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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

 天和图书馆21tc 2023-09-25

 西周的“宗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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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是按照血统远近以区别贵贱亲疏的制度。早在夏、商时期就有萌芽,但形成一种成熟完整的制度,则是在西周时期。宗法制的核心是“嫡庶有别,长幼有序。”嫡,是指嫡子,也就是正妻生养的孩子;庶,是指庶子,是其他妻妾生养的孩子。古代常说的“立嫡以长”,就是在正妻所生养的嫡子中,明确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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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嫡庶的划分,源于夏商周三代实行的“一夫多妻制”。周礼规定:周天子娶十二女,诸侯娶九女,卿大夫一妻二妾,士一妻一妾。众多嫔妃、妻妾所生的一大堆子女如果没有章法规矩,就会出现混乱。这个章法就是“宗法”,即以母亲的身份和孩子出生的先后,把所有的子女划分为“嫡”和“庶”两类。正妻所生的子女称为嫡生、嫡子,妾所生的儿子称为庶出、庶子。这也是历朝历代所谓“子以母贵”的由来。(附图:天子十二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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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的宗法制,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据《史记·殷本纪》记载:“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争相代立,比九世乱,诸侯莫朝。”商朝的时候,因为当时还没有宗法制度,确立王位继承人没有规则可循,随意性很大,政权过渡时期屡屡出现危机。比如,从商王中丁开始,就经常出现诸弟、子争立的情况,“兄终弟及”现象极为普遍。商王的儿子和兄弟们为了争夺权位明争暗斗,甚至刀兵相向,导致商朝出现了九代混乱的局面,国家日渐衰落。周武王灭商后,总结夏、商两代王位继承的经验教训,把“立嫡以长”作为制度确立下来,确立了嫡长子的法定继承人的地位。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压制了周王的兄弟们和其他儿子觊觎王位的野心,对权力顺序交接、稳固统治秩序发生了重要作用(附图:嫡长子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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嫡长子之外的其他嫡子和庶子虽然不能继承王位,但可以通过分封成为诸侯,称为“封国”。诸侯在自己的封国内,也按照“立嫡以长”的原则确立继承人,嫡长子依法继承国君之位,其他嫡子和庶子受封为“卿大夫”,并被赐予一定的土地,作为“采邑”。卿大夫按照宗法制原则,再将自己的采邑分给他嫡长子以外的儿子,称为“士”,分封的土地称作“禄田”。由天子到诸侯、到卿大夫、到士,再到国人,形成一个以周天子为中心的金字塔型的等级分明、层次清晰的统治体系。(附图:宗法与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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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宗法制度下,继承周王的嫡长子家族称为“大宗”,其他封国的嫡子和庶子家族是“小宗”,周王作为“宗主”为族人共尊。在诸侯国内,继承国君的嫡长子家族称为“大宗”,其他被封为卿大夫的嫡子和庶子家族是“小宗”,国君作为“宗主”为族人共尊。从周天子到士庶人,以此类推,层层均有大宗和小宗之分,这种宗族观念,影响后世3000多年。(附图:大宗与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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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密不可分,再加上“礼乐制”,三者构成国家道德伦理和政治制度的基石,共同维护着周王朝的统治秩序。(附图:三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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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曰】

在中国历史上,帝王继承人的确立,大体经过了禅让制、世袭制、选任制三个阶段。禅让制盛行于尧舜禹时期,年代久远无从稽考。选任制始于近代,无须赘述。自大禹立夏至清帝退位,世袭制在中国推行长达四千年之久,影响极为深远,其法理依据就是西周的“宗法制”。

 “立嫡以长不以贤”,核心目的是确立正统、突出作用是解决争端。它明确了王位继承人的唯一性和排他性。也就是说,帝王妻妾虽多,但正妻唯一;正妻的儿子虽多,但长子唯一。因此,法定继承人也是唯一的,那就是正妻所生的儿子中健在的、年龄最大的儿子——嫡长子。

扬子以为,此制虽好,大有缺陷:

其一:使后宫的争斗更加激烈。既然正妻重要,嫔妃们就会争宠上位,周幽王的申后与褒姒是其例也;既然嫡子重要,就有人夺嫡,康熙朝的“九子夺嫡”是其例也;既然长子重要,就有人杀兄,唐王朝的“玄武门之变”是其例也。也正为因如此,早封的正妃和早立的太子,往往会成为众矢之的,结局大都是极其悲惨的。

其二:使嗣君的质量大打折扣。从禅让制到世袭制,由在全国范围内推举贤能,到在家族内部择贤而立,选择范围大大缩小。特别宗法制出现以后,继承人再从家族内部“择贤而立”到“立嫡以长”,已经是争无可争、选无可选。白痴皇帝晋惠帝司马衷的上位就是最经典的案例。

由此可见,宗法制虽然有其积极的作用,但它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纷争问题。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它把继承人的品德和才能完全排除在了考虑之外,既是极为僵化的,也是很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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