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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不能成为市场监管的“梦魇”!

 正义至上 2023-09-26 发布于河南

市监长缨 2023-09-25 22:01 发表于山东

职业打假人不能成为市场监管的“梦魇”

——不要让子弹继续飞

王乃宝

职业打假人的出现,本是帮助政府部门发挥“啄木鸟”作用,净化市场环境,但近年来,一些“走偏了”的打假人采取有培训、有组织、有团队的轮番“轰炸”模式,形成了产业化、集团化、规模化的职业索赔产业利益链条,完完全全是为了“谋私”。惯用“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的所谓维权“套路”,利用投诉、复议、诉讼,死缠烂打,有一种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无耻精神”。不仅给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了困扰,更是大大增加了基层的行政、司法成本。

一群人围着一人转

   “从你店里的食品有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问问你想怎么办?你不解决,我都保存了证据,会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据我了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应该给本人十倍赔偿。”

“看看怎么办呢?”

这是一段职业打假人和商家的对话, “似曾相识”。语气十分强硬,打假人威胁商家,俨然一副不给钱誓不罢休的高压姿态,哪是维权,明明就是在“绑架勒索”嘛!

有的采取踩点蹲点守候,“及时”等待食品过期,或者“一个人发现一家超市有过期食品,立马在群里发布信息,一会陆陆续续来了N个人买,每个人都得赔偿。” 一人“购物”,蜂拥而至。还有一些职业打假人甚至专门“诈吃”,这些人将正常产品和问题产品调包,或在餐馆监控盲区破坏食物,现场拨打投诉举报电话,要求市监现场办案,让商家有口难言,市监办案也十分困难。低成本高回报,屡试不爽,这些职业打假人是“把市场监管当成利器,达到他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

一旦职业打假人的诉求达不到满足,直白地说“钱不到手”,受理的市场监管人就可能会被“恶意报复”。明明知道 “不是以消费为目的”,因为没有统一规范,认定起来也不很难,也只能受理,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依法依规组织调解或者进一步调查处理,就需要现场检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等等一系列工作内容,既要有成效,关键还得注意时间节点。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可以说“陪尽了笑脸”,“说尽了好话”,生怕哪句话说错了,被抓住把柄,那可就“吃不了兜着走了”。

一个所,一个业务科室,甚至是几个业务科室需要联动,为了这一个所谓“投诉举报”,每天数十件,甚至更多,带来了超负荷的工作量,导致科室所队日常工作基本围绕打假人转,几乎天天如此,耗费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可想而知了。

只为“钱” 伪维权

今年以来,我局里已经已收到本区人民政府通知的20件复议答复通知书了,分析起来看,其中职业打假人申请复议达17件。

简单的数字背后,凸显出职业打假人滥用行政复议权现象,一线市场监管人员消耗在用于受理举报投诉、现场核查、书面回复并邮寄,如果符合消费者权益争议纠纷的,进入调解程序,但最终结果往往以职业打假人接调解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而调解终止,浪费了大量的行政执法资源。

“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帮助政府部门发现了一些监管的空白点,比如有些商家偷偷售卖未经允许的商品或者有些生产经营行为没有明确定性,监管部门需要明确处罚依据。”职业打假人还是能发挥一些积极作用,但目前对于已经人手很紧张的市场监管的一线工作人员来说,浪费的时间和精力有点大。

除了行政复议带来的困扰,有些职业索赔的行为已经分辨不出商家是否真的“违法”。“偷梁换柱”“守株待兔”静候临期食品“超期”时有发生。就在前一段,有职业打假人直接是下了几千块的“血本”,在我区某酒水经营部购买了所谓“军酒”,购买后直接来市场监管局,认为该经营部销售“军酒”,要求给予查处,并要求经营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之规定给予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

类似情况,确实很多,他们哪是维权,不分青红皂白,错把平台当做了挣钱的本事,这不就是明抢嘛,简直是有些无耻至极了。 

 “职业索赔”的子弹仍在继续飞

为了遏制恶意投诉,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而发起的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以“打假”等名义实施恶意投诉的“职业索赔”行为将受到规制,”但实践中,生活消费无统一标准,职业索赔人身份排除难,实在没有可行性依据,基层认定起来也就无所适从了。

其实,早就有专家认为,对于脸上没有标记的自然人的投诉,如何认定其是以生活需要为目的,还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在实践操作中或存在难度,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或在有关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

早在去年,针对“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这一现象,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大家关心的问题接受电视问政时表示, “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严重影响商超经营,破坏济南市营商环境,相关部门将齐抓共管,共同打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预计将在8月份建立起恶意职业打假人“黑名单”。一年多过去了,“黑名单”去哪儿了?也是没有了下文。

专家指出,目前,现行法律法规未对“职业索赔人”作出明确定义,其身份认定问题存在分歧,但“职业索赔人”带来的大量投诉案件占用了执法机构的大量精力,高达60%-70%的胜诉率让行政执法机构同时面临司法和舆论的双重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主任宋建宝指出,消费者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和适用应当更加严格,以降低行政机关投诉或法院起诉案量,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行政资源浪费。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功教授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针对职业索赔的规制可出台一些指导案例,以解决职业索赔行为的法律适用明确标准缺乏,修改法律、颁布法律、司法解释成本较高问题。

各种原因莫衷一是,现在截止到目前,我省我市也未能够出台相关措施,试图遏制乱象。看来依法遏制“职业索赔”,任重道远,在我们这里子弹还得继续飞一会儿了!

纷纷靶向点射 子弹飞不久矣

职业打假人的“职业维权”乱象破坏了营商环境,让企业畏首畏尾不敢干,与中央“四敢”要求相悖。近年来,多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关措施,试图遏制乱象,简单梳理下部分地区治理乱象的经验做法。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制定地方性法规。《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条例首次提出了“终止调查并将相关线索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范围”的方法,在目前职业打假泛滥、恶意索赔日益增多的情形下,该做法无疑在探索高效化、批量化处理职业举报件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性的一步。但是该做法一方面仍不完善,仅涉及食品领域(为涉及普通产品标签和虚假广告领域),且对投诉未作出规定,仅对举报(或违法线索)有指导意义,效果有限;“终止调查并纳入风险监测范围”的方法,涉及法律层级问题,无法借鉴复制。

福建省多地出台规范性文件。《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暂行规定》对 “恶意投诉举报”进行了定义;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的表现形式及认定因素进行了列举;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明确了规范性处置意见等。可谓在规制职业打假的历史上开创先河,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区域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这些地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一方面法律效力较低,在实践中能否获得复议和诉讼机关的认可有待观察;另一方面没有作出细化规定,基层如何应用实践缺乏必要指引。

沪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职业打假人”相关问题对沪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答复,“对职业打假人以非法榨取企业钱财为目的,对生产经营者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诉讼等进行威胁或者要挟,强行索赔或者索赔数额明显超出合理范围,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以非法骗取企业钱财为目的,通过掩饰产品真相的方法,使经营者产品错觉信以为真,从而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诈骗罪。”该回复提出了部分职业打假人以非法手段进行恶意索赔、骗取财物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向不法分子“亮剑”,为优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但是对于尚不构成犯罪数量庞大的轻微问题索赔行为并不具备指导意义。

各地关于“职业索赔”的一些司法案例,值得我们市场监管人学习和思考。比如韩某起诉某超市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红酒案,一审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决((2018)鲁0213民初3860号)认定韩某为“职业打假人”而非消费者,且有获利目的,因此未支持韩某十倍赔偿诉求;二审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9)02民终263号)则认为“判断一个自然人是不是消费者,不是以他的主观状态为标准,而应以购买的商品的性质为标准,只要他购买的商品是生活资料,就可认定他是消法所保护的消费者。”将一审判决撤销并支持韩某诉求;“超市”申请再审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2020)鲁民再386号)未再对韩某是否属于消费者进行认定,但是表示韩某“在购买时对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主观上系明知,并即时录像,购买后亦未饮用,涉案红酒无中文标签并不会对其造成任何购买或食用误导。”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事实上认可了一审中对于“职业打假人”并非消费者的观点。再如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23) 津 0110 民初 794 号)判决认为,该案原告曾起诉超市及产品生产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其购买后均主张商品过保质期主张退款并索赔,法院认为原告的购买商品录制视频的行为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其是以索赔为目的进行购买商品,每次购买商品均变为盈利手段,其行为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其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故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看,虽然各地纷纷针对实际出台了不少规范,采取了不少措施,进行大胆尝试;人民政府或上级机关对于其提请的行政复议屡屡做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法院等对职业打假的“职业索赔”的诉讼在司法实践中,也屡有驳回,不予支持。但凡此种种,只是在某一区域,在个别表案例,通过层层剥离相关法律法规,裁判人员真是需要点 “胆识”。但仅就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讲,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其实可行的法规指引,这是面临的实际境地。

从基层疲于应付职业索赔人的乱象现状出发,亟须出台法律法规来限制职业索赔行为的无底线发展。需要对职业索赔人和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且标准更为具体、具备可操作性,避免市场监管部门、复议诉讼机关认定不一的情况。

完善投诉举报关口登记机制,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建立“职业打假人”专库,通过数据积累对类似重复案件从源头上梳理,释放工作效能,减轻基层负担;让基层在遇到此类投诉举报时高效履职,降低自我判断带来的复议诉讼风险。

职业打假人职业索赔所涉及的流程往往不仅采取投诉举报,还涉及纪检、信访、复议、诉讼等,涉及纪委、信访、司法、法院甚等多个部门,要整治职业索赔乱象单靠市场监管部门可谓“孤掌难鸣”,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畅通部门协作通道,强化对投诉举报信息的汇总研判。 

由此引发产生的复议、诉讼和信访日渐增多。如何在高压之下高效处理每一件投诉举报,具体调查到何种程度才是穷尽调查手段,如何在行政取证手段有限的情况下客观作出判断等等,是困扰的一大问题。要针对职业索赔类投诉举报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将基层干部因缺乏经验而作出的探索性试验和无意过错,与肆意妄为、明知故犯甚至违法违纪区分开来,用容错机制消除干部的后顾之忧。

“法者,治之端也”。职业打假暴露出的日益突出的乱象,已经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并且在不断探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和坚决遏制肆意的“职业打假人”。相信不会太久,职业打假的子弹不会也不能肆意的飞了。

来源:济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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