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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汇总

 钱首相小泉 2023-09-25
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汇总

餐饮服务环节由于食品加工制作中的传统习惯、现场制作及当场消费的特点,在食品经营环节中易出现食品添加剂管理混乱,发生超限量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造成潜在食品安全隐患。现将部分餐饮食品中易违规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汇总如下:

食品品种

易违规添加的食品添加剂种类和易超标的项目

油炸面制品

膨松剂:泡打粉、明矾;检测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

酱卤肉制品、肉灌肠、其他熟肉

色素:胭脂红;

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甜味剂:糖精钠(以糖精计)。

肉冻、皮冻

重金属:铬(以Cr计)。

自制酱腌菜

重金属:铅(以Pb计);

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

甜味剂: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甜蜜素(以环己基磺酸计)、纽甜、阿斯巴甜。

发酵面制品

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甜味剂:糖精钠(以糖精计)。

冷荤凉菜:

Ø渍菜(泡菜等):着色剂(胭脂红、柠檬黄等) 超量或超范围(诱惑红、日落黄等)使用。

Ø水果冻、冻类:着色剂、防腐剂的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酸度调节剂(己二酸等)的超量使用。

Ø自制腌菜:着色剂 、防腐剂、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超量或超范围使用。

豆类食品:

Ø豆制品(疙瘩):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着色(碱性嫩黄)

Ø日式豆腐、豆花:使用凝固剂(葡萄糖酸内酯、谷氨酰胺转胺酶)超量。

Ø凉粉、凉皮:添加非食品添加剂(硼砂、硼酸)。

面点食品:

Ø面点、裱花食品的彩装:着色剂、乳化剂

Ø面点、月饼:馅中乳化剂的超量使用(蔗糖脂肪酸酯等),或超范围使用(乙酰化单甘脂肪酸酯等);防腐剂,违规使用着色剂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甜味剂。

Ø面条、饺子皮:面粉处理剂超量,甚至出现使用有毒化工原料硼砂、硼酸。

Ø面点:使用膨松剂过量(硫酸铝钾、硫酸铝铵等),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钙、焦磷酸二氢二钠等);超量使用增稠剂(黄原胶、黄蜀葵胶等);超量使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等)。

Ø饺子皮:使用防腐剂乳酸钙;烧麦皮使用着色剂栀子黄。

Ø馒头:违法使用漂白剂硫磺熏蒸。

Ø煮粥:超量使用乳化剂(蔗糖脂肪酸酯等)。

Ø油条:使用膨松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过量,造成铝的残留量超标准。

水产品

Ø绿芥茉膏和辣根膏在调制中着色剂(亮蓝和柠檬黄)的超量使用。

Ø防止虾类变色使用抗氧化剂(4己基间苯二酚)残留量超标或超范围使用。

Ø即食海蛰防腐剂(山梨酸)的超量或超范围(苯甲酸等)使用。

Ø海参鱿鱼等干水产品的水发过程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甲醛、工业级的火硷、纯碱等)。

烹调菜品类

Ø肉制品在煎炸、烧烤、炖煨、汆煮、熘炒过程中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磷酸盐类(磷酸三钠、焦磷酸钠等);其使用复合磷酸盐类还有增重用。

Ø肉制品加工、烹调过程中使用护色剂(硝酸盐、亚硝酸盐),易出现超过使用量和成品中的残留量超过标准问题。

Ø卤制熟食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以及化工原料(酸性橙)。

Ø腐败变质的生肉在烹调加工前用防腐剂(过氧化氢超使用范围)或工业级的过氧化氢氧化而改变其感官性状。

Ø有些油炸臭豆腐其表层的褐色为超范围使用营养强化剂硫酸亚铁,其臭味为超范围使用漂白剂亚硫酸钠加热分解产生。

Ø烹调豆腐和豆制品前(为提高其氨基酸的鲜味加)过量加入品质改良剂(谷氨酰胺转胺酶)。

Ø生豆浆中消泡剂过量使用(高碳醇脂肪酸脂复合物DSA-5等)或超范围使用(乳化硅油)。

Ø鲍鱼汁、鱼翅汁中超大剂量加入增味剂、乳化剂(有掺假、掺杂之嫌)。

现调酒和鲜榨果、蔬汁类

Ø鲜榨果、蔬汁中抗氧化剂的超量使用(D-异抗坏血酸、植酸等);违规使用甜味剂、着色剂。

Ø现调酒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漂白剂、甜味剂、着色剂。

餐饮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要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行为,落实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管理制度,确保来源可溯。加强食品添加剂购进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五专”(专店购买、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计量工具、专用台账)管理要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食品。

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汇总 
餐饮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违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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