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同的案情及诉讼请求,应当分别按照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提交如下(但不限于)证据: 被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 1、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的凭据;(常见为产证、产调) 2、能证明被拆除房屋的结构、房屋的性质(住宅、办公或商铺)、房屋的建筑面积等的证据; 3、在被拆迁房屋所有权凭据上记载的所有人不是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时,还须要提交能够证明被拆迁人有权主张补偿安置的证据,例如:继承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原权利人放弃权利的证明等; 4、 能证明房屋何时被拆除的证据; 5、已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提交该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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