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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的询价采购,详细程序如何组织?

 yxzxyz15 2023-09-21

(摘自《采购文件编制指南》)

摘要:本文在充分理解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兼顾实际,重新设计了更加便于操作的询价采购流程。

询价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一、《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一项关于“询价小组”的规定,规定了询价小组的组成以及询价小组的部分义务。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询价方式的适用情形,询价方式应是最简单、便捷的采购方式。

询价小组,按照《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的架构,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注:已废止)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询价人”中加入了专家成分,而且专家数量占绝对多数。

鉴于询价方式适用采购标的特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属询价的重要事项,《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一项明确规定,规定该事项属询价小组的义务。但该事项仅是询价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的部分内容。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评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询价方式适用采购标的分析,询价方式采购应该简单、便捷,而且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询价通知书和确定询价供应商可以满足采购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要求。《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是对《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的补阙。

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二项关于“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的规定,表述了三层意思:

第一,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属于询价小组的职责,谈判小组可以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全部参加询价;也可以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择性地邀请供应商参加询价,法律没有规定需要询价小组对此作出解释。因此,供应商符合相应资格条件而未被邀请,不是供应商质疑的事由事项。

第二,询价,法律没有规定如何产生“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如同竞争性谈判,第十二条的规定给人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第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方式之一,直接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的错觉。

第三,先确定邀请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再向其提供询价通知书,符合资格预审的特点。因此,从《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的法定程序看,询价小组至少需要组织不少于两次的活动。

三、《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对于“询价”的报价作出了具体规定: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供应商报价只有一次机会,且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不容更改。

四、《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第四项规定了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

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标准,遵循《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即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质量和服务相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作出规定,是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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