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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措税语】关于电子发票领用条件、领用步骤、作废、查验等详细版笔记!!!

 措措税语 2023-09-19 发布于西藏

关于电子发票的有效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二条规定,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

关于电子发票领用数量和开票限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五条规定,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6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9号)附件3《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规定》(以下简称“2022年第19号附件3”)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为符合规定的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符合规定”是指: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根据(2022年第19号附件3)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根据(2022年第19号附件3)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承诺审批时限:

1.一般规定

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特别规定

(1)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2)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①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需要采集、验证法定代表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范围由各省税务局确定);

②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③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关于电子发票领用条件

      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纳税户和行业没有进行限定,如需申领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发票票种核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第一条规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因此,2021年1月21日以后的新办纳税人可以申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关于电子发票作废

      由于增值税电子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因此增值税电子发票一旦开具不能作废。发票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发票。具体发票红冲方法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关于电子发票查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 )第九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关于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

      根据《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 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第四条规定,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关于电子税务局操作流程

  申请领用发票: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发票领用】

  申请发票票种核定: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在票种核定申请明细框里,点击“增加”,选择对应的发票类别、发票种类、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每月最高购票数量 、每次最高购票数量、持票最高数量,保存后,点击下一步以后,系统提示操作成功,即为发票票种核定申请已提交。上述步骤为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程序,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上述操作步骤完成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还需进入-【我要办税】-【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点击“增加“,选择发票种类、发票种类名称、申请类型、申请最高开票限额等信息保存后,点击下一步,系统提示操作成功,即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已提交。

  申请发票增量:

      登录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进入界面后在已核定票种内选择需要增量的发票种类点击变更或删除,在原核定的发票信息上直接对每月最高购票数量、每次最高购票数量、持票最高数量上进行修改、保存后,点击下一步跳转至附送资料上传界面,按照系统的步骤一步步填写表格上传资料即可。

       期待更多的意见建议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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