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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打出头鸟?在助贷行业,似乎不太一样

 邵诗巍律师 2023-09-20 发布于上海

引言:

助贷机构,是指通过引流,对用户进行初步筛选,撮合用户和贷款机构达成合作的居间服务方。在筛选用户的环节,助贷公司需要对用户信息进行收集。不仅是小公司,即使是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助贷类上市公司,也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违法违规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形。

因此,很多从事助贷业务的中小企业主,会认为,“枪打出头鸟,擒贼先擒王。

大公司都不合规,要罚也是罚他们,轮不到我们小公司”,特别是我们常看到以下新闻,往往会让人更加确信前述观点。

但实际上,真的是这样吗

先说结论,根据笔者目前接触到的案例和咨询,目前可以得出一个判断(声明:仅以本人所思所看得出的结论,靠谱性还需要相关权威数据来证实)

行政处罚→首当其冲 龙头企业,行业知名企业

刑事处分→首抓 中小企业

01
先看一则案例

据“平安北京朝阳”报道[1],被告人葛某1、朱某1为了经营助贷业务购买一贷款类APP软件,后两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公司运营该APP,在明知该APP采集注册用户的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的同时,还采集注册用户的通讯录、短信、通话记录等其他个人信息,但在该APP《用户注册协议》中未向注册用户明示采集上述内容。该公司非法采集用户通讯录、通话记录和短信等个人信息百万余条。

法院判决:被告人葛某1、朱某1均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评析:

法院认定,该公司为经营助贷业务,获取的通讯录、短信、通话记录等信息已超经营范围,且数量逾百万条。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获取通信内容500条以上,非法获取通信记录5000条以上的,即达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立案标准。

从公开披露的信息来看,该公司仅涉及“非法采集用户信息”,未涉及由此而出售获利。但根据法律规定,犯本罪不以获利为目的,出售、提供、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都构成本罪

02
平台app侵权形式示例[2]

1、App注册登录功能强制消费者同意第三方App隐私政策,且该第三方App隐私政策与本产品处理个人信息目的并不相关,属于处理信息未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和第六条

2、在消费者未同意隐私政策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打开精准位置信息权限,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3、首次使用某贷款类App时,App读取应用列表,但未向消费者同步告知读取应用列表的目的。

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七条

04
刑事律师风险提示:

当前,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愈发重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也在不断完善。

2009年,《刑法修正案》增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7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

同时,关于金融消费,借贷领域相关政策在不断收紧

2022年3月中国银保监局发布《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提到“一些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以默认同意、概括授权等方式获取授权;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违背消费者意愿将个人信息用于信用卡业务、消费信贷业务以外的用途;不当获取消费者外部信息等。”

《中国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研究报告》指出,在“商业银行必须独立有效开展核心风控环节”的政策背景下,助贷机构的数据合规使用将成为焦点,部分数据同质化程度高、独特性差以及难以满足现行法律合规要求的第三方数据公司或将被市场淘汰[3]

因此,助贷平台在收集用户信息时,一定要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工作。行政违法不可怕,企业还有整改的机会,而一旦陷入刑事诉讼的漩涡当中,整个企业的生存处境将岌岌可危


[1] 「案例评析」以手机软件为依托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1569919288577153&wfr=spider&for=pc

[2] 图片引用自上海市网信办发布

[3] 中互联网助贷业务发展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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