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21年11月24日,王某购买李某价值57700元的货物,事前支付5000元定金,货物装好后,王某通过微信转给李某2700元,剩余5万元,王某用支付宝转给李某,并向其出示转账截图。由于王某事先将支付宝转账时间设置为“24小时后到账”,货物拉走后,王某即给支付宝客服打电话,以转错账为由,撤回该笔5万元转账。后李某发现货款未到账,多次向王某催要,王某不予履行并失去联系。侦查机关立案后,王某将余款5万元支付给李某,并取得其谅解,公诉机关以犯合同诈骗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王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将支付宝设置为延迟到账,骗取对方交付货物后撤回支付,并与对方断绝联系,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案发后王某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随着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特殊规则实施诈骗。提醒广大群众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接收钱款时,不仅要查看对方是否转账,更要及时查看自己的账号是否实时到账,以免上当受骗。 (来源:萧山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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