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网络) 基本案情 张某某(乙方)通过A公司管理的网站与出借人李某某、宋某某等人(甲方)、B公司(丙方)、C公司(丁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某某向出借人借款本金1516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13日至2021年3月12日,约定年利率10.30%。《借款协议》签订后,张某某于2018年3月13日提现120000元成功,在借款到期后,张某某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B公司依照《借款协议》向出借人代为偿还张某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将债权转让给D公司。现D公司向本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张某某偿还债务。 审理结果 本院经审理查明,A公司、B公司等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融资业务平台,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牟利,违反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的规定,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破坏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D公司受让案涉债权的行为意在使不合法的行为合法化。本院最终裁定驳回原告D公司的起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债权转让,受让人受让的债权应当具有合法性,如果受让的债权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受让人对此明知又继续受让债权的行为意在使非法行为合法化,对于债权受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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