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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解读

 汾河图书馆 2023-09-26 发布于山西
上城区总工会 2020-05-27 18:56 发表于浙江

为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规范化、法治化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2019年1月15日,全国总工会印发了《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印发的《关于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同时作废。现将《条例》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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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有会员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应当建立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原则上召开会员大会。

原先《暂行规定》规定有会员2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不足200人的基层原则上召开会员大会,在基层工会实际工作中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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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员代表大会的地位

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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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员代表大会的届期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原先《暂行规定》明确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现《条例》规定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与《工会法》的表述一致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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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制度

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换届选举、补选、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

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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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会员代表组成比例

会员代表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应占一定比例。

原先《暂行规定》明确会员代表中一线工人不少于60%,现《条例》中没有明确一线职工比例。但根据“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的要求,依此倒推,一线职工和中层副职以下管理人员在会员代表中的比例应达到80%以上。因此,原则上一线职工在本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的比例,应当不少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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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员代表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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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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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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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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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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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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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会员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因特殊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同意,也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但会员代表一般不得少于30人。

原先《暂行条例》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根据会员人数确定相应代表人数比例,代表人数上下限比较宽泛。现《条例》根据会员人数直接明确代表人数区间范围,更具有可操作性。基层工会根据会员人数区间和实际情况,在代表限定人数区间范围内,确定会员代表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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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会筹备责任主体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新成立基层工会的由工会筹备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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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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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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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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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评议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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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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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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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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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

原先《暂行规定》规定了会员代表大会“五项职权”,现《条例》增加了两项职权,达到了七条。从内容上来看,增加了“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开展会员评家,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情况”、“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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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的产生方式

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不得指定会员代表。具有本单位基层工会会籍的会员,都有选举、被选举为会员代表的权利。

劳务派遣工会员,原则上按照会员会籍关系来确定民主权利的行使(选举、被选举为会员代表)。若劳务派遣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并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会员委托管理协议,有相应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在会籍所在工会参与并行使民主权利。如果劳务派遣企业未建立工会,劳务派遣工在用人单位加入工会并取得会籍的,在用人单位工会行使民主权利。

关于劳动派遣工会员行使民主权利相关内容,是《条例》新增的内容。

会员代表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二是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三是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四是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五是在职工群众中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会员代表的选举

一般以下一级工会或工会小组(分工会)为选举单位进行选举,两个及以上会员人数较少的工会小组(分工会)可联合为一个选举单位。

会员代表由选举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规模较大、管理层级较多的单位,会员代表由下一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选举要求

选举单位按照基层工会确定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条件,组织会员讨论提出会员代表候选人,召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参加的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差额率不低于15%。

会员代表当选规定

会员代表候选人,获得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由下一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其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代表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时,方能当选。

会员代表结构及资格审查

会员代表产生后,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对会员代表人数及人员结构进行审核,并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会员代表人数少于原定代表人数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额再分配,进行补选,也可以在符合规定人数情况下减少代表名额。

会员代表任期

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代表的职责是:

🔹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在广泛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听取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对基层工会委员会及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的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批评、建议;对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保持与选举单位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热心为会员说话办事,积极为做好工会各项工作献计献策;

🔹积极宣传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精神,对工会委员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团结和带动会员群众完成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会员代表团(组)

选举单位可单独或联合组成代表团(组),推选团(组)长。团(组)长根据会员代表大会议程,组织会员代表参加大会各项活动;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按照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安排,组织会员代表开展日常工作。

基层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可事先召开代表团(组)长会议征求意见,也可根据需要,邀请代表团(组)长列席会议。

会员代表日常活动

基层工会应建立会员代表调研、督查等工作制度,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员代表的作用。

会员代表权益保障

会员代表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单位应当正常支付劳动报酬,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会员代表权益保障,是新《条例》新增加的内容。

会员代表身份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代表身份自然终止:

🔹一是在任期内工作岗位跨选举单位变动的;

🔹二是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工作)关系的;

🔹三是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内退、外派超过一年,不能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会员代表罢免

会员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是不履行会员代表职责的;

🔹二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对单位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是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会员代表罢免程序

选举单位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提出罢免会员代表。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提出罢免的,选举单位工会应及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罢免会员代表,应经过选举单位全体会员过半数通过;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应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应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补选

会员代表出现缺额,原选举单位应及时补选。缺额超过会员代表总数四分之一时,应在三个月内进行补选。补选会员代表应依照选举会员代表的程序,进行差额选举,差额率不低于15%。补选的会员代表应报基层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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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请示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基层工会换届或工会新组建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应将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机构、会员代表的构成、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等重要事项,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和请示。上一级工会接到报告后应于15日内批复。

此项内容是《条例》新增加的内容。

会员代表培训

基层工会换届或工会新组建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应对会员代表进行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工会基本知识、会员代表大会的性质和职能、会员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大会选举办法等。

此项内容也是《条例》新明确的要求。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限

基层工会换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全部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后,应在一个月内召开本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收集会员代表提案

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会员代表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建议,积极提出与会员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提案,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提前告知会议事项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日期、议程和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通知会员代表。

召开预备会议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可举行预备会议,听取会议筹备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关于会员代表资格审查情况报告,讨论通过选举办法(草案),通过大会议程和其他有关事项。

预备会议全体会员代表参加。基层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召开预备会议,如果不召开预备会议,可将相关议程列入到正式会议之中。

列席会议人员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未当选会员代表的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女职工委员会委员应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或代表列席会议。可以邀请获得荣誉称号的人员、曾经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列席人员和特邀代表仅限本次会议,可以参加分组讨论,不承担具体工作,不享有选举权、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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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会员评家及民主评议工会干部

会员代表大会应每年对基层工会开展工作、建设职工之家和工会主席、副主席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测评,测评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应及时公开,并书面报告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测评办法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原先《暂行规定》有对工会领导人进行民主评议的内容,规定每两年结合民主评议对工会领导人民主测评一次,测评内容为会员代表对工会领导人的信任度。新《条例》对测评对象、内容、等次更加明确,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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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罢免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情形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是连续两年测评等次为不满意的;

🔹二是任职期间个人有过失的;

🔹三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是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情形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罢免:

🔹一是任职期间个人有过失的;

🔹二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其他需要罢免的情形

罢免的途径和方法

本届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提议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罢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的,应经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进行考察,未建立党组织的,由上一级工会考察。经考察,如确认其不能再担任现任职务时,应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应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的,罢免有效,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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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其他形式

规模较大、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一致,会员代表难以集中的基层工会,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如进行无记名投票的,可在分会场设立票箱,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投票、统一计票。

新《条例》根据互联网技术发展及优势,增加了运用网络互联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内容,相应基层工会可依据自身实际和需要,积极探索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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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两会合一”召开注意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应分别召开,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时间段召开的,应分别设置会标、分别设定会议议程、分别行使职权、分别作出决议、分别建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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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档案管理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重要事项和选举结果等应当形成书面文件,及时向会员公开,并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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