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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潜入女租客房间误碰暗器身亡,家属索赔72万,成都法院判了

 昵称UZWbF 2023-09-23

飞檐走壁的刺客、防不胜防的暗器,这些都是影视剧里的常用剧情,但现实中真正设计机关,使用暗器的少之又少,因为一不小心就会误伤别人,成都就曾发生一起房东误碰美女租客房间的“暗器”,不幸身亡的事件。

不过此案引起网友热议的原因并不是房东的意外死亡,而是他私自进入租客房间的举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承租房屋,房屋的使用权归承租人所有,除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人员出于公务需要之外,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私人住宅。

也就是说,即便是房东在未经租客允许的情况下,也不能擅入,否则就涉嫌违法,那么这个房东为什么要在租客不在家的情况下潜入呢?租客又为何会准备“暗器”呢?

房东潜入女租客房间误碰暗器身亡,家属索赔72万,成都法院判了

警方调查后发现,这简直是一部现实版的《门锁》,让人细思极恐。涉事的租客古女士,是一个年轻漂亮的都市丽人,她毕业后独自留在成都打拼。

因时常关注网上的新闻,加之这些年人们的安全和隐私意识在提高,所以她没有选择人员复杂的城中村小区,而是多花了一些钱租了一个地段和安保都较好的小区单身公寓。

和房东王某签好合同后,她就拎包入住了。不过她住在刚租的房子里,她的警惕心还是非常强的,特意安排了物品的摆放位置,还在门边做了一些小设计,这样她就能第一时间知道是否有人潜入房间。

没住多久,她就发现自己的物品有被移动过的痕迹,但家里并没有财物丢失,对方如果不为求财,那就只有一个目的,可这双藏在暗处的眼睛是谁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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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女士惶惶不安,可没有证据,她担心报案警方也不会受理,于是想出了一个主意,将卧室门虚掩,在上面放一小桶水,并拍照为证,如果真有人潜入,就能留下一些证据,也起到威吓的作用。同时还随身备了许多防狼神器,以备不时之需。

但她怎么也没想到,这个人居然会是房东,但看到房东倒在地上一动不动时,她被吓了一跳,赶紧打电话报警了。尸检结果显示,王某是头部磕到茶几上,造成颅内损伤导致死亡的。

从现场的痕迹,以及古女士之前的遭遇来看,警方推测王某私自进入出租屋内可能是想要趁人不备,对古女士实施QF,结果推卧室门时被水桶砸中,受到惊讶,滑了一跤,正好撞在一旁的茶几上。

古女士设置水桶的意图并非故意谋害他人,而是一种防御行为,若是他人不擅闯,便不会产生危险,且一般来说,水桶也不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也不存在防卫过当或是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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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未经允许私自闯入他人隐私空间,侵害了古女士的合法权益,《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至于过失致人死亡,是指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古女士用水桶防御的行为主观上没有过失,也不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王某是因为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所以古女士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这件事还是给她留下了不小的阴影,她迅速解除合同,搬到了新的住处。但王某的家属却不依不饶,整天叫嚣着要她赔钱,这事怎么看都不是她的过错,因此古女士没有搭理他们,谁知王某家属竟然将她告上了法庭,向她索赔72万。

“谁死谁有理”的风气早就该整顿了,那么法院又会如何判决呢?

先不说王某的本来意图到底是什么,他将房屋出租给古女士,在合约期间房屋的使用权归古女士所有,房屋属于隐私空间,《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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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未经允许私自侵入古女士的房间,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作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他应有基本的法律意识,但他却无视法律,因此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15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行为人有过错,而过错有四个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失。

古女士并无害人的故意,而王某的死亡结果是他做贼心虚摔倒引发的,并非由她放“暗器”行为直接引起的,所以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最后法院主持正义,驳回了王某家属的所有诉求,判古女士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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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决结果也得到了群众的一致赞同,对于打击“谁死谁有理”等不良风气是一面强而有力的旗帜,也再次向世人证明,法律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于无理要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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