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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却难以提供证据时该如何救济?

 刘冲伟律师 2023-09-27 发布于江苏

作者:刘冲伟律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本条是关于侮辱罪与诽谤罪的规定,其中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侮辱罪与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告诉的才处理。什么意思呢?通俗点讲,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罪与诽谤罪案件是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而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外的侮辱罪与诽谤罪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自诉,追究涉嫌侮辱罪与诽谤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现实中,绝大多数侮辱罪与诽谤罪案件是由被害人自诉提起,然而,作出有罪判决的比例却很低。近年来,在互联网上实施网络暴力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但是,因为是被害人自己提起自诉案件,被害人在确认网络暴力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诸多现实困难,导致被害人要么无法提起有效诉讼,要么无法提供有效而充分的证据。此时,被害人该怎么办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提供了救济途径,即被害人此时可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具体怎么操作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11条规定:“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为公安机关取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亦即,对于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的案件,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可请求法院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具体的协助事项包括公安机关查明行为主体,收集主要二方面的证据,一为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二为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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