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制度是衡平当事人意思自治和社会公平的手段之一。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制度。 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
再交涉义务是指在情势变更导致当事人之间权益失衡显失公平时,双方当事人负有就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进行协商、交涉以达成合意的义务。 1、再交涉义务的主体。《民法典》规定“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提出,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2、受不利影响方负有及时协商以及说明提出该要求理由的义务。 3、关于该义务的履行标准。针对再交涉义务的履行,只需要当事人依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了协商即可,并非必须达成一致。 4、关于合理期限的规定。这里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根据情势变更的情况、合同内容、需要调整内容等的情况综合确定。 5、不履行再交涉义务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个,一是实体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违反再交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损失范围可包括因再交涉而产生的费用、延迟调整合同造成的损失等。二是程序法律后果,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 主体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2、 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 3、 裁决结果是变更或解除。首先,尽可能的变更而不是解除;第二,变更的内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等。变更后,一方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第三、受不利影响方是否应承担解除合同所致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赔偿责任。解除合同,不能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害,因此,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考虑损失的分担。
1、 疫情及其防控措施 2、 价格异常涨落 3、 政策变化或法律规范变化 4、 政府行为。
对此,有两者观点:一种认为,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一种认为债务人不能中止履行。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支持可以中止履行为主要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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