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入认沽期权可以选择交割也可以选择不交割,交割的方式对于买方来说卖出合约标的收入现金,对于卖方来说是买入合约标的并支付现金。 所以,作为买方来说可以直接在到期前选择平仓了结头寸会更方便,还不需要缴纳行权费。 期权交割的方式 在期权交易中,权利方(买方)可以选择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权利。行使权利后,持有的合约头寸将消失,买方支付的权利金将全部归卖方所有。 一般情况下,期权行权时可以采用实物交割或现金交割两种方式来完成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结算。 如果采用实物交割,权利方需要主动行使权利,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实际交割标的资产。对于认购期权,权利方支付现金以行权价格从义务方购买标的资产;对于认沽期权,权利方按行权价格将持有的标的证券卖给义务方。 ETF期权通常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其中交割物即为标的ETF,如50ETF、300ETF等。 如果采用现金交割,权利方无需主动行使权利,在期权到期日,买卖双方按照结算价格以现金形式支付价差,而不涉及标的资产的转让。 期权行权的准备 在期权行权日,权利方可以选择行使持有的实值期权。上交所股票期权交易规则规定,期权合约的行权日也是最后交易日,通常是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行权时间比正常的交易时间延长30分钟,即在15:30截止行权。 对于认购期权的权利方,他们需要根据持有的期权合约数量和行权价格备足资金。而对于认沽期权的权利方,则需要根据持有的期权合约数量备足标的证券。 在行权日,期权买方可以在行权时间内提交行权委托,也可以撤销行权委托。多次行权申报的数量将进行累计计算。 此外,行权日买入的期权可以在当日行使,而行权日买入的标的证券也可以在当日用于行权。 期权行权的风险 在期权交易中,由于资金或标的证券不足,可能导致行权失败或错过行权日。 如果在行权日,权利方由于资金不足或标的证券不足而无法行使期权,行权将失败。此时,期权合约将到期作废,权利方将失去行使期权的权利。 对于采用实物交割方式的期权合约,认购期权的权利方在行权日提交行权后,行权交收日(行权日的下一个交易日)进行交割。由于我国现货市场实行T+1交易制度,行权获得的标的证券只能在行权后的第二个交易日(E+2日)才能卖出。这意味着权利方可能面临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风险。 如果在E+1日,投资者由于行权资金或标的证券不足而无法完成行权交收,将构成行权交收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期权经营机构将根据合约标的当日收盘价的110%进行现金结算,对未交付的部分进行补偿。 注意,E日表示行权日,T日表示一般交易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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