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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法官这样说

 老树藤 2023-09-27 发布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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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是如何规定的,两者有何不同?”

“员工不告而别,是自动离职了吗?”

“何种情形下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离职手续你办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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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9月27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共同举办“法进百企”系列活动暨“企业家学法”专题第三场法治讲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法官叶佳以《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合规管理与风险应对》为题进行授课,来自全市50余家企业的代表参与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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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讲座还通过“上海高院”视频号、抖音号、快手号、新浪微博、知乎,“上海一中法院”视频号等平台向公众现场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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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佳




民事审判庭

三级高级法官

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

本次讲座围绕劳动争议处理原则以及裁判理念、终止与解除的归类比较、终止与解除的相关问题、离职管理以及竞业限制等多个专题展开,针对中小微企业关注的领域,选取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示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合规管理和风险应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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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持续性的法律关系,兼具财产性与人身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并非零和博弈关系,和谐的劳动关系能够使得各自的核心诉求得到实现。当出现冲突时,需要通过常法、常理、常情平衡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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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保护不是单保护,法律规定及裁判理念兼顾劳动者劳动就业权与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但劳动法是社会法,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劳动基准保护,在最低工资、工伤保险、解除限制等方面,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强制性规定,不应通过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等方式减免己方法定义务。

自媒体时代,用工管理自主权的行使在合法性之上,应当更加关注合理性。对待劳动者的异议或诉求,用人单位宜及时回应与妥善沟通,以求同存异,避免出现合同履行僵局。

稳企业、保就业的目标下,处理劳动争议要坚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协商求同、平衡保护、纠纷多元化解原则。树立劳动关系双方同力协契、共商共议理念,既要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就业稳定,又要为企业生存发展、有序运转创造应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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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于一定的法律行为的作出而终结。两者概念、情形、后果存在不同,实践中应按图索骥、区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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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不存在“自动离职”或“自动解除”的认定,当员工出现长期脱岗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积极行使管理权。

劳动合同的期限会因法定情形顺延,应标注与更新特殊员工,如“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员工、罹患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员工、医疗期内员工、“15+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员工、具有工会职务的员工等情况,做好台账管理。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受法律约束的程度较高,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另行约定或规定,更多体现了社会法的性质和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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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终止情形或作出解除行为时,用人单位宜留存相关凭证或固定原因证据,并根据规定支付相关经济补偿或其他待遇。用人单位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承担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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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存在服务期约定外,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辞职(试用期为提前3天)即依法发生解除效力,不需经过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甄别劳动者作出的意思表示系辞职还是辞职申请,并固定解除原因,以消弭日后争议。

违纪解除应对照规章制度严格使用,并遵守法定通知程序。对涉及劳动者重大权利义务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民主程序予以制定并履行公示告知程序。规章制度的条款内容不应相互冲突,宜明确具体、层次得当,建议通过归纳与列举等方式固定常见规则。

无过错解除一般均有协商或调岗(培训)的前置程序,宜作为最后手段,仅在用人单位善意履行前置程序后,仍难以维系双方劳动关系方可行使。未经法定前置程序而径直作出,一般须承担违法解除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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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手续系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后合同义务,包括“手续类”“结算类”“身份类”“档案类”等,即便与员工存在相关争议,也应合规合理寻求救济,不得以此为由拒办手续、扣留证件等。如对相关离职员工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的需要,用人单位可与其依法约定离职竞业限制,并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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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工资或经济补偿一般在劳动者办妥工作交接时结清。对特殊情况(如递延奖金或绩效提成)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竞业限制有其适格主体,须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必要与需要,竞业人员或范围过大均有可能作否定性评价。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超过三个月未支付,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授课结束后,企业代表还就各自关注的话题与法官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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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问题,都是我们企业常常碰到或容易忽视的。叶法官对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进行了详细的解读,针对性地作出风险提示,并提供了切实有效的建议。这也为我们企业今后管理提供了很好的指导思路,非常具有实践意义。

企业代表们纷纷表示,整个授课内容深入浅出,令人受益匪浅,希望今后还能听到更多这样的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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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企业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关键所在。此次讲座,旨在强化中小企业法律意识,规范用工管理,共促良好用工环境,服务保障稳就业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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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梦茜

值班编辑:王梦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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