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持续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了《贵阳市企业劳动用工指导手册》。本手册根据国家、贵州省和贵阳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求,以政策问答形式总结归纳了企业在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常见问题。如有疏漏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规,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9年12月30日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第一部为保障农民工群体权益制定的专门法规。 一、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什么形式支付? 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二、《条例》中所称农民工是指什么? 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三、适用本《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四、《条例》所称工资指的是什么? 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五、《条例》规定农民工有什么权利? 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六、《条例》规定农民工哪些义务?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七、用人单位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几年? 3年。 八、《条例》中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要求是什么? 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九、农民工工资拨付周期为多久? 原则上按照双方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确定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十、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哪些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十一、按照《条例》要求,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如何约定或制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十二、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是怎样的? 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十三、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农民工签字确认领取的工资表等内容。 十四、用人单位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保留什么? 农民工本人确认无误并签字认可领取后的工资清单及发放现场的影像资料。 十五、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负责清偿责任? 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十六、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怎样清偿? 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十七、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是否允许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十八、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什么担保? 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九、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规定了哪些内容? 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十、《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订立的合同,应当约定什么? 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二十一、工程建设领域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主体是?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二十二、什么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十三、用工实名登记由哪个单位实行?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二十四、劳资专管员由哪个单位配备? 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二十五、劳资专管员的职责? 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二十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工资发放情况资料应保存多少年? 至少3年。 二十七、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什么责任?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十八、谁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十九、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三十、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谁清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三十一、《条例》中,工程建设领域推行什么代发制度? 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三十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如何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三十三、工资保证金的作用是什么? 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十四、工资保证金实行怎样的差异化存储办法? 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 三十五、工资保证金可以用什么形式替代现金存储? 金融机构保函。 三十六、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什么告示牌? 维权信息告示牌。 三十七、维权信息告示牌有哪些信息?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三十八、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怎样处理?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条例》中规定人社行政部门作出责令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决定,相关单位不支付的,是做行政处罚决定还是行政处理决定? 都不是,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十、哪个部门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 四十一、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将谁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并依法为其请求支付工资,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 农民工。 四十二、对用人单位未编制、依法保存工资支付台账,或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行为,怎样处理?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三、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为,怎样处理?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四十四、人社行政部门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并作出决定。 四十五、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怎么办?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六、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如何处理?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七、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怎样处理?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八、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为,如何处理?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四十九、怎样处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五十、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行为如何处理?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怎样处理?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二、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怎样处理?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三、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如何处理?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四、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为如何处理?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十五、哪些单位或个人应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五十六、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在哪些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五十七、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对先行垫付有什么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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