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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实务分析

 红尘炼心zhang 2023-09-29 发布于海南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 韩洪律师

       提记:本人在《民法典时代合同无效的认定法律实务》一文中,对实务中如何认定合同无效的问题进行了论述,本文主要论述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及行为人的责任承担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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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第三章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其中,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合同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因此,合同无效的后果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被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上述规定表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有:

        其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其二,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其三,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司法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问题之一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确定行为人的返还责任或者折价补偿范围?

       20191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就人民法院在合同无效后对返还责任或者折价补偿范围的确定,提出了原则要 求以及具体规则,本人总结归纳如下:

      其一,遵循诚信原则合理分配责任。在确定合同无效后,要依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应予返还的财产性质,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

       其二,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合理确定财产增、贬值部分的返还或赔偿责任、货币的利率标准。当事人仅请求返还财产,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发生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增值或者贬值部分的返还责任;返还货币的,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款项用途、获利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利率标准。如果当事人在请求返还财产的同时还请求损害赔偿的,此时返还财产原则上仅指返还原物或者本金,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考虑前述的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受让人行为与财产价值变化的关联性以及款项用途、获利情况等因素,准确认定责任范围。

      其三,双务合同互相返还财产时要对增、贬值合理分配、分担。双务合同无效后,双方因该合同取得财产的,应当相互返还。应予返还的股权、房屋等财产相对于合同约定的价款出现增值或者贬值的,人民法院要综合考虑市场因素、受让人的经营或者添附等行为与财产增值或者贬值之间的关联性,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避免一方因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而获益。

      其四,在确定因标的物灭失、转售等无法返还的折价补偿责任时,要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合理分配、分担利益或损失。在标的物已经灭失、转售他人或者其他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当事人主张返还原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主张折价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折价时,应当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当事人在标的物灭失或者转售时的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标的物灭失时当事人获得的保险金或者其他赔偿金,转售时取得的对价,均属于当事人因标的物而获得的利益。对获益高于或者低于价款的部分,也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或者分担。

      其五,利息和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规则。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

       司法实务中,争议比较大的另一个问题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确定行为人的损害赔偿范围?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除了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责任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质言之,任何一方行为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且对方因此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当向对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从法理上讲,合同无效的过错赔偿,是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是对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本人在《民法典违反先合同义务责任承担司法实务》一文中,对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缔约过失责任及信赖利益的损失的范围已经详细论述,本文不再赘述。简言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行为人应当根据过错程度赔偿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

      依据《会议纪要》规定,合同无效后,仅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不足以弥补损失,一方还可以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财产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财产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

       综上,合同无效后,在行为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对方信赖利益损失的责任,如果标的物返还或折价补偿时存在贬值,赔偿的范围还应当包括贬值损失。合同纠纷诉讼中,当事人可以把贬值损失列入返还或折价补偿范围内进行主张,也可以就贬值损失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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