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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

 章丘老高 2019-03-20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方式有六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政府采购引入竞争机制,市场竞争最充分的手段是招标和拍卖,政府采购追求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所以。公开招标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是为了保持我国的法制统一。我国《招标投标法》是规范招标投标的专门法,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必须明确的是:1、不仅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且,政府采购货物、服务进行招标投标的,也可以适用招标投标法;2、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招标投标法,但政府采购法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仅规范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招标投标行为,而《政府采购法》规范政府采购的全过程。从各国立法经验来看,大多数国家都只有政府采购法而没有招标投标法,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是政府采购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就广义而言《招标投标法》是政府采购法的组成部分。我国目前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并存的局面是我国特定的立法背景所造成的。

  对于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的数额标准,由国务院或省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领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该货物或者服务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采取邀请招标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法还规定了废标的法定情形:第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第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第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除采购任务被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3、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法定情形有:第一,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第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第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求的;第四,不能事先计算价格总额的。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第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第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第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第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4、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法定情形有:第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第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第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采购人和供应商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5、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第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第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第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第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这是弹性条款,政府采购的方式应当符合政府采购实践的要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定点采购,中央单位采用的协议供货制度,在实践中都取得良好的效果。所以,授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其他的采购方式是必要的,但新的政府采购方法在程序上应当由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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