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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案例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案

 山空云静 2023-09-26 发布于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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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服务网

黄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而被羁押。案发后,黄某认识到错误,愿意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方罗某经济损失。但对于罗某提出的赔偿金额,双方分歧较大,虽经相关部门多次调解,黄某仍然未能与罗某就赔偿金达成有效赔偿协议。黄某从检察院方面得知,可以将赔偿保证金提存到公证处,作为黄某积极赔偿的依据。

2021年7月8日,在检察院的帮助下,黄某委托其家属到广州市从化公证处申请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公证员认真审查申请材料,在确定申请人的真实想法、意愿,并告知委托代理人相关权利义务和办理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受理了该提存公证申请。委托代理人将赔偿保证金汇入公证处专用提存账户后,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并将领取提存款时间、条件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送达给罗某。

罗某收到公证处的《领取提存款通知书》后,经再三衡量,最终同意与黄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前来公证处领取了上述赔偿保证金。

本案中,加害方黄某通过公证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方式,积极赔偿表明认罪悔罪态度,获得司法机关从轻处罚的机会,体会到司法的温暖,而被害方罗某也从事先提存的保证金中获得赔偿,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实践中,引入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有利于保障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寻求处罚与挽救的社会效果最佳接合点,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XX)粤广从化第XX号

申请人: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公证事项:提存

申请人黄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现自愿赔偿被害方罗某,以求得谅解。由于申请人与被害方至今未能就赔偿金达成有效赔偿协议,致使申请人无法给付。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某于XXXX年XX月XX日将金额为人民币X万X仟元整(¥XX000.00元)的赔偿保证金提存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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