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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诉讼保全系统

 iii律 2023-09-20
网上保全须知

为方便当事人、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便捷、高效、合理使用网上保全系统,请您在申请保全之前认真阅读以下须知:

第一条 我们通过网上保全系统接收您提交的保全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网上申请保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申请保全的条件:

1、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2、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予弥补的损失;有可能使将来的裁判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

3、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价值的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中,若被申请人财产信息不明的,申请人在保全申请时,须一并提交财产查控申请书

第四条 申请诉讼保全时,必须填写正确的案号、案由、案件类型。如果诉讼案号填写错误,将无法办理诉讼保全申请。

第五条 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

1、非诉保全申请应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请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请求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

2、起诉书 申请人需提供申请保全的起诉书,说明保全原由、经过及被保全人基本信息。

3、立案受理通知书 诉讼保全申请时,需提交诉讼案件在法院的立案受理通知书。

4、身份证明: (1)申请人系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 (2)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上述身份证明外,还必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

5、担保 (1)现金或者有价证券担保,担保物的价值与保全财物的价额要相当,担保价值应等于或大于所要保全的财产价值; (2)必须提交担保财产权利证书复印件。(3)网上保全系统支持使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目前已开通中国人民保险的网上担保申请业务。

6、证据 提供与保全申请案件相关的有效证据。

7、其它材料,即与保全申请相关或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应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诉前保全到期后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解除。

第七条 对财产保全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违反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应当责令保全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其他担保;逾期未提供的,裁定驳回申请。

第八条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部分解除保全

第九条 申请人保全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续保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保全到期自动解除的法律后果。

第十条 变更担保信息的,申请人要在变更担保申请中明确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财产信息。法官审核通过后,可变更担保。

第十一条 如需提前解除保全的,申请人可在保全到期前30天以内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明确解除保全原因。法官审核通过后,可解除保全。

第十二条 网上保全系统不支持诉讼费用的减、免、缓申请业务。

第十三条 网上保全系统仅支持线上交纳保全费用。若申请人不能线上交费,可直接到法院办理申请保全业务。

第十四条 网上保全系统提供网上保全申请,法官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须在指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法院做面谈笔录。确认无误后,交纳保全费用,法官予以裁定保全。

第十五条 网上保全系统仅支持通过实名认证的注册用户使用,具有居民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可注册认证通过后,登陆使用网上保全系统。法人、其它非法人组织、外籍人士及其他无法提供居民身份证的申请人,可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网上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提交保全申请时需注明提交人身份。例如申请人、律师和其它代理人。

第十七条 填写保全过程中,请及时点击“暂存”,避免因系统自动登出造成申请信息的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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