“卫前庭”,第三列为“府之印”;大谷文书中开元十九年文书之上的“右领军卫岸头府之印”,第一列为“右领军”,第二列“卫岸头”,第三列“府之印”,均为左中右三列布局方印(图六),从出土的折冲府官印来看,正与下军团符文书中的印文布局相符。印文首字为左,则此折冲府当属左某卫某府之印。

唐朝在西州设有前庭府、岸头府、天山府、蒲昌府四个折冲府,名义上隶属中央十二卫中的左右领军卫、左右玉钤卫等,文书中见武周时期前庭府属左玉钤卫,天山府、蒲昌府属右玉钤卫(图七),开元十九年岸头府属右领军卫,也就是说西州只有前庭府属于左卫系统。《旧唐书》载龙朔中领军卫改为左右戎卫,光宅更名玉钤卫,神龙后复旧为领军卫。[24]《唐六典》记载更为具体:龙朔二年(662)改左右领军卫为左右戎卫,咸亨元年(670)十二月二十四日复旧。光宅元年(684)改为左右玉钤卫,神龙元年(705)复改为左右领军卫。[25]吐鲁番出土龙朔二年氾武欢墓志载“右戎卫岸府队副氾武欢”[26],出土文书中见有多件武周时期左右玉钤卫某某府的记载,所载折冲府名与史籍记载相合,可证《唐六典》所记较为准确可信。咸亨三年的折冲府应隶属左领军卫,又因只有前庭府属左卫,故“下军团符”中的印应为左领军卫前庭府之印。

图五(左) 左玉钤卫前庭府之印[27]

图六(中) 右领军卫岸头府之印[28]

图七(右) 右玉钤卫天山府之印[29]

“下军团符”同墓出土有张君行之母墓志,据墓志,张母于咸亨五年三月十二日去世,享年九十余,墓志载“……智任旧日中兵,男即当涂校尉。门传张室,邑号南平。咸亨五年三月廿二日,张君行之母,葬于高昌城西北五里斯墓”[30],知张君行之父任职麹氏高昌朝“中兵”,大概早已亡故,张君行为校尉,其家族在南平城。张君行之母墓中仅有其一人,也就是并未与君行之父合葬,墓志中称“即欲停尸在室,恐异于凡人;今若埋在墓田,不忍离别。两仪愦闷,取殡为宜”[31],墓志将其母没有葬在墓田的原因归结于不忍离别,其墓田与阿斯塔那相距可能较远,选择殡葬阿斯塔那,或为张君行在高昌城或其附近任职或居住。咸亨五年时张君行已为“当涂校尉”,按照唐人的习惯,张君行所在的校尉团大概也是以其名字命名,即张君行团。唐人习惯双名单称,张君行团可能会被简称为张君校尉团或张行校尉团,校尉二字也可能被省略,本件文书可能是前庭府下发给张君行校尉团的符文。

吐鲁番另出土有“大周西州天山县前天山府校尉上柱国张府君墓志”。墓志载“君讳诠,字君行,清河人也……父默,伪任中兵校郎……遂乃弥留痼疾,荏苒经年……以长安三年(703)岁次辛卯三月壬戌朔,卅日辛卯卒于州”[32]。由两方墓志可知,张君行和张诠都是校尉,其父都任麹朝中兵,张君行有可能就是张诠。但张诠为天山府校尉,天山府属右领军卫,本件文书中的印为左领军卫前庭府之印,与此墓志不合。这种情况的出现或许有几种可能,第一种是张诠与张君行并非同一人,二人只是恰巧名字相同,恰巧其父都任职麹朝中兵。但如此解释恐有巧合过多之嫌;第二种情况是张君行居住于高昌城,任职于天山府,校尉官的身份让他取得了前庭府的文书,即下军团符是唐咸亨三年前庭府下发给其下属某团的符,只是被天山府校尉张君行用到了其母墓葬中。若确属此,则下军团符文书的命名当考虑为前庭府下某团符,而不能具体到张君行团;第三种可能是张君行曾为左玉钤卫前庭府校尉,后转迁至右玉钤卫天山府校尉团任职。不管是哪种可能,都改变不了本件文书为前庭府下给辖下校尉团的符文这一基本定性。张母去世后,按照西州当地习俗,需要利用废弃的官府文书制作丧葬用具,张君行为校尉团官员,这一身份也方便他取得军府文书,大概也因为这一身份,咸亨三年折冲府下发给校尉团的符文在咸亨五年,即文书还未到法定废弃时间就被制作成随葬器物埋入了墓葬。

《唐咸亨三年都督府下军团符》文书形式为行下的官文书“符”,符有逐级下行的特征,文书的发出机构当为军团的上级,而都督府与团之间不是直接统属关系,其不能直接下符给校尉团。文书中司马负责文书签发,但西州都督府司马属州郡上佐,职掌文书通判、兵马部署、番役调配,必要时直接行判文书,却不参与文书发付、检请等环节,“下军团符”中的司马不应是都督府司马,而是折冲府司马。折冲府司马废置不定,在文书处理中主要职掌付事勾稽及文书签发、行判等。“下军团符”中所钤盖印章为三列布局方印,与西州都督府之印的两列布局不同,该印首字为“左”,只有前庭府属于左卫系统,故应是左领军卫前庭府之印。该文书由前庭府发出,收文机构为其直接下属某校尉团。一言以蔽之,《唐咸亨三年都督府下军团符》实为一件前庭府下发给其辖下某校尉团的符。

“下军团符”只余文书末尾部分,大意是前庭府令校尉团将家资、车牛马等,连同武贞父一同送到折冲府。武贞父应是人名,被校尉团解送到府,其身份大约是府兵或校尉团的军官之类。唐朝府兵需要自备装备,如驮马、横刀、弓矢、粮食、甲胄等,上交折冲府统一保管,但家资、车等并不属府兵装备,因何送府不得而知。又或许武贞父身为军团官员,因升迁改任等原因离开军团,故折冲府特意下符命校尉团护送其家资车牛马等到府。“下军团符”文书残损,很多信息无法确认,但其反映的历史信息却非常丰富,该文书的价值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

 滑动查阅注释

[1]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吐鲁番出土文书再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17ZDA183)的阶段性成果。

[2]新疆文物考古研究所:《阿斯塔那古墓群第十次发掘简报》,《新疆文物》2000年第3~4期,第106页。

[3]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叁,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258页。

[4]达锬:《吐鲁番所出武周天山府文书的再整理与研究》,武汉大学2020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1页。

[5] 〔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中华书局,1992年,第743~744页。

[6] 〔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30《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47页。

[7]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肆,第272~273页。

[8]陈国灿,刘永增编:《日本宁乐美术馆藏吐鲁番文书》,文物出版社,1997年,第54~55页。

[9] 〔日〕日比野丈夫:《唐代蒲昌府文書の研究》,《東方學報》,第33册,1963年,第292页。

[10] 〔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1《三师三公尚书都省》,中华书局,1992年,第10~11页。

[11] 《新唐书》卷四九上《百官志四上》,第1288~1289页。

[12]此字为司马之名,整理者未作隶定,照摹原文。李方先生认为是仲字,但此字与第17行之判官名字写法相同,两字当为同一字。此判官名字整理者也是照摹原文,李方先生识为“传宝”。为理解方便,今将司马之名也隶定为“传”,判官之名从李方意见隶定为“传宝”。

[13] 《唐永隆元年(680)军团牒为记注所属卫士征镇样人及勋官签符诸色事》,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叁,第284页。

[14]李方:《唐西州官吏编年考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51页。

[15] 〔唐〕杜祐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二九《职官十一·折冲府》,中华书局,1988年,第810页。

[16]此字整理者未识,照摹原图,本文参考李方录文意见,根据字形,暂录其为“庚”字。

[17] 〔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二九《职官十一·折冲府》,第810页。

[18]根据传世文献和出土文书,司马和长史的废置情况大致是:永徽之前,折冲府中有长史而无司马,永徽中废长史置司马,载初元年(689)曾再废长史而置司马,显然永徽至载初之间还曾废司马而置长史。吐鲁番出土咸亨三年(672)、永隆元年(680)、二年(681)文书中都见有折冲府司马,则司马的废置可能发生在永隆二年之后。圣历元年(698)又废司马而置长史、兵曹参军。在载初和圣历元年之间,司马与长史显然还有过至少一次置废。直到圣历三年(700)再经更迭,此后未见有折冲府司马和长史的记载。

[19] 《新唐书》载永徽中置司马一人,总司兵、司骑二局。此时的折冲府建制与行军系统较为接近,司兵、司骑都是行军系统中的机构名称,由司马统领司兵、司骑二局,兵曹由司兵更名而来,显然此时折冲府中还未有兵曹参军之设。吐鲁番出土文书《唐永隆元年(680)军团牒为记注所属卫士征镇样人及勋官签符诸色事》《武周天山府帖为催征输纳事》《武周天山府帖为索人并文抄及簿到府事》中见有兵曹参军,可知西州折冲府中兵曹参军至少在永隆元年和武周改字时期曾经真实存在过。《新唐书》又载圣历元年废司马,置长史、兵曹参军,圣历元年之前大概曾经废兵曹参军,至此又设。

[20] 《新唐书》卷五〇《兵志》,第1326页。

[21]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叁,第258页。

[22]图片采自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唐开元二十一年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文书收录于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肆,第282页。

[23]该印收藏于辽宁省文物总店。

[24] 《旧唐书》卷四四《职官三·武官·左右领军卫》,第1900页。

[25] 〔宋〕王溥撰:《唐会要》卷七一《十二卫》,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519页。

[26]侯灿,吴美琳著:《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巴蜀书社,2003年,第506页。

[27]图片采自荣新江等主编:《新获吐鲁番出土文献》,中华书局,2008年,第33页。

[28]该印见于大谷文书3477+3472+3475号文书中,参见〔日〕小田義久:《大谷文书集成》第2卷,法藏馆,1990年,图版五;又见于〔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华书局,2007年,第213页。

[29]图片采自阿斯塔那509号墓所出《武周天山府符为追校尉已下并团佐等分番到府事》,文书收录于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图文本)肆,第251页。

[30]侯灿,吴美琳著:《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第555页。

[31]侯灿,吴美琳著:《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第555页。

[32]侯灿,吴美琳著:《吐鲁番出土砖志集注》,第616页。

(作者系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暨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博士生)

编校:杨春红

审校:王文洲

审核:陈 霞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