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域研究 2023-09-18 10:31 发表于新疆 收录于合集#吐鲁番学26个 来源:《西域研究》2023年第3期 《唐咸亨三年西州都督府下军团符》文书校读札记[1] 内容提要:《唐咸亨三年西州都督府下军团符》为一件下发给校尉团的符文,符有逐级下行的特点,西州都督府并不能下符给校尉团。州府司马有判理州、府事务的职能,在文书处理中职掌通判,也可行判文书,但并不参与文书处理过程中发付、检请、勾稽等环节。“下军团符”中司马负责签发文书,与州府司马职掌不符,而折冲府司马在文书处理中掌付勾稽和判理府务,可以造立签发文书。文书中钤盖的印章为三列布局的方印,与西州都督府之印的两列布局不同,首字为“左”,而咸亨三年西州仅有前庭府属左卫系统,印文应为“左领军卫前庭府之印”。下军团符实是一件前庭府下发给其辖下机构某校尉团的符文。 吐鲁番文书《唐咸亨三年(672)西州都督府下军团符》(后文简称“下军团符”,图一),1972年出土于阿斯塔那201号墓,该墓为女性个体单人葬,出土木碗、泥俑、剪纸、文书、木车牛等遗物,[2]所出文字资料除咸亨三年下军团符文书外,还包括张君行之母墓志一方及文书《唐咸亨五年(674) 图一 唐咸亨三年(672)西州都督府下军团符(图片版权归新疆博物馆所有) 整理者将本件文书定性为“符”,并判定其为西州都督府下发给军团的符。因文书前部残缺,文书保存信息也不丰富,长期以来并未引起学界太多注意,近年来有赖文书行政研究的深入和推进,文书末尾的签署成为研究的热点之一,从文书行政角度入手,该件文书的定名、定性问题也开始引起学人关注。达锬根据唐代符式认为该件文书并非西州都督府文书,而是折冲府下给军团的符,文书中的司马是折冲府司马,[4]其说有理。但达文论述重点在符文形态,并未深入解读文书内容,亦未揭示具体是哪一个折冲府下发的符。本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辨别都督府司马与折冲府司马在文书处理方面职掌之不同,考订印文和发文机构,重新释读文书,希望能对文书的理解有所裨益。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唐咸亨三年西州都督府下军团符》文书第3~5行有府、史和司马的签署,这种文书末尾主管官员名字居中、府史分列左右的签署形式,多出现在唐代牒文、关文和符文中,而在唐代文书行政中,这种签署形式指明了文书的具体发出部门、发出官员和具体执行文书造立的书吏,本件文书就是由司马主管签发、府和史具体负责的。第6行为文书发出时间,一个“下”字,表明是下行文书,而唐代公文形式中结尾用“年月日下”的,只有符文。文书中又有“符到奉行”“下团”等符文用语,知此件为某机构行下某团的符文。 唐代司马一职在亲王府、都督府、都护府、州郡、行军、军镇等军、政、使职机构系统中广泛存在,但在咸亨三年的西州地区,设有司马的机构仅限于都督府、都护府和折冲府。显庆三年(658)安西都护府迁往龟兹,西州都督府与西州州司合署办公,司马也就仅在都督府和折冲府中有设。文书中司马命将家资车牛马等“送向府”,所指或为都督府或为折冲府。西州都督府为中都督府,唐制规定中都督府置都督一人、别驾一人,长史一人,司马一人。[5]别驾、长史、司马掌贰府州之事,“以纪纲众务,通判列曹,岁终则更入奏计”[6]。司马和别驾、长史都为都督上佐,掌府事,判列曹,属于都督府中事繁任重的官员。文书中见有司马通判府事的案例,《唐开元二十一年唐益谦、薛光泚、康大之请给过所案卷》[7]中司马在判官之后判谘连署: 该件处理过所事务的文书中判官、司马、长史、别驾、都督依次连署,从签署位置看,第63行名延桢者即为开元二十一年的西州都督府司马。延桢签署“依判。谘”,正是履行典制规定中“通判”的职权。不只是通判文书,司马还可以终判州、府事,即由司马直接判命所由执行其命令。日本宁乐美术馆藏蒲昌府文书中见有司马行判的记录,《唐开元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西州都督府牒下蒲昌府为□守节年老改配仗身事》[8]中载: 文书中司马判命检验老弱,填配果毅仗身,折冲府司马无此职权,且文书上钤盖西州都督府印,故这里的司马只能是都督府司马,这也说明都督府司马确有番役调配的职能。桥本关雪藏蒲昌府文书中也有司马行判的记录: 此件文书中司马判差处月沙陀、都满两人往东界游弈,并将州槽中的官马配给二人,而能指挥游弈兵并能分配州槽官马的,只能是都督府司马。概而言之,州府司马有指挥辖下军马、调配府兵番役、通判文书乃至直接行判文书的职责和权力。本件咸亨三年下军团符中,司马负责文书签发,这与州府司马的职能存在不同。典制规定州、府文书判官由各曹参军事担任,都督府中六曹设置齐全,司马无法担任判官侵夺各曹职权,也就不会参与文书处理过程中发付、检请、勾稽等环节。下军团符中的司马负责该件文书的造立和签发,这与西州都督府中官员判署流程不符,其不应是都督府司马。 再从文书形式来说,“符”是唐代官司机构中常用的一种下行公文,《唐六典》载,“尚书省下于州,州下于县,县下于乡,皆曰符”[10],符有逐级下行的特性,即省只能下于州、府,州、府只能下于县,却不能越级而下。本件咸亨三年下军团符中,有“今以状下团”语,可知文书的收文机构为某团。团为唐代折冲府下的军事机构,《唐六典》“两唐书”等史籍均载卫士300人为团,有校尉领之,故团也称校尉团。折冲府的直属上级为中央诸卫,直接下级为校尉团,依据符逐级下行的特性,都督府不能下符给校尉团,能给校尉团下符的只有折冲府,即本件文书应为某折冲府下于团的符,而司马阳也就应是折冲府的司马。 折冲府司马,《唐六典》《通典》《旧唐书》无相关记载,只《新唐书·百官志》载折冲府“永徽中,废长史,置司马一人,总司兵、司骑二局……圣历元年,废司马,置长史、兵曹参军事”[11]。《新唐书》载折冲府司马置于永徽中,圣历元年曾废,出土文书《唐永隆元年(680)军团牒为记注所属卫士征镇样人及勋官签符诸色事》中见有司马签署: 此件为军团发给前庭府的文书,[14]第15~18行为前庭府受付及行判的记录。文书中的司马为前庭府司马,永隆元年前庭府设有司马,可证《新唐书》所记不误。除永隆元年外,开元二年蒲昌府文书中见有大量的“司马阙”的记载,虽司马阙职,但在文书处理中仍然保留司马签署的位置,说明开元二年西州折冲府中仍有司马的设置,此已为学界周知。由此观之,《新唐书》所记虽不误但存在疏漏。 由前庭府和蒲昌府文书知折冲府司马掌付事,唐代典制记载付事和勾稽往往由同一人担任,掌付事者往往即是勾官,西州各折冲府的文书勾稽很可能也由司马负责,至少在永隆二年和开元二年时如此。付事、勾稽之外,咸亨三年下军团符中司马在文书判官的位置上签署,说明折冲府司马可以签发文书,但唐典制规定折冲府中折冲都尉总判府事,左右果毅都尉掌通判,兵曹参军掌判府事和付事勾稽、监印、给纸笔之事,[15]即负责折冲府文书具体签发的应是兵曹参军,典籍记载和出土文书存在不同,可证典籍记载并不准确。前引文书是团上给折冲府的,文书中的司马付“兵”,即指将文书付给兵曹参军处理,此司马签署“传”与判官签署“传宝”之“传”字形、笔迹相似,很可能为同一人,即兵曹参军仍由司马来兼任,文书处理程序需要付兵的流程,传宝以司马的身份履行“付事”职责之后,又以兵曹长官的身份在文书上行判。 在咸亨三年下军团符中,司马担任判官签发了文书,也就是侵夺了兵曹参军的职掌,但折冲府中长史、司马、兵曹参军废置不定,咸亨三年司马掌判府务,很可能此时并未设置兵曹参军,或兵曹参军虽设却不在任,司马接管了判理府务的职能。西州折冲府中还见有折冲担任判官签发文书的现象,在《武周长寿二年(693)天山府残牒》中折冲庚[16]在文书末尾府、史之间签署。折冲尚且有文书签发之责,当折冲不在府中时,果毅、长史、司马等上佐自然也有签发文书的职责,下军团符文书中出现司马的签署,当属自然之事。 典制规定的折冲府文书处理程序,由兵曹参军担任判官,司马、长史、果毅都尉为通判,折冲为长官,[17]各职俱有所掌,但现实中折冲府官员的设置并非总能四角齐全。折冲府长史和司马之间存在置废的互动关系,即往往设长史则废司马,有司马则无长史,[18]兵曹参军也屡有置废。[19]折冲府的主要职能是训练卫士、为镇戍、行军等提供番上、出征的兵源,也就是主要负责府兵征发和镇行之事,而唐制规定“凡发府兵,皆下符契,州刺史与折冲勘契乃发。若全府发,则折冲都尉以下皆行;不尽,则果毅行;少则别将行”[20]。府兵被点检出征,别将、果毅常要随行。唐朝从贞观年间始经略西域,到武周乃至开元时期西域仍在频繁用兵,府兵和兵募征发成为常态,别将、果毅尤其是别将带兵出征也成为常态。折冲府中虽有不少职官,但大多不在府中,或是频有阙职,折冲府很难实现典制规定中的文书处理的理想模式。在府兵制度由盛转衰的历史背景下,面对官员出阙的现实,文书处理相应也变得比较灵活,折冲和上佐在文书处理中往往简化程序,或直接由长官行判,而不付司,或虽批示“付司”实际仍由折冲自己全程负责行判,乃至有折冲、司马等亲自签发文书之事。概而言之,折冲府司马与都督府司马职掌之间存在较多差别,在文书处理上前者可以充当判官签发文书,而后者未见有此职能。 文书整理者在“下军团符”的题解中写道:“本件有朱印三处,印文残损,细审首为'西’字,次行'府之印’三字依稀可辨”[21],整理者盖据首字残笔及“府之印”三字认为当属“西州都督府之印”,并进而认为该文书为西州都督府符,但一则校尉团属于折冲府直接统摄之下,都督府不能直接下符给团,二则文书印文识读有可商榷处。三枚印章中两枚因文书残损只保留了部分边缘残迹,一枚外廓完整,钤盖于文书第6行符文下发时间之上(图二),但因沾染印泥过少,其首字只余上部,中间数字很难看到笔画。西州都督府之印多见于出土文书中,仅有明确纪年的就包括龙朔、垂拱、神龙、开元等年号的文书,在各个时期,西州都督府之印无一例外都为两列布局,第一列三字“西州都”,第二列四字“督府之印”(图三)。本件下军团符文书中的印章虽模糊不清,但从首字和末尾一列所占空间来看,中间还有一列,即为三列布局的方印,且最末一行为“府之印”而非四字“督府之印”,由此,已能排除所钤为西州都督府之印的可能。 细审印章,首字上部实为篆书左字头: 图二(左) 下军府团符所钤印 图三(中) 西州都督府之印[22] 前文已考证,西州下军团符文书的发出者当为某折冲府,文书上所钤盖的也就应是某折冲府之印。目前发现的折冲府印的布局基本都是每列三字,每印三列。如左玉钤卫前庭府之印(图五)第一列为“左玉钤”,第二列为“卫前庭”,第三列为“府之印”;大谷文书中开元十九年文书之上的“右领军卫岸头府之印”,第一列为“右领军”,第二列“卫岸头”,第三列“府之印”,均为左中右三列布局方印(图六),从出土的折冲府官印来看,正与下军团符文书中的印文布局相符。印文首字为左,则此折冲府当属左某卫某府之印。 唐朝在西州设有前庭府、岸头府、天山府、蒲昌府四个折冲府,名义上隶属中央十二卫中的左右领军卫、左右玉钤卫等,文书中见武周时期前庭府属左玉钤卫,天山府、蒲昌府属右玉钤卫(图七),开元十九年岸头府属右领军卫,也就是说西州只有前庭府属于左卫系统。《旧唐书》载龙朔中领军卫改为左右戎卫,光宅更名玉钤卫,神龙后复旧为领军卫。[24]《唐六典》记载更为具体:龙朔二年(662)改左右领军卫为左右戎卫,咸亨元年(670)十二月二十四日复旧。光宅元年(684)改为左右玉钤卫,神龙元年(705)复改为左右领军卫。[25]吐鲁番出土龙朔二年氾武欢墓志载“右戎卫岸头府队副氾武欢”[26],出土文书中见有多件武周时期左右玉钤卫某某府的记载,所载折冲府名与史籍记载相合,可证《唐六典》所记较为准确可信。咸亨三年的折冲府应隶属左领军卫,又因只有前庭府属左卫,故“下军团符”中的印应为左领军卫前庭府之印。 图五(左) 左玉钤卫前庭府之印[27] 图七(右) 右玉钤卫天山府之印[29] “下军团符”同墓出土有张君行之母墓志,据墓志,张母于咸亨五年三月十二日去世,享年九十余,墓志载“……智任旧日中兵,男即当涂校尉。门传张室,邑号南平。咸亨五年三月廿二日,张君行之母,葬于高昌城西北五里斯墓”[30],知张君行之父任职麹氏高昌朝“中兵”,大概早已亡故,张君行为校尉,其家族在南平城。张君行之母墓中仅有其一人,也就是并未与君行之父合葬,墓志中称“即欲停尸在室,恐异于凡人;今若埋在墓田,不忍离别。两仪愦闷,取殡为宜”[31],墓志将其母没有葬在墓田的原因归结于不忍离别,其墓田与阿斯塔那相距可能较远,选择殡葬阿斯塔那,或为张君行在高昌城或其附近任职或居住。咸亨五年时张君行已为“当涂校尉”,按照唐人的习惯,张君行所在的校尉团大概也是以其名字命名,即张君行团。唐人习惯双名单称,张君行团可能会被简称为张君校尉团或张行校尉团,校尉二字也可能被省略,本件文书可能是前庭府下发给张君行校尉团的符文。 吐鲁番另出土有“大周西州天山县前天山府校尉上柱国张府君墓志”。墓志载“君讳诠,字君行,清河人也……父默,伪任中兵校郎……遂乃弥留痼疾,荏苒经年……以长安三年(703)岁次辛卯三月壬戌朔,卅日辛卯卒于州”[32]。由两方墓志可知,张君行和张诠都是校尉,其父都任麹朝中兵,张君行有可能就是张诠。但张诠为天山府校尉,天山府属右领军卫,本件文书中的印为左领军卫前庭府之印,与此墓志不合。这种情况的出现或许有几种可能,第一种是张诠与张君行并非同一人,二人只是恰巧名字相同,恰巧其父都任职麹朝中兵。但如此解释恐有巧合过多之嫌;第二种情况是张君行居住于高昌城,任职于天山府,校尉官的身份让他取得了前庭府的文书,即下军团符是唐咸亨三年前庭府下发给其下属某团的符,只是被天山府校尉张君行用到了其母墓葬中。若确属此,则下军团符文书的命名当考虑为前庭府下某团符,而不能具体到张君行团;第三种可能是张君行曾为左玉钤卫前庭府校尉,后转迁至右玉钤卫天山府校尉团任职。不管是哪种可能,都改变不了本件文书为前庭府下给辖下校尉团的符文这一基本定性。张母去世后,按照西州当地习俗,需要利用废弃的官府文书制作丧葬用具,张君行为校尉团官员,这一身份也方便他取得军府文书,大概也因为这一身份,咸亨三年折冲府下发给校尉团的符文在咸亨五年,即文书还未到法定废弃时间就被制作成随葬器物埋入了墓葬。 《唐咸亨三年都督府下军团符》文书形式为行下的官文书“符”,符有逐级下行的特征,文书的发出机构当为军团的上级,而都督府与团之间不是直接统属关系,其不能直接下符给校尉团。文书中司马负责文书签发,但西州都督府司马属州郡上佐,职掌文书通判、兵马部署、番役调配,必要时直接行判文书,却不参与文书发付、检请等环节,“下军团符”中的司马不应是都督府司马,而是折冲府司马。折冲府司马废置不定,在文书处理中主要职掌付事勾稽及文书签发、行判等。“下军团符”中所钤盖印章为三列布局方印,与西州都督府之印的两列布局不同,该印首字为“左”,只有前庭府属于左卫系统,故应是左领军卫前庭府之印。该文书由前庭府发出,收文机构为其直接下属某校尉团。一言以蔽之,《唐咸亨三年都督府下军团符》实为一件前庭府下发给其辖下某校尉团的符。 “下军团符”只余文书末尾部分,大意是前庭府令校尉团将家资、车牛马等,连同武贞父一同送到折冲府。武贞父应是人名,被校尉团解送到府,其身份大约是府兵或校尉团的军官之类。唐朝府兵需要自备装备,如驮马、横刀、弓矢、粮食、甲胄等,上交折冲府统一保管,但家资、车等并不属府兵装备,因何送府不得而知。又或许武贞父身为军团官员,因升迁改任等原因离开军团,故折冲府特意下符命校尉团护送其家资车牛马等到府。“下军团符”文书残损,很多信息无法确认,但其反映的历史信息却非常丰富,该文书的价值也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
(作者系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暨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博士生) 编校:杨春红 审校:王文洲 审核:陈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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