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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智超 | 《輯補舊五代史》導言(下)

 小夏ho78b993zg 2023-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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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輯補舊五代史》書影

全文目次
一、緣起
(一)《舊五代史》的編修及其厄運
(二)《新五代史》不能取代《舊五代史》
(三)輯本《舊史》的得失

1.徹底分解輯本《舊史》

2.核對輯本《舊史》所注引書卷數

3.核對輯本《舊史》所引原書

4.輯本《舊史》的主要問題

(四)《輯補舊五代史》工作的啓動
(五)陳垣先生點校《舊五代史》
(六)中華書局點校本的出版
(七)《五代史輯本證補》和《五代史料探源》
(八)《舊五代史新輯會證》
(九)中華書局新修訂本《舊五代史》的出版
【以上內容詳見上期推文:陳智超|《輯補舊五代史》導言(上)

二、思路

(一)“標準本”的提出以及讀懂並充分利用《永樂大典目録》

1.本紀部分的標準本及其特徵

2.列傳部分的標準本及其特徵

3.志的標準本及其特徵

(二)《册府元龜》的“條主”和“條前語”

1.《册府元龜》的編纂宗旨

2.五代各朝實録的編修情况

3.《舊史》與《册府》文本比對結果舉例

(三)《舊史》及其他正史本紀的記時法
(四)一篇完整傳記必須具備的要素
(五)破解《舊五代史》收録人物列傳的四組密碼

1.從《通鑑》中破解前三組密碼

2.從《舊史》本紀中破解第四組密碼

3.根據四組密碼開出增輯列傳清單

(六)《通鑑》無考異的條文意味着諸家有關記載史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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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輯補舊五代史》項目成員名録(據原書翻拍)

二、思路

《輯補舊五代史》的總目標是,以清輯本爲基礎,充分吸收前人研究成果,運用科學的方法重新加以輯、補、校、證,以期做成一個更接近《舊五代史》原本、更能體現其正史地位的新輯本。

所謂“輯”,即按照輯佚學的規範,對清輯本進行徹底清理,以其中確屬《舊五代史》原本的内容爲基礎,並從群書中補輯、增輯原書的佚文,重新加以編排,使之更接近《舊五代史》的原本。

所謂“補”,指經重輯後猶有殘缺的各篇紀、傳、志,補之以接近《舊五代史》原本或與其史源相同的文字,使各篇大致首尾完具。我們之所以這樣處理,充分借鑒了古人的做法。早在宋初,一百三十卷的《魏書》已殘缺二十九卷,五十卷的《北齊書》僅十七卷爲原本,宋人據《北史》等書補其殘缺,於目録中相關各卷下注曰“補”,成爲今日通行的本子。

所謂“校”,指對輯、補的文字加以校勘,消除其脱訛衍倒,特别是糾正清人諱改的文字。經過前人的整理,清輯本幾個主要版本的異同得失已經梳理得比較清晰,故本書以本校和他校爲主,兼顧對校和理校。

所謂“證”,指對輯、補的文字加以考證,就其中所涉史實,誤者正之,略者詳之,缺者補之,希望通過全面、深入的考證,使本書在一定程度上成爲五代史研究的基礎文獻。

科學研究,包括古籍整理、研究,思路是否正確,關係到工作的成敗;思路是否有開創性,决定着成果的大小。研究開展以後還要不斷在實踐過程中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新概念,以指導後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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煉石補天,集腋成裘。

校文證史,樂以忘憂。

知我罪我,其惟新例。

取之于史,付之于史。

辛丑初夏全書梓行,爲劉一君題數語,以誌紀念。

陳智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廿二日於北京

(一)“標準本”的提出以及讀懂並充分利用《永樂大典目録》

我補輯《舊五代史》提出的第一個新概念就是“標準本”,這也是第一個節點。從此開始,我的工作就與以往的一切整理《舊五代史》的工作分道揚鑣。所謂“標準本”,就是完全符合《舊五代史》原本的一篇完整的本紀、列傳和志。我在現存的《永樂大典》中發現了本紀和列傳的標準本,也通過嚴密的論證,發現了志的標準本。現分述如下:

1.本紀部分的標準本及其特徵

輯本《舊五代史》的《周太祖本紀》就是本紀部分的標準本。

輯本《舊五代史》的《周太祖本紀》共有四卷,從卷一一〇至一一三,每卷末注的出處均爲《永樂大典》卷八九八〇。幸運的是,此卷及下一卷八九八一現存。

《永樂大典》卷八九八〇共收三種文獻:一爲《事林廣記》所載《五代周傳統圖》,衹有一頁。二爲《新五代史》的《周太祖本紀》,分量也不大。第三部分就是《舊五代史》的《周太祖本紀》,也就是輯本《舊五代史·周太祖本紀》的史源。衹是它在《永樂大典》衹占一卷的大部分篇幅,而在輯本《舊五代史》中却析爲四卷。《永樂大典》的下一卷即卷八九八一,全卷衹有一種内容,就是《資治通鑑》的《後周紀》之一,爲廣順元年全年記事。

《新五代史》和《資治通鑑》現存。將《永樂大典》卷八九八〇、八九八一所載與《新五代史》及《通鑑》相關部分對比,知道《永樂大典》全録《新五代史》及《通鑑》,没有删節,儘管兩者内容有重疊之處。

由此可以證明,輯本《舊五代史》的《周太祖本紀》的史源《永樂大典》卷八九八〇,全録《舊五代史·周太祖本紀》,没有删節。因此輯本《舊五代史》的《周太祖本紀》可以作爲《舊五代史》本紀部分的標準本。

我們還可以提出有力的旁證。現存的《永樂大典》卷一二二六九至一二二七六,一二三〇六至一二三〇八,一二三九九至一二四〇〇,一二四二八至一二四二九,一二五〇六至一二五〇七,一二九六〇至一二九七一,所收録的有關劉宋文帝、宋太祖、宋仁宗、宋神宗、宋寧宗記事,與所引的《資治通鑑》《資治通鑑綱目》《續資治通鑑長編》《兩朝綱目備要》《宋史全文》《宋中興大事記講義》《宋宰輔編年録》相關部分對比,也都没有删節。以上事實,支持了我的上述論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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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大典》卷八九八〇書影(彩色打印件)

所謂“標準本”,就是一把尺子。我們要用這把尺子去丈量輯本《舊五代史》的其他本紀,看哪些是符合《舊五代史》原本的,哪些是不符合的。而要正確運用這把尺子,就要準確概括出它的特徵,這需要借助《永樂大典目録》,前提是讀懂並充分利用它。

《永樂大典》本文現在殘留的雖然不到4%,但六十卷的《永樂大典目録》有《連筠簃叢書》刻本流傳。刻本《永樂大典目録》有少數缺頁,中華書局影印本《永樂大典》據國家圖書館所藏内府抄本補全了。解縉等:《永樂大典》(影印本),第10册,中華書局,1986年。

《永樂大典》編纂的原則是“用韻以統字,用字以繫事”。這裏所説的“事”就是“事目”,類似我們今天所説的“詞”,它是《永樂大典》收録文獻的基本單位。《永樂大典》編者將各種文獻按其内容劃分爲若干事目,如山、水、郊祀、食貨、宋太祖等。再將不同文獻關於同一事目的記載,按各書成書先後或所記事實發生先後收録。然後又按各個事目的關鍵字,如“郊祀”的“郊”、“食貨”的“貨”、“宋太祖”的“宋”,將該事目歸入該字中。這就是“用字以繫事”。所謂“用韻以統字”,就是各“字”的編排次序,按《洪武正韻》這部官定韻書的順序。换言之,《永樂大典》編者根據《洪武正韻》的順序排列各字,每一字又列出以它爲關鍵字的各個事目,每一事目又按時間先後收入各文獻的有關記載。
《永樂大典目録》看似簡單,它衹是記載《永樂大典》每卷所收的字韻,字韻下加上各種小字注文,如姓氏、詩文、事韻等,也有少數字韻下没有注文。
要讀懂《永樂大典目録》,懂得各種小注的含義,必須對照殘存的《永樂大典》各卷正文。舉例如下:
何謂“姓氏”?《永樂大典目録》下注“姓氏”,表示《永樂大典》此卷收録了以該字爲姓的人物傳記。如卷四八九“終”字,《目録》下有小注“姓氏”,該卷就收録了漢朝終軍的傳記。
何謂“詩文”?指收録了有關該字的詩、文。同上卷,《目録》下有小注“文”,該卷就收録了宋朝葉適《水心集》中的《終論》。
爲何小注是地名?有的小注直接標出地名,如同上卷,《目録》下還有小注“無終縣”,正文收録了《漢書》及《隋書》地理志中有關無終縣的記載。由此可知《永樂大典》有些字韻收録了以末字爲該字韻的地方的地志材料。
何謂“切要事目”?《永樂大典·凡例》中提到有“切要事目”,這些“切要事目”在《永樂大典目録》中是怎樣體現的呢?在《永樂大典目録》的小注中,有些既非姓氏也非詩文,也非地名的小注,直接標出事目的名稱,這些就是以此字爲關鍵字而又比較重要、分量較多的事目,如前面提到的郊祀、食貨等。他們就是“切要事目”。不僅如此,有些特别重要或分量特多的事目,在“事目”下還分“子目”,而這些“子目”在目録的小注中有時也會標出。如“郊祀”這個事目在《永樂大典》中共占78卷的篇幅,“郊祀”事目下的“御札”“神位”等子目的名稱也著録在《永樂大典目録》下的小注中。
何謂事韻?《永樂大典目録》在某些卷下注“事韻”兩字,一般情况下,表明該卷包含了若干個以該字爲關鍵字的事目,這些事目所收的内容不多,因而事目的數量較大,不能一一在目録下標明。仍以卷四八九“終”字韻爲例,《目録》下有小注“事韻”,正文中就收録了十幾個帶“終”字的事目,包括“有始無終”“慎終”“臨終”等。
爲何没有注文?表明此字爲一生僻字,《永樂大典》没有收録以此字爲關鍵字的事目。
這樣,我們就可以概括出本紀標準本的特徵。它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它在《永樂大典》中歸入什麼字韻?什麼事目?查《永樂大典目録》,卷八九八〇至八九八三共四卷都歸入“周”字韻“五代周太祖”事目。收録《新五代史》及《舊五代史》周太祖本紀的卷八九八〇是該事目的第一卷,收録《資治通鑑》後周紀之一的卷八九八一是該事目的第二卷,再後兩卷主要内容應當是《資治通鑑》後周紀的其餘部分。由此可知,符合原本《舊五代史》的各帝本紀,在《永樂大典》中,字韻爲其朝代名,事目爲其廟號。第二,它應該包括哪些要件?各帝情况不同,各帝本紀的具體内容自然有異,但有些要件是各帝本紀都必須具備的。一般來説,在即位前,包括廟號、謚號、姓氏、家世、誕辰,開國皇帝的創業,繼承者的繼統,還有所謂徵應、感應等;在即位後,包括立制度、興教化、發號令、命相、委任、慶賜、赦宥等。記事自始至終完整,最後必載有史臣論贊。
根據上述標準本的特徵,去比較輯本《舊五代史》的其他十三帝本紀,分三種情况:
第一種情况,所引《永樂大典》的字韻、事目,完全符合標準本的特徵,即字韻爲其朝代名,事目爲其廟號;同時,本紀要件齊全,記事自始至終。可以確定,這些帝紀都符合原本《舊五代史》。他們是梁末帝、唐莊宗、唐明宗、唐閔帝、唐末帝、晉高祖、晉少帝、漢高祖、漢隱帝、周世宗、周恭帝共十一帝的本紀,占了輯本《舊五代史》本紀的大部分。需要説明的是,輯本《舊史》的《唐閔帝本紀》,取其謚號,所引《大典》卷七一七四,《大典目録》作“愍帝”;輯本《舊史》的《唐末帝本紀》,所引《大典》亦爲卷七一七四,《大典目録》作“廢帝潞王”。
第二種情况爲《唐武皇本紀》。如果按照標準本的特徵,應引自《永樂大典》的“唐”字韻“後唐武皇”事目,但它的上下兩卷却分别引自《永樂大典》“將”字韻“唐將”事目的最末一卷和“唐”字韻“後唐莊宗”事目的開首,與標準本的特徵不符。但作爲本紀,它的要件齊全,記事自始至終。怎樣解釋這個矛盾呢?《永樂大典》卷八九八〇“五代周太祖”事目,後出的《新五代史》反而置於《舊五代史》之前,可見,《大典》爲五代各帝所設置的事目,是以《新五代史》爲準的。後唐武皇李克用,雖然死後被兒子莊宗追謚爲武皇帝,生前並未稱帝,仍奉已被後梁滅掉的唐朝的正朔。《新五代史》以梁爲正統,不爲後唐武皇立本紀,所以《永樂大典》中也不設“後唐武皇”這樣一個事目,而把《舊五代史》的《唐武皇本紀》分收在唐末和後唐初的兩個事目中。如果没有什麼有力的反證,可以認爲輯本《舊五代史》的《唐武皇本紀》也符合原本。
第三種情况就是《梁太祖本紀》。如果按照標準本的特徵,完整的《梁太祖本紀》應引自《永樂大典》卷六五九九至六六〇四“梁”字韻“五代後梁太祖”事目中,而且應該是該事目的開首一兩卷。但邵晉涵等人並未引用這兩卷《永樂大典》中現成的完整的《梁太祖本紀》,却費力地從《永樂大典》的各個散韻中收録《梁太祖本紀》的片斷,再加上《册府元龜》中他們認爲與《永樂大典》相同的條目,拼湊成現在這樣七卷殘缺不全、大部未經甄别的輯本《梁太祖本紀》。爲什麼會出現這種情况?衹能有一種解釋,就是當時這幾卷《永樂大典》已經遺失了。1932年,袁同禮以《永樂大典存目》爲題在《國立北平圖書館館刊》第6卷1號上公佈了館藏乾隆時寫本《大典》目録一册,上注當時存佚各卷,在“十八陽”中,正注明“原缺六千五百八十五至六千六百二共十八卷”。此文已收入《永樂大典研究資料輯刊》,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5年。
正是基於上述分析,我把輯補《舊五代史·梁太祖本紀》作爲本紀部分的工作重點,同時也認識到這是一項難度頗大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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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舊五代史》書影(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

2.列傳部分的標準本及其特徵

王延、王檀、崔協、崔沂等二十八傳就是列傳部分的標準本,分别録自現存的《永樂大典》卷二七四〇、六八五〇、六八五一。
我們先來分析《大典》卷六八五〇、六八五一。《大典》卷六八五〇、六八五一在《大典目録》中注明爲“王”字韻“姓氏(三十五、三十六)”事目(下文將用“王/姓氏(三十五、三十六)”的形式來表示《大典》某一卷所屬的字韻及事目)。這説明,在卷六八五〇之前,《大典》還有34卷都是收録王姓人氏的傳記。
《大典》卷六八五〇共收録了自王敬蕘至王延鈞共24名五代人物的傳記,其中前20人的傳記《大典》分别注明出自《五代歐史》或《五代薛史》,後4人則出自《通鑑綱目》,計十國中的前蜀3人,閩1人。《大典》卷六八五一收録了自王弘贄至王二共34名五代人物的傳記,其中前19人的傳記《大典》分别注明出自《五代歐史》或《五代薛史》,後15人則爲兩部《南唐書》、地方志等所記十國的人物。
第一,我將《大典》注明出自《五代歐史》的16篇傳記與《新五代史》相應的傳記比對,證明兩者符合,而且《大典》所録爲全文。
第二,爲了防止《大典》編者誤將録自《新五代史》的傳記注爲《舊五代史》,我又將《大典》注明出自《五代薛史》的22篇傳記與《新五代史》相應的傳記比對,證明兩者並不相同,有的《新五代史》根本没有此人的傳記,甚至没有任何此人事迹的記載。
這樣,我們得出的第一個結論、取得的第一批成果就是:《大典》卷六八五〇、六八五一兩卷所録注明出自《五代薛史》的24人的傳記,確是《舊五代史》原文,可作爲傳記部分的標準本。他們是:王延,王檀,王令謙、潘知麟(爲附傳),王都,王緘,王正言,王瓚,王建及,王思同,王令温,王清,王傳拯(以上在卷六八五〇);王周,王權,王瑜,王庭胤,王章,王繼弘,王守恩,王殷,王重裔,王敏,王饒(以上在卷六八五一)。
《大典》卷六八五〇、六八五一兩卷所蘊含的信息,遠不止此。
第三,我注意到,上述24人的傳記中,王檀、王都兩傳之後,都附有以“史臣曰”開首的史論。此外,《大典》卷六八五〇在收録《新五代史》王景仁傳之後,還收録了《舊五代史》卷末的史論。從同卷《大典》所收《新五代史》之王建立傳連帶及於傳末歐陽修的史論(以“嗚呼”發端),可知連帶史論的《舊五代史》王檀、王都、王景仁傳,應在各自該卷的卷末。而每卷的史論,還可以在輯補中起到提示該卷各傳主類屬的作用。
第四,《大典》卷六八五一收録了《新五代史》的王弘贄傳全文,而以《舊五代史》王弘贄傳的末段作補充。由此可知,《舊五代史》有王弘贄傳。但輯本《舊五代史》無王弘贄傳,應補輯。又,《大典》卷六八五〇收録了《舊五代史》的王令謙、潘知麟傳,開首説“皆從進帳下之牙校也”,不提“從進”之姓,對照《新五代史》的安從進傳可知,王、潘兩傳應是《舊五代史》安從進傳的附傳。但輯本《舊五代史》的安從進傳衹録了《大典》散韻一條,殘缺不全,應補輯,同時還應將王、潘兩人傳附後。
第五,《大典》卷六八五〇、六八五一有24人的傳記采《舊五代史》而不采《新五代史》,原因何在?一是《新五代史》無此人傳記,計有11人。由此可知,《舊史》有傳者,《新史》不一定也有傳。二是《新五代史》雖有此人傳記,但較《舊史》簡略,此種情况有10人。由此可知,《新史》有些傳記衹是對《舊史》作文字上的删簡、修飾而無新史料。在評價《新史》的史料價值或引用《新史》時,應注意此點。三是《舊五代史》爲此人立專傳,而《新史》作附傳,計1人。四是《舊史》作附傳,而《新史》僅附見者,計2人。
第六,《大典》此兩卷有16人的傳記,采《新史》而不采《舊史》,或主要采《新史》而補以《舊史》。因爲我已經利用標準本對比過輯本《舊五代史》的全部傳記,可以分析其中的原因:一是《新史》此人傳記較《舊史》詳細,即歐陽修補充了新史料,此爲王環傳。二是《新史》此人傳記雖較《舊史》詳細,但《舊史》仍有《新史》所無的内容,即以《舊史》補其缺。計有5傳,包括歐陽修着力最多的王彦章傳。三是《新史》與《舊史》略同者,計3傳。四是《舊史》有傳且爲《新史》所據,但《新史》有歐陽修史論者,計1傳。五是《舊史》有傳且比《新史》詳者,計2傳。六是《新史》有傳而輯本《舊史》無傳者,計4傳。其中王仁裕傳,輯本《舊史》雖“有”傳,采自《册府元龜》而非《大典》。但也不能由此推斷,《舊史》必無此4人傳記。
第七,此兩卷《大典》所收《舊史》王建及、王庭胤、王周、王令温四人的傳記,輯本《舊史》雖有傳,但並非采自《大典》此兩卷,而是分别采自《大典》卷一八一二九、一八一三一、一八一三二、一八一三三,它們的字韻及事目分别是“將/後唐將(二)”“將/後晉將(二)”“將/後漢將”“將/後周將(二)”。其中的王建及傳,輯本《舊史》引《大典》卷一八一二九作李建及,與此相對應,比《大典》卷六八五〇多“本姓王”一句。這四例説明,《大典》有時會出現複文,即同一内容(此處是同一傳記)歸入不同的事目中。參陳智超《論<宋會要>輯本的複文》,《陳智超自選集》,安徽大學出版社,2003年。王建及(李建及)傳,一取本姓,一取後唐王朝賜姓,更説明可能有不同來源,或《大典》編者作了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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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樂大典》卷六八五〇書影(彩色打印件)
《永樂大典》卷二七四〇(崔/姓氏﹝八﹞)相對而言比較簡單。此卷共收崔姓人物傳記35篇,其中唐人傳記18篇,分别録自《舊唐書》《新唐書》《唐才子傳》等書;五代人物傳記6篇;苻秦人物傳記1篇(録自唐末、五代人著作《桂苑叢談》);宋人傳記10篇(均録自《宋史》)。
與《大典》卷六八五〇、六八五一不同,此卷《大典》編者所收五代人物崔棁、崔協、崔沂、崔貽孫、崔居儉、崔廷勳的6篇傳記,只注明引自《五代史》而没有區别是《舊史》還是《新史》。
第一,與分析《大典》卷六八五〇、六八五一相同,仍然是將這6篇傳記和《新史》比對。結果是,崔棁和崔居儉兩傳確爲《新史》,而且《大典》所録爲《新史》全文。同卷《大典》所收的唐、宋人傳記,與所注出處一一對比,也是全文。崔協、崔沂、崔貽孫、崔廷勳四人,《新史》無傳,崔貽孫在《新史》中甚至没有任何記載,崔沂、崔廷勳也僅有一兩條記載。由此可以確定,這四人傳記均爲《舊史》相關列傳,而且是全文。
第二,《大典》卷二七四〇所録《新史》崔棁傳末,以小注形式録“新修五代史”的“崔棁傳”兩段。輯本《舊五代史》有《崔棁傳》,此兩段正是該傳的首尾兩段。由此可知,《大典》編者所説的“新修五代史”,在這裏其實是指《舊五代史》;而輯本《舊五代史》所收《崔棁傳》,確實是《舊史》原本。但輯本《舊史》誤注《崔棁傳》出處爲《大典》卷二七四〇,現存的卷二七四〇衹有首尾兩段,和前述王建及、王庭胤、王周三人的情况相似,輯本《舊史》的《崔棁傳》肯定另有出處,出處待考。
第三,《新史》崔棁傳内容爲《舊史》崔棁傳所無者僅爲天福五年制樂事,而此段記事詳見輯本《舊史》的《樂志》。可見《新史》此傳並没有增添新内容,《新史》無志,有時將相關内容載入有關人物傳記中。
第四,崔居儉在輯本《舊史》中雖無傳,但紀、傳、志中有關記載頗多。
第五,《大典》卷二七四〇編者在崔協、崔沂兩傳之後雖連帶録入該兩卷的史論,但不能按上述《大典》卷六八五〇的例子,推斷崔協、崔沂兩傳必在該卷之末。因爲本卷《大典》所收《宋史》崔彦進傳,也連帶録入該卷的史論,但查《宋史》卷二五九,崔彦進傳並不在卷末,而是在史論中首先提及崔彦進。又本卷所收《宋史》崔翰傳,查《宋史》卷二六〇崔翰傳,傳在卷末,但《大典》並未連帶收入該卷史論。由此可知,《大典·凡例》雖然規定了編纂的總原則,但因爲卷帙浩繁,在具體實施時,各卷編者會有差異。
第六,我們從《大典》卷二七四〇可以得到《舊五代史》列傳部分的4個標準本,即崔協、崔沂、崔貽孫、崔廷勳4傳,並可知《舊史》必有《崔棁傳》。
什麼是列傳標準本的基本特徵?《永樂大典·凡例》中有兩條談到《大典》收録人物傳記的原則。一條説:“古今姓氏,其出不一。……今以《元和姓纂》《姓氏辯證》諸書,詳著本末,隨字收載。以世次繫諸史列傳及碑志雜説,先儒議論附之。”另一條説:“世家、列傳、表、志,則各從所重者收(如……蕭何傳入“蕭”字之類)。”現存的《大典》卷四八九,爲“終”字韻。如前所述,在“姓氏”事目中,先據《通志》等書説明“終”姓的來源。在收録“終”姓人物傳記時,衹有終軍一人。《大典》先收《漢書》的《終軍傳》,然後是南宋劉克莊《後村集》中兩句涉及終軍的詩,符合《大典·凡例》的原則。
我們是從現存的三卷《大典》中發掘出28個標準本的。從卷二七四〇取得的是四篇崔姓人物傳記,而這一卷在《大典》中屬於“崔”字韻“姓氏”事目;從卷六八五〇、六八五一兩卷中取得的是24個人物的傳記,而這兩卷在《大典》中屬於“王”字韻“姓氏”事目。根據《大典·凡例》規定的原則,對照我們檢對三卷殘存《大典》的結果,我們可以概括出列傳標準本的第一個基本特徵是:某姓人物的傳記在《大典》中應收入該姓字韻(如周姓人物即在“周”字韻)的“姓氏”事目中。
標準本的第二個基本特徵是從内容方面概括出來的,用最簡單的話來説就是敘事有始有終。所謂“有始”,包括該人的姓氏、家世、籍貫、字號。有些人家世、籍貫不明,在一篇完整的傳記中也會用“不知何許人也”來表述。所謂“有終”,指該人的結局。有些人結局不明,也會用“不知所終”來表述。
根據上述列傳標準本的特徵去檢驗輯本《舊五代史》的全部列傳,可分爲四種情况。
第一種,完全符合兩項基本特徵,即在《大典》中收入該姓的字韻,並爲“姓氏”事目,敘事有始有終。可以斷定,這些傳記符合《舊五代史》原本。它們共有291篇293人的傳記。如果再加上作爲標準本的28人的傳記,總共爲321人。
第二種,與上段所舉的291篇傳記不同,雖然符合第一項基本特徵,但不符合第二項基本特徵,即在《大典》中收入該姓的字韻,並爲“姓氏”事目,但敘事並非“有始有終”。輯本《舊史》中屬於這種情况的傳記有8篇,既然它們録自《大典》姓/姓氏事目,因此可以確定原本《舊五代史》有此八人的傳記。但這8篇傳記都殘缺不全,需要補輯。
第三種,不符合第一項基本特徵,但符合第二項基本特徵,即在《大典》中並非收入該姓的字韻,但敘事有始有終,是一篇完整的人物傳記。也就是説,在《大典》的其他事目中,也收入了《舊五代史》的完整的人物傳記。什麼樣的事目才有可能完整收入《舊五代史》的一篇完整的傳記呢?五代戰爭頻仍,因此《舊五代史》中將領的傳記也較多,其中一部分收入《大典》姓/姓氏事目中,除此之外,很大一部分收入《大典》卷一八一二六至一八一三三“將”字韻相關各事目中。據《大典目録》,《大典》卷一八一二六至一八一三三共8卷,爲“將”字韻五代後梁將至後周將事目,卷一八一二五則爲“唐將(十七)”事目。輯本《舊史》從上述9卷中共輯出五代各朝將領傳記123篇。我一一檢閲了這123篇傳記,記事完整,有始有終,應是完整無缺的傳記。但在計算已知完整的人物傳記時,應扣除第一種中的王建及等4人。
《大典》卷六八五〇、六八五一(王/姓氏)也提供了“將”字韻能夠完整收録《舊史》列傳的有力證據。卷六八五〇收録了《舊史》王建及、王令温兩傳全文,卷六八五一收録了王庭胤、王周兩傳全文,但現在輯本《舊史》此四傳所注《大典》出處不是六八五〇、六八五一而是“將”字韻。《王庭胤傳》注《大典》卷一八一三一,《王周傳》注卷一八一三二,《王令温傳》注卷一八一三三,其事目分别是“將/後晉將(二)”“將/後漢將”“將/後周將(二)”。《王建及傳》注卷一八〇二九,爲“將/列國鄭衛燕楚將(一)”,應是卷一八一二九,“將/後唐將(二)”之誤。這四例既説明,《舊史》列傳,由於《大典》可能同時將其收入不同的事目而出現複文;也説明,《大典》“將”字韻完整收録《舊史》列傳全文。可能會有人提出疑問,輯本《舊史》此四人列傳是否原本録自《大典》卷六八五〇、六八五一,而輯者誤注爲出自“將”字韻?《王建及傳》否定了這種可能。王建及在唐末爲李克用典義兒軍,賜姓李。《大典》卷六八五〇作《王建及傳》,而輯本《舊史》則作《李建及傳》,並比《大典》卷六八五〇多了“本姓王”一句。可見兩傳史源不同。
這樣,我們可以斷定,輯本《舊史》從《大典》“將”字韻所録118篇五代將領傳記,全都符合原本。
《大典》卷一九三〇四爲“后”字韻“五代后”事目,輯本《舊史》從中録出唐武皇曹后、末帝劉后兩傳及卷末史論一則(卷四九)。《大典》卷二九六九爲“人”字韻“夫人(二)”事目,輯本從中録出唐武皇陳夫人傳一篇(卷四九)。《大典》卷一二六六爲“妃”字韻“淑妃”等事目,輯本從中録出周太祖楊淑妃傳一篇(卷一二一)。曹后、劉后、楊淑妃《新史》雖有傳,但前兩傳較輯本《舊史》簡略,楊淑妃傳互有詳略。
《新五代史》有《家人傳》,因此《大典》卷八九八九“周”字韻設“周家人傳”事目。輯本《舊史》從該事目中輯出周太祖柴后、張貴妃、董德妃及世宗劉后、前符后五傳及史論一則(卷一二一)。此五人《新史》也有傳,除世宗前符后傳外,都較輯本《舊史》簡略。
《大典》卷六七六〇爲“王”字韻“宗室封王(二十四)/五代”事目,輯本《舊史》從該卷中輯出唐李從益,晉石敬威、石暉、石重信、石重乂,漢劉承訓、劉承勳、劉信八傳,有始有終,且均較《新史》相關人物傳記詳細,應爲全傳。
《大典》卷一六四五〇爲“宦”字韻“宦官(五)”事目。輯本《舊史》從中録出張承業、張居翰兩傳(卷七二)。此兩人《新史》均有傳,前者爲《舊史》之改寫,後者較《舊史》簡。
輯本《舊史》從“五代后”“夫人”“淑妃”“周家人傳”“宗室封王”“宦官”六事目所録十九傳,應視爲符合原本。
此外,輯本《舊史》還有26篇完整的人物傳記,輯者所注出處均爲《大典》,但所注《大典》卷數,或有疑問,或明知其有誤而不能確定爲何誤。
例如輯本《舊史》卷二四有《仇殷傳》,所注出處爲《大典》卷一四八〇四。查《大典目録》,該卷爲“數/事韻(一)”。《大典目録》注某字韻事韻,表明以該字爲關鍵字的事目數量很多,每一事目涵蓋的範圍很小,所以不能在《目録》中一一列出事目的名稱。這樣的事目能否包含一篇完整的傳記呢?查輯本《舊史·仇殷傳》,開首有“明於象緯暦數”這樣牽涉“數”字的一句,該事目的名稱應是“暦數”或“象緯暦數”。全傳敘述仇殷所占屢中的事迹,並有始有終。輯者是否誤將《新史》當作《舊史》呢?查《新史》,無《仇殷傳》。故可認定它符合原本《舊史》。
又如輯本《舊史》卷九二《裴皞傳》,雖然簡短,但有始有終,是一篇完整的人物傳記。輯本所注出處爲《大典》卷五三〇五,“昭”字韻“春秋昭公(二三)”事目,肯定有誤。但此傳也不可能出自卷二八九三至二九〇〇“裴”字韻“姓氏”事目,因此八卷在修《四庫全書》時已佚。我們雖不能確定此傳出於《大典》何卷,但比對《新史》卷五七《裴皞傳》可知僅爲此傳的改寫,並對“中眷”一詞加以解釋,没有增添任何新材料,但也不同於此傳,故可以認定輯本此傳符合原本《舊史》。
其他24篇傳記分屬於以上兩種情况,我也將《新史》相關記載與之一一比對,證明它們並非《新史》,因此都可以認定它們符合原本《舊史》。
輯本《舊史》還有4篇收入“外國列傳”的傳記,一爲《契丹傳》(輯本注《大典》出處爲卷四五五八,天/應天,誤,應爲卷四三五八,丹/契丹),一爲《吐蕃傳》(卷四二五七,蕃/吐蕃),一爲《回鶻傳》(卷二一一九九,鶻/回鶻),一爲《党項傳》(原注卷一八二八五,項/姓氏,誤,應爲一八二八三,項/項國)。後三傳與《新史》收入“四夷附録”的相應傳記,部分或大部相同。既然有部分不同,就不能斷言輯本《舊史》誤將《新史》作爲《舊史》。相反,另一種可能性更大,即《新史》此三傳大部抄自《舊史》。因爲這種純記事的傳記,歐陽修改寫文字的餘地很小。
綜上所述,用標準本檢驗的第三種結果,輯本《舊史》除姓/姓氏類型外,還有166篇傳記符合《舊五代史》原本。
我用列傳標準本的特徵檢驗輯本《舊史》列傳的第四種結果是:不符合標準本的兩項基本特征,即出處並非《大典》該姓字韻,敘事也非有始有終。但這種情况還需分爲兩類。
第一類,出處雖非《大典》該姓字韻,但確實出自《大典》的其他事目。
五代的后妃,在輯本《舊史》中,除上節所舉的唐武皇曹后等9人爲全傳外,還有12人的傳記,輯本録自《大典》其他各事韻,但殘缺不全。她們是:梁太祖王皇后、張皇后,末帝張德妃;唐莊宗劉太妃、劉皇后、韓淑妃、伊德妃,明宗夏皇后、曹皇后、魏皇后,閔帝孔皇后;漢高祖李皇后。此12人,《新史》均有詳略不等的傳記。
五代各朝的宗室,輯本《舊史》在“將”字韻中收梁朱友寧、友倫、友裕,唐李嗣肱4人,“李”字韻中收唐李克讓、克脩、克恭、克寧4人,以及“王”字韻“宗室封王(五代)”事目中收唐李從益,晉石敬威、石暉、石重信、石重乂,漢劉承訓、劉承勛、劉信8人傳記,此16人爲全傳。除此之外,還有33人的傳記,輯本録自《大典》其他各字韻,但殘缺不全。他們是梁朱全昱、朱友諒、朱友能、朱友誨、朱友文、朱友珪、朱友璋、朱友雍、朱友徽、朱友孜10人;唐李存霸、李存美、李存禮、李存渥、李存乂、李存確、李存紀、李繼岌、李繼潼、李繼嵩、李繼蟾、李繼岘、李從榮、李重吉、李重美15人;晉石赟1人;漢劉赟1人;周郭侗、郭信、柴宗誼、柴宗讓、柴熙謹、柴熙誨6人。
五代各朝宰相的傳記,輯本《舊史》除在對應該相的“姓/姓氏”事目中收録他們的全傳,以及馮道、張延朗兩個特例(因爲對應的馮姓及張姓的姓/姓氏事目,衹保留了兩人任相前的記載,故需再加上“相”字韻“五代相”事目兩人任相後的事迹)之外,還在“相”字韻“五代相”事目中收録了韋説、趙鳳、盧文紀、馬裔孫、景範五人的傳記,但這五傳都不完整,並非全傳。爲什麼《大典》“將”字韻可以收録《舊史》的全傳而“相”字韻不能呢?這是因爲某人何時爲將,界限不是很清晰的,而何時爲相,則有明確的起點,因此,《大典》“相”字韻所收的衹是某人爲相以後的記事,缺傳主任相以前的敘事。
除此之外,輯本《舊史》有一批傳記,録自《大典》的散韻,均殘缺不全。傳主分别是成汭、盧汝弼、安重誨、封舜卿、孔邈、馬郁、司空頲、馬縞、誠惠、馬紹宏、聶嶼、温韜、孔謙、馮玉、尹玉羽、孔崇弼、程遜、安從進、後贊、慕容彦超、于德辰、扈載、馬希範、王審知以及輯本《舊史》列入“外國列傳”的高麗、渤海靺鞨、黑水靺鞨、新羅、于闐、占城、牂牁蠻,均需補輯。
在《大典》卷六八五一王/姓氏事目中,收録了《新史》的王弘贄傳,但以《舊史》王弘贄傳的末段作補充,可見《舊史》有王弘贄傳,需要補輯。
輯本《舊史》孟方立、孟遷兩人殘傳,雖然不是録自《大典》,但録自《通鑑考異》所引《舊史》孟方立及孟遷兩傳,也可以確定《舊史》原本確有此兩人傳記,亦需補輯。
第二類傳記出處雖並非《大典》,甚至未注出處,其中多數録自《册府元龜》。這一類的傳主計有時溥、李從璟、李從璨、淳于晏、聶文進、王仁裕、劉兖、王延鈞、王昶、王延羲、王延政、王建、孟知祥以及輯本《舊史》列入“外國列傳”的昆明部落,它們都有各自的根據,亦需補輯。這樣全書需補輯的共有98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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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繼涵舊藏鈔本《舊五代史》(從臺北攜回之複印件)

3.志的標準本及其特徵

《樂志》和《五行志》是志的標準本,分别録自《永樂大典》卷二一六七八和卷八六一九。
1)證輯本《樂志》爲標準本
輯本《舊五代史》各條之末絶大多數都注有出處。輯本卷一四四和卷一四五分别爲《樂志》上、下,在全志之末注出處爲《永樂大典》卷二一六七八。
《永樂大典·凡例》曰:“正史、編年、綱目諸史,並於'史’字收載其名,並附作者姓氏、先儒序論。其各朝帝紀之類,則依次編入國號之下(如'漢’字收'漢高祖’,先帝紀,次《通鑑》,次《綱目》諸史),世家、列傳、表、志,則各從所重者收(如后、妃、諸王、公主收入后、妃、王、主字,《諸侯王表》入王字,《天文志》入天字,《蕭何傳》入蕭字之類)。”所謂“各從所重者收”,從志的方面來説,如志名爲兩字,即從關鍵之字,如《天文志》從“天”字,《五行志》從“行”字。單名的志,如《禮志》《樂志》就没有這個問題,《樂志》就應收在'樂”字韻下。查《永樂大典目録》“樂”字韻,從卷二一六六五至卷二一六九五爲“歷代樂”,其中卷二一六七八爲“五代樂”。按《永樂大典·凡例》,《永樂大典》卷二一六七八收録的應是《五代史·樂志》,由於《新五代史》並無《樂志》,所以衹能是《舊五代史》的《樂志》。但《永樂大典》卷二一六七八已不存,所以我們還要通過其他證據來證明。
證據一:《永樂大典目録》卷二一六七九至卷二一六九二爲“宋樂”,按《永樂大典·凡例》,《宋史·樂志》應全部收録其中。但由於《永樂大典》卷二一六七九至卷二一六九二也不存,可以通過什麼方法來證明這個論斷呢?這可以從現存的《宋會要輯稿》中找到答案。清人徐松借修《全唐文》的機會,把《永樂大典》所引《宋會要》一併輯出。《宋會要》有樂類,類名與《永樂大典》“樂”字韻“宋樂”事目相同,與《宋史·樂志》同收入這一事目中。但《大典》編者在“宋樂”事目中是以《宋史·樂志》作爲正文,而把《宋會要》的樂類作爲注文。先收録一段《宋史·樂志》,再録一段《宋會要》樂類作爲注文。徐松雖然注意到了這一點,但具體抄録《宋會要》樂類的書吏没有采取統一的體例,出現了四種不同的抄録方式,以致《宋會要輯稿》中出現了《宋史·樂志》的文字,極易被誤認,但它確實證明了《大典》卷二一六七九至卷二一六九二收録了《宋史·樂志》全文。陳智超:《解開<宋會要>之謎》,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5年。這是第一個證據。
證據二:據輯本《舊五代史》卷七九《晉高祖紀五》載,天福五年(940)八月“己亥,詳定院以先奉詔詳定冬、正朝會禮節、樂章、二舞行列等事上之,事具《樂志》”。如前所言,《晉高祖紀五》是已經證明符合原本的,它是可以作爲證據的。又查輯本《舊五代史》卷一四四《樂志上》,後晉天福“五年,始議重興二舞,詔曰:'正、冬二節朝會舊儀,廢於離亂之時,興自和平之代。將期備物,全系用心;須議擇人,同爲定制。其正、冬朝會禮節、樂章、二舞行列等事宜,差太常卿崔棁、御史中丞竇貞固、刑部侍郎吕琦、禮部侍郎張允與太常寺官一一詳定。禮從新意,道在舊章,庶知治世之和,漸見移風之善。’其年秋,棁等具述制度上奏云(下略)”。《樂志》所敘述事件的時間、人物、内容等要素與《晉高祖紀五》相同,且較本紀更爲詳細,記録了《本紀》中詳定院所奉詔書的内容和執行情况。
證據三:據輯本《舊五代史》卷一一一《周太祖紀二》載,後周廣順元年(951)秋七月己丑,“太常卿邊蔚奏,議改郊廟舞名,事具《樂志》”。《周太祖本紀》就是本紀部分的標準本,當然可以作爲證據。查輯本《舊五代史》卷一四五《樂志下》所載:“周廣順元年,太祖初即大位,惟新庶政,時太常卿邊蔚上疏請改舞名,其略云(下略)”。可知兩者所述爲同一事件,《周太祖紀二》記録了此事的時間、人物、内容等,詳細内容則記録在《樂志》中。
證據四:據輯本《舊五代史》卷一一九《周世宗紀六》所載,後周顯德六年(959)春正月,“樞密使王朴詳定雅樂十二律旋相爲宫之法,並造律準,上之。詔尚書省集百官詳議,亦以爲可。語在《樂志》”。《周世宗紀》也是已經證明符合原本的。查輯本《舊五代史》卷一四五《樂志下》載,後周顯德六年“春正月,樞密使王朴奉詔詳定雅樂十二律旋相爲宫之法,並造律準,上之。其奏疏略曰(下略)”。《本紀》中略説的事件在《樂志》中一一對應,《樂志》還收録了樞密使王朴的奏疏。
通過上述四條證據,我們可以確定:一是原本《舊五代史》有《樂志》;二是輯本《舊五代史·樂志》符合原本;三是輯本《舊五代史·樂志》可作爲標準本。
(2)證輯本《五行志》爲標準本
輯本《舊五代史》卷一四一爲《五行志》。卷末注出處爲《永樂大典》卷八六一九。查《永樂大典目録》,卷八六〇六至卷八六二三爲“行”字韻,事目爲“前漢書·五行志”至“元史·五行志”,“五代史·五行志”也應在其中。但從《永樂大典目録》上看,卷八六一九爲“唐書·五行志(二)”,卷八六二〇爲“宋史·五行志”,其中並没有看到“五代史·五行志”。這是爲什麼呢?答案衹有兩種可能:一是《永樂大典》中根本没有收録“五代史·五行志”;二是由於《永樂大典目録》編者的失誤,没有將“五代史·五行志”在目録中列出。究竟哪種可能是事實,還需要進一步證明。
證據一:《永樂大典》殘本卷二三四五引用了《五代史·五行志》中的内容。《永樂大典目録》卷二三四五爲“烏”字韻,小注爲'事韻”。所謂“事韻”,如前所述,是指該卷包含了若干個以該字爲關鍵字的事目,這些事目所收的内容不多,因而事目數量較大,不能一一在《目録》中標明,所以用“事韻”來概括。翻檢《永樂大典》卷二三四五,可以找到“白烏”“赤烏”“烏集墳廬”“烏集林木”等八十幾個事目,其中“烏集林木”事目下云:“《五代史·五行志》:'周廣順三年六月,河北諸州旬日内無烏,既而聚澤、潞之間山谷中,集于林木,壓樹枝皆折。是年,人疾疫死者甚衆。至顯德元年,河東劉崇爲周師所敗,伏屍流血,故先萌其兆。’”與輯本《舊五代史·五行志》“蟲魚禽獸”一節所載文字完全相同。《永樂大典》殘本中關於這段内容已經標明出處爲《五代史·五行志》,由於《新五代史》没有《五行志》,所以衹能是《舊五代史·五行志》。
證據二:《永樂大典》殘本卷一三〇八二爲“動”字韻,小注爲“事韻”,查該卷有“動靜”“言動”“無動”“不動居士”“物自動”等九十餘個事目,其中“物自動”事目云:“《五代薛史·五行志》:'清泰末年,末帝先人墳側古佛刹中石像忽然摇動不已。觀者咸訝焉。’”這段引文與輯本《舊五代史·五行志》“草木石冰”一節後晉清泰條所載完全相同。《永樂大典》殘本已注明出自《五代薛史·五行志》。
證據三:司馬光的《資治通鑑》及其《考異》也引用了《舊五代史·五行志》。該書卷二八二《後晉紀三》高祖天福六年(941)九月辛酉條云:“滑州言河决。”《考異》曰:“《薛史·紀》載九月辛酉滑州河决而不載庚午濮州决;《高祖實録》載庚午濮州奏河决而不載辛酉滑州决。《五代會要》及《志》皆云:'天福六年九月决滑州,兖、濮州界皆爲水漂溺。’《史匡翰傳》亦云:'天福六年白馬河决。’按辛酉滑州河已决,則下流皆涸,濮州無庚午再决之理,蓋滑州河决,漂浸及濮州矣。”天福六年九月戊午朔,辛酉爲初四,庚午爲十三。這段《考異》所徵引的材料分别出自《薛史·紀》《高祖實録》《五代會要》《志》《史匡翰傳》,其中《薛史·紀》爲輯本《舊五代史》卷八〇《晉高祖紀六》,《史匡翰傳》爲輯本《舊五代史》卷八八《史匡翰傳》,都是已證實符合原本的。所以這裏的“志”衹能是《舊五代史》的《五行志》。查輯本《舊五代史·五行志》“水淹風雨”一節載,天福六年九月“河决於滑州……兖州、濮州界皆爲水所漂溺”,與司馬光《考異》所引内容相同。
通過上述三條證據,我們可以確定:一是原本《舊五代史》有《五行志》;二是輯本《舊五代史·五行志》符合原本;三是因此輯本《舊五代史·五行志》可作爲志的標準本;四是《永樂大典目録》卷八六二〇所注事目“唐書·五行志(二)”下漏列“五代史·五行志”。
(3)諸志標準本的特征
什麼是志的標準本的特徵呢?第一,志末所注《大典》卷數,如志名爲單字,字韻即爲志名,事目爲五代加志名,如《樂志》即爲“樂”字韻“五代樂”事目;如志名爲兩字,則從所重者收,如《五行志》即爲“行”字韻“五代史·五行志”事目。第二,有完整的、可以概括梁、唐、晉、漢、周五朝的序言及内容。
根據上述兩個志的標準本的特徵去檢驗輯本《舊五代史》的其他八志,可分爲三種情况。一是《暦志》《選舉志》《職官志》,它們符合《舊五代史》原本;二是《禮志》《天文志》《食貨志》《刑法志》,它們所引爲《大典》散韻,所以殘缺不全,需要補輯;三是《地理志》,輯本《舊五代史》竟誤稱《郡縣志》,需要重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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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壽本《舊五代史》書影(臺灣二十五史編刊館據劉刻本影印)

(二)《册府元龜》的“條主”和“條前語”

從輯本《舊五代史》中找出《舊五代史》本紀、列傳和志作爲標準本,不但是要同輯本《舊五代史》的其他本紀、列傳、志做比較,還要同《册府元龜》相關條文作比較。《册府》是保存五代史料最多的古籍,而它又不注明出處。我們就是要借助這些標準本去鑒别《册府》條文的出處,特别是要分辨出何者引自《舊五代史》的本紀、列傳和志,何者引自實録。這必須通過大量、充分的實例來證明。這就要引入我的第二個新概念,就是《册府元龜》的“條主”和“條前語”。

1.《册府元龜》的編纂宗旨

《册府元龜》有1000卷,分爲31部,1104門,實際字數約爲916萬。在《四庫全書》中是僅次於《佩文韻府》的第二部大書。
《册府元龜》雖然署名王欽若等編纂,但實際總主編是宋真宗。他從景德二年(1005)開始確定項目、調集編修人員;在修撰過程中不斷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發出指示;到最後歷時八年,於大中祥符六年(1013)完成,他都親力親爲,定名《册府元龜》。編修大臣呈進稿本,真宗每天審閲三卷,“遇事簡則從容省覽,事多或至夜漏二鼓乃終卷”。他對修這部大書的目的做過説明,是要使“君臣善迹,邦家美政,禮樂沿革,法令寬猛,官師論議,多士名行,靡不具載,用存典刑(同'型’)”;是要“垂爲典法”,盡“誡勸之理”。《玉海》卷五四《藝文·承詔撰述·類書》。宋真宗這些指示,對《册府元龜》如何收録紀傳體史籍的傳記,包括《舊五代史》的傳記,有决定意義。其主要有以下兩點:第一,《册府元龜》必定對這些傳記進行删節。前已指出,一篇完整傳記的特徵之一,是“敘事有始有終”,“所謂'有始’,包括該人的姓氏、家世、籍貫、字號”,“所謂'有終’,指該人的結局”。這些與傳主有密切關係的傳記要件,和勸誡、垂法無關,《册府元龜》必定要加以删削。第二,《册府元龜》既然要對傳記進行删節,在收録傳記條文的時候,就需要對“條主”的情况作必要的交代。“條主”是我參考傳主的提法取的名字。《册府元龜》各門下的條是它的基本單位。條的編次可分爲三種形式:一爲編年體,一日一條;二爲傳記體,一人一條;三爲紀事本末體,一事一條。每條都有“條主”。編年體的條主一般爲君主,傳記體的條主一般爲傳主,紀事本末體因歷時多日、牽涉多人而難以確定單一的條主。

2.五代各朝實録的編修情况

因爲我們要將《册府元龜》的條文同已驗證的輯本《舊史》列傳及實録相關條文做比較,我們就要瞭解五代各朝實録的編修情况。
五代各朝實録表
名稱
卷數
成書時間或起修時間
監修
修撰
《通鑑考異》引用情况舉例
同條引用其他文獻
梁太祖實録
30
貞明中(915—921)

李琪、張衮、郗殷象、馮錫嘉
通鑑266/8674開平元年(907)四月戊辰
編遺録、薛史、唐餘録、歐陽史
大梁編遺録
30
貞明、龍德間(915—923)

敬翔
通鑑266/8682開平元年(907)六月
薛史梁紀、十國紀年
唐懿祖紀年録
1
天成四年(929)十一月
趙鳳
張昭遠、吕咸休
通鑑237/7651元和三年(808)六月
德宗實録、舊范希朝傳、新書
唐獻祖紀年録
2
天成四年(929)十一月
趙鳳
張昭遠、吕咸休
通鑑251/8149咸通十年(869)八月庚申
彭門紀亂
唐太祖紀年録
17
天成四年(929)十一月
趙鳳
張昭遠、吕咸休
通鑑266/8678開平元年(907)五月
歐陽史、莊宗列傳、薛史
唐莊宗實録
30
天成四年(929)十一月
趙鳳
張昭遠、吕咸休
通鑑272/8898同光元年(923)十月丁丑、己卯
莊宗列傳、薛史
唐明宗實録
30
清泰三年(936)二月
姚顗
張昭遠、李詳、吴承範、楊昭儉
通鑑274/8956天成元年(926)三月壬戌
莊宗實録、薛史莊宗紀、明宗紀
唐閔帝實録
3
顯德四年(957)正月起

張昭、尹拙、劉温叟
通鑑279/9114清泰元年(934)四月庚午
晉高祖實録、漢高祖實録、南唐烈祖實録
唐廢帝實録
17
顯德四年(957)正月起

張昭、尹拙、劉温叟
通鑑279/9116清泰元年(934)四月癸酉
閔帝實録
晉高祖實録
30
廣順元年(951)七月
寶貞固
賈緯、寶儼、王伸
通鑑280/9154天福元年(936)十一月丁酉
廢帝實録、薛史、契丹册文
晉少帝實録
20
廣順元年(951)七月
寶貞固
賈緯、寶儼、王伸
通鑑286/9238天福十二年(947)正月丁亥
漢高祖實録、陷蕃記、薛史帝紀、五代通録
漢高祖實録
20
乾祐二年(949)十月
蘇逢吉
賈緯、王伸
通鑑266/8677開平元年(907)五月
莊宗列傳、唐餘録、賈緯備史、趙志忠虜庭雜紀、新唐書、編遺録
漢隱帝實録
15
顯德四年(957)正月起

張昭、尹拙、劉温叟
通鑑288/9396乾祐元年(948)八月壬午
薛史周太祖紀、周太祖實録
周太祖實録
30
顯德五年(958)六月

張昭、尹拙、劉温叟
通鑑289/9434乾祐三年(950)十一月己卯
漢隱帝實録、薛史隱帝紀、薛史周太祖紀
周世宗實録
40
建隆二年(961)八月
王溥
扈蒙
通鑑292/9542顯德三年(956)二月癸巳
湖湘故事、廣本、薛史承襲傳、馬氏行事紀、十國紀年
以上15部實録,共315卷,修於本朝者,計有梁修《梁太祖紀年録》和《大梁編遺録》,唐修懿祖、獻祖、太祖《紀年録》及《唐莊宗實録》《唐明宗實録》,漢修《漢高祖實録》,周修《周太祖實録》,共9部。修於周朝者,有《唐閔帝實録》《唐廢帝實録》《晉高祖實録》《晉少帝實録》《漢隱帝實録》,共5部。修於宋初者爲《周世宗實録》。
必須注意,實録都是有傾向性的。同一件事,敘述時必然維護在位帝王的利益,或誇大功績,或爲其錯誤掩飾,甚至顛倒是非。《册府元龜》如收録實録或《舊五代史》本紀,一般都在《帝王部》或《閏位部》(梁)中;如收録實録附傳或《舊五代史》列傳,一般都在以該人爲條主的條文中,條前語則爲該條内容的背景;如收録實録或《舊五代史》的志,一般都在《帝王部》或《閏位部》(梁)以及對應的部,如《食貨志》在《邦計部》,《禮志》在《掌禮部》,《刑法志》在《刑法部》等。

3.《舊史》與《册府》文本比對結果舉例

下一步就是將輯本《舊史》已驗證的本紀、列傳與志同《册府》相關條文作比較,以確定何者確爲實録。比較是認識事物的重要手段,但必須遵循一定的規則:必須是同類事物,必須是全面的比較。否則會陷入認識的誤區,得到相反的“效果”。此外,還要檢查是否還有其他史源,如《五代會要》等。
1)《唐莊宗紀》“同光元年夏四月己巳”條
輯本《舊五代史》卷二九《唐莊宗紀三》是已經驗證符合《舊五代史》原本的。它的同光元年夏四月己巳條載莊宗即位制,與它對應的《册府》共有十一條:卷三四《帝王部·崇祭祀門三》,卷五九《帝王部·興教化門》,卷六五《帝王部·發號令門》,卷八一《帝王部·慶賜門三》,卷九二《帝王部·赦宥門一一》,卷一〇三《帝王部·招諫門二》,卷一二八《帝王部·明賞門》,卷一四〇《帝王部·旌表門四》,卷一四七《帝王部·恤下門二》,卷一六六《帝王部·招懷門四》,卷四九一《邦計部·蠲復門三》。其中衹有卷九二《帝王部·赦宥門》所載爲全文,其餘都衹是片段。雖然這些片段也可以校證輯本《舊史》的《唐莊宗紀》,但全面的比較衹能用卷九二的《帝王部·赦宥門》。通過比較可以發現,《册府》卷九二遠比輯本《舊史·莊宗紀》詳細,應爲實録。《舊史·莊宗紀》雖源出實録,但删去了不少浮詞,保留了少數最重要的内容。
2)《廬損傳》
輯本《舊五代史》卷一二八《盧損傳》,也是已經驗證符合《舊五代史》原本的。此傳可分爲六節:①家世及籍貫;②梁開平初舉進士,與同年任贊等相詬;③《册府元龜》用“附勢”一詞表述他與左丞李琪之關係;④唐明宗、末帝時,爲諫議大夫、御史中丞,條奏多爲士人嗤鄙,因誤詳赦書,失出罪人,停任;⑤晉天福中,轉秘書監,大失所望,拜章辭位,致仕;⑥晚年養生有方,享壽八十餘歲。《册府元龜》有關盧損者有19條之多,其中14條以盧損爲條主。
關於第一節,盧損之家世及籍貫,《册府》條文完全没有記載,這是因爲在《舊史》列傳中必須交代的傳主的家世和籍貫,不屬於宋真宗所規定的的《册府》“用存典型“及“盡誡勸之理”的範疇。這也可以證明,《册府》不可能全部收録《舊史》列傳的内容。
關於第二節,盧損在梁開平初舉進士,與同年相詬等早年經歷,《册府》卷八一一《總録部·遊學門》、卷九三九同部《譏誚門》、卷九五四同部《寡學門》可與《舊史》本傳相校補,應采自《舊史》。
關於第三節,盧損與左丞李琪之關係,《册府》卷九四五《總録部·附勢門》與《舊史》本傳同,應采自《舊史》。
關於第四節,盧損在唐明宗及唐末帝時之任職、條奏及因失出罪人而停任,《册府》有多條記載,有些與《舊史》相差甚多,如《册府》卷五二一《憲官部·不稱門》和卷五二二《憲官部·譴讓門》有以盧損爲條主的兩條。卷五二一載:“末帝清泰中爲御史中丞(超按:此爲條前語,交代條文背景)。時有赦放繫囚。白文審者,延安之劇賊也,繫于臺囹圄久之,是日釋放。翌日,衆知之,大駭,乃重詳赦文,比不該放者。賴臺司復捕獲文審,損與知雜韋棁、本推御史魏遜皆停任。”卷五二二載:“末帝清泰三年爲御史中丞(超按:此爲條前語)。初,延州保安鎮將白文審,郡之劇賊。高行周作鎮時差人往替,不受代。屬前年春擾亂,文審專殺郡人趙思謙等十餘人,後經赦放罪。去年春,思謙弟思誨詣闕訴兄之冤,帝亦素知文審之兇惡,密令本道捕之下獄,遣殿中少監張仁願於鄜州置獄推鞫,文審伏殺十平人罪,未盡疑,乃追赴京師,連坐者二十八人,繫臺獄。方按鞫,屬五月十二日御札:'自今年五月十二日已前,除五逆十惡、放火劫舍、持杖殺人外,並委長吏,如已得事情或未見贓驗,不在追窮枝蔓,以所招疾速斷遣。’損爲人輕易,即破械釋文審。後奏,帝大怒,復收文審誅之。堂帖勘臺公文云:'奉德音釋放,不得追領祗證。’中書詰狀云:'御札云不在追窮枝蔓,無“不得追領祗證”六字,擅添改勅語。’詔責授右贊善大夫,知雜御史韋棁責授太僕寺丞,侍御史魏遜責授太府寺主簿,王岳責授司農寺主簿。”輯本《舊史》本傳,關於此事,衹有“末帝即位,用爲御史中丞。……有頃,誤詳赦書,失出罪人,停任”短短數語,他書亦無有關内容的記載。由此可知,《册府》此兩條均録自《周世宗實録》之《盧損傳》。由此亦可知,實録之傳内容不一定比《舊史》之傳少。《册府》此兩條以及卷四七五《臺省部·奏議門六》、卷四七六同上門、卷五〇三《邦計部·屯田門》、卷六一三《刑法部·定律令門五》、卷六三三《銓選部·條制門五》、卷六四二《貢舉部·條制門四》,再有非以盧損爲條主之卷一〇八《帝王部·朝會門二》、卷三三五之《宰輔部·不稱門》、卷九三九《總録部·譏誚門》均對應本傳之第四節,内容遠較《舊史》爲詳,且可在注中補本傳仕履之闕載。除《册府》外,輯本《舊史》已驗證之唐莊宗、唐末帝、周太祖本紀及唐武皇貞簡曹后傳、周盧文紀傳,及《通鑑》有關記載,亦可補本傳仕履之闕。本書作注以補《舊史》本傳之闕及糾本傳之誤。
關於第五節,盧損在晉天福中拜章辭位並致仕一節,《册府》無有關記載,情况同第一節。
關於第六節,盧損晚年養生有方,享高壽一節,《册府》卷七八四《總録部·壽考門》及卷八三六同部《養生門》所載與盧損本傳同,應采自《舊史》,可互校文字之少許差異。
3)《石君立傳》
石君立,後唐將,在晉(當時唐莊宗尚未建唐稱帝)梁楊村砦之役中伏被俘,後被梁末帝處死。在《册府元龜》卷四一四《將帥部·赴援門》中,有兩條同記天祐十三年石君立奉命赴晉陽解圍事。一條條主爲石君立之别名石嘉才,另一條條主爲石君立。後一條所載與已經驗證的輯本《舊五代史》之《石君立傳》全同,而前一條則與《舊史·石君立傳》多異,此條顯然源自《唐莊宗實録》之《石嘉才(即石君立)傳》,兩者不同在於:
《實録》與《舊史》石傳對比
《實録》石傳
天祐十三年
梁將劉鄩遣别將王檀率衆五萬寇我晉陽
昭義李嗣昭遣嘉才率騎三百赴援
《舊史》石傳
(無)
王檀逼晉陽
(李)嗣昭遣君立率五百騎,自上黨
《實録》石傳

賊方至,營壘未成,城中有故將安金全率驍騎夜出薄之,賊衆大潰,俘斬而還
《舊史》石傳
朝發暮至
王檀游軍扼汾橋,君立一戰敗之……是夜入城,與安金全等分出諸門擊殺於外
《實録》石傳
(無)

《舊史》石傳
遲明,梁軍敗走

對比兩者,主要不同在於:①《實録》石傳用石君立之别名嘉才,顯然不知嘉才即君立。②《實録》石傳稱梁寇我晉陽,又稱梁軍爲“賊”,而《舊史》石傳則稱“梁軍”逼晉陽。③《實録》石傳稱晉陽解圍,主要因“城中故將”安金全夜出擊敵軍,石君立(嘉才)衹起聲援作用;而《舊史》石傳則載石先敗梁軍於城外之汾橋,然後入城與安金全會合,分出諸門“殺敵於(城)外”,梁軍敗走。
這是我對《舊史》石傳及《册府》有關石之全部材料進行了細緻的分析研究後得出的結果。
4)《李存進傳》
李存進,原名孫重進,早年追隨李克用,唐昭宗景福年間(893—894)賜姓名李存進,爲義兒軍使。莊宗即位後,履立戰功。天祐十九年(梁龍德二年,922),在與鎮州王處球之戰中陣亡。《通鑑》卷二六九梁貞明元年(915)六月庚寅條《考異》,既引《莊宗實録》之《李存進傳》,亦引《舊史》之《李存進傳》,記晉王李存勖(唐莊宗)入魏州,因銀槍效節都驕橫,以李存進爲天雄都指揮使以鎮壓之。《考異》云,《莊宗實録》云李爲“軍城使”,《實録·李傳》云“都保署”,《莊宗列傳》及《舊史·存進傳》皆云“天雄軍都巡按使”,《通鑑》從後者。循此線索,我在《册府》中檢索到兩條條文,均以李存進爲條主,以魏州事爲内容,分别與《考異》所稱對應。《册府》卷四一八《將帥部·嚴整門》,稱李爲“天雄軍都部署”,應出自《莊宗實録》李傳;卷三八七《將帥部·褒異門》則稱李爲“天雄軍巡按使”,應出自《舊史》李傳,但此條對《舊史》節略較多,我們可以用已經驗證的《舊史》卷五三李傳與《莊宗實録》李傳比對。兩者不同在於:
《舊史》與《實録》李傳對比
《實録》李傳
爲泌州刺史(超按:應爲沁州)
天祐十三年(超按:應爲十二年),從定魏州,授天雄軍都部署
時鄴初歸我,人情難貳,銀槍效節諸軍强桀難制,訛言竊議,摇扇群情
《舊史》李傳
授慈、沁二州刺史
十二年,定魏博,授天雄軍都巡按使
時魏人初附,有銀槍效節都,强傑難制,專謀騷動
《實録》李傳
存進沉厚果斷,犯令者梟首於市,强右豪斷暴掠人物者,必磔裂曝屍於路。鄴人視之,無不惕息,由是軍民靡然從化
《舊史》李傳
存進沉厚果斷,犯令者梟首屍於市,諸軍無不惕息,靡然向風
通過這樣的對比,可知:①《實録》稱治所,作“魏州”,《舊史》稱軍號,作“魏博”。②《實録》稱“魏人”,《舊史》稱“鄴人”。“鄴都”之稱,始見於莊宗同光三年(925)。③《實録》作“初歸我”,《舊史》作“初附”,《實録》表達的歸屬感更强。④關於李存進治魏的效果,《實録》所述更完整,可知《舊史》之誤。
因爲我通過標準本共確定輯本《舊史》有484篇傳記符合原本,用這些傳記與《册府》有關條文對比得出的結論是堅實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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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耘書屋叢刻本《舊五代史輯本發覆》(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影印本)

(三)《舊史》及其他正史本紀的記時法

現在我們可以回過頭來論述輯本《舊史》的本紀,特别是我提出的第三個新概念:《舊史》及其他正史本紀的記時法。
《梁末帝本紀》是輯本《舊史》中已證明符合原本《舊史》的第一個本紀,翻開輯本《舊史》卷八梁《末帝紀上》,在乾化三年二月末帝即位之後,有當年夏四月癸未、秋九月甲辰、貞明元年三月辛酉朔等條記事,根據此三條記事以及以後各條及各朝本紀的記事方法,可以歸納《舊史》本紀的記時法是:朝代—皇帝廟號—年號—四時(春夏秋冬)—月—朔—日。如已經驗證符合原本的輯本《舊史》卷四一《唐明宗紀七》,記朝代爲“唐”,皇帝廟號爲“明宗”,年號爲“長興”。實際情况是天成五年(930)年二月乙卯始改元長興。由此可知,凡年中改元者,該年按後改元之年號紀元。該卷有長興元年春正月丙辰朔,夏四月甲午朔,十一月庚申朔記事,由此可知,四時之首月,在月前加四時。該月初一日如有記事,則在該日下加“朔”字。如輯本《舊史》本紀中記時有誤者,本書改正文,並在校記中説明原誤在何處,其根據則統一在凡例中説明。

(四)一篇完整傳記必須具備的要素

需要補輯的列傳,怎樣才能做到儘可能完善並且有根有據呢?這就需要運用我提出的第四個新概念:一篇完整傳記必須具備的要素。現從輯本《舊史》中已驗證符合原本《舊史》的列傳中,選出不同時期的7篇,舉例如下:
1.朱瑄(姓名)。宋州下邑人(籍貫)。父慶,里之豪右(家世)。一生主要事迹(事迹)。斬於汴橋下(結局)。録自《永樂大典》卷二〇三三,朱/姓氏(七)。收入輯本《舊史》卷一三。
2.劉捍(姓名)。開封人(籍貫)。父行仙,宣武軍大將(家世)。一生主要事迹(事迹)。爲李茂貞所害。開平四年贈太傅云云(結局)。捍便習賓贊,善於將迎云云(傳後之論)。録自《大典》卷九〇九八,劉/姓氏(二十六)。收入輯本《舊史》卷二〇。
3.郭崇韜(姓名)。字安時(字號)。代州雁門人(籍貫)。父弘正(家世)。一生主要事迹(事迹)。魏王繼岌左右撾殺之(結局)。崇韜服勤盡節,佐佑王家云云(傳後之論)。録自《大典》卷二二一六〇,郭/姓氏(五)。收入輯本《舊史》卷五七。
4.史匡翰(姓名)。字元輔(字號)。雁門人(籍貫)。父建瑭(家世)。一生主要事迹(事迹)。遘疾而卒(結局)。子彦容(附見)。録自大典卷一〇一八三,史/姓氏(一)。收入輯本《舊史》卷八八。
5.蘇逢吉(姓名)。長安人(籍貫)。父悦(家世)。一生主要事迹(事迹)。自殺(結局)。録自《大典》卷二三九二,蘇/姓氏(三)。收入輯本《舊史》卷一〇八。
6.安叔千(姓名)。沙陀三部落之種也(族屬)。父懷盛(家世)。一生主要事迹(事迹)。卒年七十二(結局)。原注録自《大典》卷一八一四四,將/宋將(七),誤,疑爲卷一八一三二,將/後周將(一)。收入輯本《舊史》卷一二三。
7.李昪(姓名)。海州人(籍貫)。徐温之養子也(家世)。一生主要事迹(事迹)。僭位凡七年卒(結局)。録自《大典》卷一〇三九一,李/姓氏(三十六)。收入輯本《舊史》卷一三四《僭僞列傳一》。
從上述七例可以看出,姓名、籍貫、家世、事迹、結局五項,是一篇完整傳記的必具要素,因此也是我們補輯列傳時必須補全的。小名,字號,傳後之論及附見等則並非必具要素,有記載則補。

(五)破解《舊五代史》收録人物列傳的四組密碼

怎樣才能無遺漏地列出《舊五代史》原本確有的人物傳記清單呢?除了前述的運用“標準本”等概念外,還需要運用我提出的第五個新概念:破解《舊五代史》收録人物列傳的四組密碼。

1.從《通鑑》中破解前三組密碼

《通鑑》是編年體史書。歷史活動的主體是人,人們在一定的空間和時間内的活動構成了歷史。《通鑑》在正史中當然是從同是編年體的本紀中取材,但本紀畢竟衹是一個綱;而要生動地呈現出歷史豐富多彩的圖畫,《通鑑》還需要從人物列傳中取材。那麼,《通鑑》從正史列傳(包括《舊五代史》列傳)中取材時是否有些特殊的標誌呢?答案是肯定的,而且是三種。我稱之爲《通鑑》收録人物列傳的三組密碼,並且已經破解了這些密碼。
第一、第二組密碼都是指明該人的籍貫,表現形式是“某某,某地人也”,例如“安重榮,朔州人也”;或者是“某地某人”,如“華陰趙瑩”。第三組密碼則是指明某人的家世,表現形式是“某人,某某之子(或孫或侄等)也”,如“趙光逢,隱之子也”。我查閲了《通鑑》的許多卷,凡是有上述三種標誌者,該人必定在《舊五代史》《新五代史》或《宋史》等書中有傳記,現舉兩卷爲例。文中所説的“輯本《舊史》有其傳”,除特别説明者外,都是經驗證符合《舊史》原本、可作爲證據者。
《通鑑》卷二六八,該卷起梁太祖乾化元年三月至均王(末帝)乾化三年十一月,現取太祖乾化元、二年記事。①“景城馮道”,輯本《舊五代史》卷一二六有《馮道傳》。②“開封段明遠”,即段凝,輯本《舊史》卷七三有傳。③“劉去非、趙鳳皆幽州人也”,劉去非即王保義,輯本《舊史》卷一三三有傳;趙鳳,輯本《舊史》卷六七有傳,但由三條《永樂大典》散韻拼成,證明《舊史》確有其傳,但需儘量補全。④“張衍,宗奭之侄也”。輯本《舊史》卷二四有《張衍傳》,《新史》無其傳。⑤“賀德倫,河西胡人;袁象先,下邑人也”,輯本《舊史》卷二一、五九分别有此兩人傳。⑥“符習,趙州人也”,輯本《舊史》卷五九有《符習傳》。⑦“李嚴,幽州人也”,輯本《舊史》卷七〇有《李嚴傳》。⑧“孟知祥,遷之弟子”,輯本《舊史》卷一三六有《孟知祥傳》,由三條《册府元龜》條文拼成,不能作確證。但其後之孟昶(知祥之子)及該卷史論均録自《大典》卷一三一六一,孟/姓氏(五),已經驗證,也可確證《舊史》有《孟知祥傳》,需增輯。⑨“馬仁裕,彭城人;周宗,漣水人也”,馬、周二人爲徐知誥之腹心。輯本《舊史》無兩人傳,馬令《南唐書》卷一一有兩人傳,陸遊《南唐書》卷六、卷五亦有馬、周兩人傳。司馬光當然不可能取材此兩書,但他必定可以看到並利用許多宋初修《舊五代史》時不能看到的材料。⑩“李嗣恩,本駱氏子也”,輯本《舊史》卷五二有《李嗣恩傳》,該卷末史論亦提到有李傳。“劉威幕客黃訥,蘇州人也”,輯本《舊史》無劉威及黃訥之任何記載,《新史》雖無此兩人傳,但有關劉威記事六條,劉威爲與楊行密同起事之人,號“三十六英雄”。歐陽修也可以看到並利用許多修《舊五代史》時不能看到的材料。“劉訓,永和人也”,輯本《舊史》卷六一有《劉訓傳》,《新史》無劉傳。
《通鑑》卷二七五,記事起唐明宗天成元年四月,至次年六月止。①“李彦卿,存審之子”,李彦卿即符彦卿,入宋,《宋史》卷二五一有其傳。②“何福進、王全斌皆太原人也”,何福進,輯本《舊史》卷一二四有傳,《新史》無傳;王全斌入宋,《宋史》卷二五五有其傳。③“平遙侯益”,侯益入宋,《宋史》卷二五四有傳。④“李彦超,彦卿之兄也”,李彦超即符彦超,輯本《舊史》卷五六有其傳。⑤“河間張昭遠”,張昭遠即張昭,入宋,《宋史》卷二六三有其傳。⑥“張延朗,開封人也”,輯本《舊史》卷六九有其傳,但由兩條《永樂大典》散韻拼成,證明《舊史》確有其傳,但需補輯。《新史》亦有其傳。⑦“貴平孫光憲”,《新史》卷六九《高繼冲傳》載,乾德元年,高繼沖朝于京師,孫光憲“拜黃州刺史,其後事具國史”。《宋史》卷四八三有其傳。⑧“萇從簡,陳州人也;王晏球本王氏子,畜于杜氏,故請復姓王”。輯本《舊史》卷九四、卷六四有此兩人傳。⑨“李從温,帝之侄也”,輯本《舊史》卷八八有其傳。⑩“李彦饒,彦超之弟也”,李彦饒即符彦饒,輯本《舊史》卷九一有其傳,傳中並有“父存審《唐書》有傳”及“事具《白奉進傳》”等語。白奉進,輯本《舊史》卷九五有傳,《新史》無白傳。“北海韓叔嗣,汝陰進士李榖”。李榖入宋,《宋史》卷二六二有其傳。韓叔嗣爲韓熙載父,輯本《舊史》無其父子兩人記載,《新史》有熙載材料四條,提及其“爲北海將家子。明宗時南奔吴”。吴任臣《十國春秋》卷二八有《熙載傳》,言其父光嗣爲後唐平盧(青州)節度副使,軍中逐其帥符習,推光嗣爲留後,明宗即位,光嗣坐死,熙載懼罪南奔。並引徐鉉《昌黎韓公(熙載)墓銘》,“考光嗣”。“趙延壽,本劉邟之子也”,輯本《舊史》卷九八有趙傳,《新史》無其傳。“崔協,邠之曾孫也”,輯本《舊史》卷五八有其傳,録自《大典》卷二七四〇,此卷現存。《新史》無其傳。“平州人趙思温”,此人爲契丹將,輯本《舊史》及《新史》均有此人材料,但無傳。“文水武漳”,輯本《舊史》及《新史》均無此人記載,路振《九國志》卷七有其傳,“字巨川,太原文水人”,後入後蜀。“孟鵠,魏州人也”,輯本《舊史》卷六九有其傳,《新史》無其傳。
通過對《通鑑》上述兩卷的分析,可以證明《通鑑》的三組密碼確實可以作爲證明《舊五代史》有某人傳記的證據,其中有提及而《舊史》無傳者,不外入宋、入十國及爲契丹(遼)人三者,衹要注意是可以分辨的。

2.從《舊史》本紀中破解第四組密碼

後來我又破解了第四組密碼,它就是:如果《舊五代史》本紀中記載了其人卒時及死因,在列傳部分一般會收録該人的傳記。我的根據是:(1)《舊五代史》所以能在一年八個月的時間内完成,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可以大量取材於五代各朝的實録。《舊五代史》列傳占了全書150卷的77卷,收録人物傳記在700篇以上,工作量很大。實録在記載某人死亡時,又都附載該人的傳記,是《舊五代史》傳記部分最主要、最方便的來源。(2)我核對了已經驗證的《舊五代史》十四部本紀中除《梁太祖本紀》外的十三部,凡在本紀中記其卒時及死因者,除個别例外(如身份較低),一般都有傳記,並且已經驗證。因此,我又開出了一張自王班、盧匪躬至史佺、李萼共71人的增輯列傳名單,並在輯補《舊五代史》列傳時增輯。

3.根據四組密碼開出增輯列傳清單

增輯列傳如何做到準確、有據?那就要回到我提出的第四個新概念:一篇完整傳記必須具備的要素。我們在增輯時一定要采用確鑿的記載,來充實這些要素。

(六)《通鑑》無考異的條文意味着諸家有關記載史源相同

《通鑑》是本書引用最多的文獻之一。《通鑑》有關唐末、五代條文的考異固然是我們的依據,經過多方檢驗,證明《通鑑》無考異的條文並非無史源,而是各種史料來源相同,其中也包括《舊五代史》,所以本書也利用了這些條文。
 
以上就是本書的思路,我們就是按照這樣的思路完成了本書的工作。我要在這裏重申,本書的目的是要在輯本《舊五代史》的基礎上作出一個比它更接近原本、因而將取代它的新本。《輯補舊五代史》的出版,將經受歷史的檢驗,我對此充滿信心。
 
《輯補舊五代史》的編撰工作,大致經歷三個階段:
一、編撰初稿。全面清理、檢驗清輯本,對其中確屬《舊五代史》原本的、完整的各篇紀、傳、志,予以校證;對確屬《舊五代史》原本但殘缺不全的各篇紀、傳、志,予以補輯、校證;對清輯本漏輯的各篇列傳,予以增輯、校證。共有二十餘人參與初稿編撰工作,具體情况詳見各篇末尾的署名。
二、復核修訂。全部書稿完成後,編纂委員會對其進行了嚴格審查,發現若干問題;出版社和相關專家在審稿過程中,也提出了不少中肯的建議;2015年8月,中華書局出版修訂本《舊五代史》,對其相關成果,本書亦有必要予以吸收、回應。爲此,編委會組織全部編委和部分核心作者,對各篇書稿進行全面復核、修訂。共有十餘人參與此項工作,具體情况詳見各篇末尾的署名。其中未注明“復核者”的各篇,表示該篇的初稿編撰者和復核者爲同一人。
三、統稿出版。在全書出版前,由編委對各卷進行集中統稿,主要工作爲校訂正文、統一體例和表述、查漏補缺等。各編委統稿分工如下:
張龍:梁本紀10卷(卷一至十),唐本紀24卷(卷二十五至四十八),晉本紀 11卷(卷七十五至八十五),漢本紀5卷(卷九十九至一百三),周本紀7卷(卷一百一十四至一百二十)。
劉一:唐列傳5卷(卷五十四至五十八),周本紀4卷(卷一百一十至一百一十三),周列傳11卷(卷一百二十一至一百三十一),承襲、僭僞列傳5卷(卷一百三十二至一百三十六)。
郭玉春:梁列傳14卷(卷十一至二十四),唐列傳11卷(卷六十四至七十四)。
張弩:唐列傳10卷(卷四十九至五十三,卷五十九至六十三),晉列傳13卷(卷八十六至九十八),漢列傳6卷(卷一百四至一百九),外國列傳2卷(卷一百三十七至一百三十八)。
鄭慶寰等:志12卷(卷一百三十九至一百五十)。
以上三個階段的工作,均由陳智超總其成,並負責各篇紀、傳、志的最終審定。導言、凡例的撰寫,主要參考文獻、目録、附録的審定,亦由陳智超負責。編撰助理張龍、劉一,做了大量的統籌、協調工作。
在本書完稿之際,我要感謝所有參與及支持本書工作的機構和人員。
我衷心感謝編纂團隊的所有成員,他們中除了個别成員因特殊原因而不得不中途停止工作外,都努力投入本書的工作,完成他們擔負的任務。我還支持他們在本書總的要求下,百花齊放,保持個人的風格。
我衷心感謝巴蜀書社一直支持此項工作,並密切溝通,特别是侯安國總編輯、周田青主任、王雷編輯。
我衷心感謝《今注本二十四史》的執行總編輯賴長揚先生,多年以來他一直關心、支持本書的工作。但深爲遺憾的是,他未能親眼看見本書的出版便辭世。
我衷心感謝曾慶瑛教授,她在身體欠佳的情况下全力支持此項工作,這是團隊成員有目共睹的。還有許多是團隊成員不知道的,就是她對這項工作提出過許多建議,做了許多具體工作。她是項目名符其實的“不管部長”,但她堅持不讓我在本書中提及她,但我要尊重事實,這次我衹好違背她的囑託了。
 
陳智超
2017年2月初稿,2019年7月改定

※ 本文原載《輯補舊五代史》卷首,巴蜀書社2021年1月版,經作者授權發佈。引用請以原書爲准。如欲轉載本文,請在文尾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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