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案例袁理】特定情形下,承包人可能因过错行为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山鹰单利平 2023-09-29 发布于北京

/与你一起,研读案例/

图片

特定情形下,承包人可能因过错行为

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概述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初衷是为了解决建筑行业长期、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通过解决施工企业工程款被拖欠问题,实现保障建筑工人劳动报酬的最终目的。具体表现在发包人逾期不清偿债务,承包人可向发包人主张就其建设部分的工程进行折价或以其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即便建设工程被转让,也不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效力可及于发包人取得的工程转让款等等。

然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一项优先权,但承包人不得滥用,在特定情形下,承包人自身存在的某些过错行为,可能导致其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二、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629号民事裁定书

     2015年4月22日,上海佳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程房产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1.1.11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规定的通用条款。12.4.1约定:本工程无预付款。本工程形象进度施工至整体(两幢塔楼)主体结构封顶且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认后,承包方提出付款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已完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的70%……

施工合同签订后,南通二建于2015年5月19日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开工。

     2016年10月,南通二建与佳程房产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第一条约定:为保证第三方监管及时提交监管报告及依据,保证本项目开发贷款在11月份不被终止,承包人配合在2016年10月20日在监管方要求的资金确认函上盖章(发包人明确该确认函内容不作为承包方实际收款的依据)。第二条第1款约定:鉴于发包人近期资金使用需求较大,承包人愿意配合发包方提请本期开发贷款人民币40,000,000-50,000,000元……第5款约定:为表诚意,双方协商同意将原合同约定本工程形象进度施工完成至整体(两幢塔楼)主体结构封顶后支付至已完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的70%调整为55%,双方明确原合同约定的其他工程款支付条款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已提前支付的款项可从应付款额中扣除。

     2016年3月28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东分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佳程房产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佳程房产公司向农商银行借款400,000,000元用于商业用房开发,并将系争工程抵押给农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农商银行自2016年5月18日至2017年3月21日止已向佳程房产公司发放贷款共计373,242,901元。对此,佳程房产公司予以确认。

     2017年1月12日,南通二建提交《上海浦东佳程广场(G1-12地块)项目付款申请书》,载明本工程形象进度施工已完成至整体(两幢塔楼)主体结构封顶,支付至已完工程施工图预算造价的55%,累计已付款29,740,000元,本期申请付款金额69,260,000元。

     南通二建先后向佳程房产公司发送2017年1月13日工程款支付事宜的函、2017年2月13日停工的联系单,要求佳程房产公司履行《补充协议》所约定的形象进度施工完成至整体(两幢塔楼)主体结构封顶时佳程房产公司应支付工程款99,000,000元,扣除已付的29,740,000元,还应支付工程款69,260,000元;另因佳程房产公司拖欠工程款,恰逢春节前夕,南通二建面临工程施工人员、分包单位、材料商的索款压力,故从2017年1月28日起南通二建不得不停工。

     佳程房产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南通二建发送《关于上海浦东佳程广场项目沟通联系函》,载明由于年底银行放贷紧缩的问题,造成工程款暂时支付困难,没有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南通二建无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年终工资问题,对此表示歉意等等。2017年3月6日向南通二建发送《关于的回函》,载明:一、南通二建擅自停工,无权向佳程房产公司索赔停工损失及顺延工期。二、根据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2.4.1的约定,付款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尚未全部满足,付款条件尚不具备。

     南通二建于2017年8月18日向佳程房产公司发送《律师函》,重申要求佳程房产公司立即付清所拖欠的全部工程进度款,并与其磋商确定停工损失赔偿和工期顺延等事宜,否则将循司法途径解除施工合同。

     后,南通二建提起诉讼,诉请:……3.判令佳程房产公司支付南通二建工程款……6.确认南通二建有权在佳程房产公司欠付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以系争工程折价或者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日追加农商银行参加诉讼。农商银行述称于诉讼中发现南通二建和佳程房产公司约定的工程款仅为180,000,000元,其实际收到的工程款已远超合同约定的数额,故南通二建和佳程房产公司存在恶意串通骗取贷款行为,涉嫌犯罪……

     诉讼中,南通二建自述,其取得农商银行向佳程房产公司发放贷款145,432,901元,但因未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支付进度款的时间节点,故南通二建根据佳程房产公司的要求,将其中的115,692,901元返还给佳程房产公司,南通二建实际取得的工程款为29,740,000元。佳程房产公司认可其共支付工程款29,740,000元。

     (二)裁判观点

     针对南通二建是否对系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七条[1]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2]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系争工程系因佳程房产公司逾期欠付工程款而停工,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故南通二建对系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就南通二建与佳程房产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法律关系而言,南通二建对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系争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本案的关键在于,南通二建的优先受偿权与农商银行的抵押权产生冲突的情况下,两权利相较应当如何保护的问题。农商银行与佳程房产公司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约定佳程房产公司向农商银行借款400,000,000元用于商业用房开发,并将系争工程抵押给农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农商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一方面要求审核工程进度,一方面要求建设工程的施工方南通二建出具《施工方已收到资金确认函》。农商银行的上述行为,是对其抵押权的保护。南通二建明知出具《施工方已收到资金确认函》系配合佳程房产公司获得贷款发放仍予以出具,甚至在实际收到相应工程款后将款项返还给佳程房产公司,南通二建的资金处分行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综合衡量南通二建的优先受偿权和农商银行的抵押权,认为农商银行已经尽其所能维护其抵押权利益,而南通二建返还已收款项后再主张欠付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损害了农商银行的权益,难以支持。至于南通二建抗辩认为其返还工程款的行为是基于未到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原因,该主张是其与佳程房产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农商银行,亦不能否定其出具《施工方已收到资金确认函》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建设工程承包人享有的一项法定优先权,但承包人不得滥用该项权利,且在特定情形下,因承包人自身存在过错行为,其还可能丧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案南通二建就案涉工程应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结合南通二建所实施行为的主观过错、后果、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影响建筑工人利益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第一,从主观过错来看,南通二建在原审中自认其曾向农商银行出具了落款时间分别为2016年3月31日、5月10日、5月23日、8月22日、8月30日的5份《施工方已收到资金确认函》,确认收到工程款261,466,700元。南通二建作为长期专业从事工程建设的市场主体,应对农商银行要求其出具收到资金确认函的目的以及其出具收到资金确认函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相应的认知。在此情况下,南通二建仍向农商银行出具与实际收到工程款金额不符的《施工方已收到资金确认函》,并将其实际收到的145,432,901元工程款中的115,692,901元返还给了佳程房产公司,配合佳程房产公司套取农商银行贷款。南通二建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其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从行为后果来看,南通二建在原审中自认由其出具的5份资金确认函载明其已收到佳程房产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合计261,466,700元,超过原审法院认定的南通二建施工工程的总价款157,704,663.49元。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是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提和基础,南通二建在收到资金确认函中确认收到的工程款已超出其实际应得的工程款,其因为自身的过错行为丧失了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事实基础,其不应再享有该项优先权。第三,从是否损害他人权益的角度来看,虽然南通二建出具5份收到资金确认函的对象为农商银行,但该行为导致佳程房产公司从农商银行获取的本应用于支付工程款的贷款被挪作他用,而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款未获清偿,必然会影响佳程房产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故南通二建出具收到资金确认函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农商银行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佳程房产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对佳程房产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不应再优先于农商银行对佳程房产公司享有的贷款债权,以及其他债权人对佳程房产公司享有的债权。第四,南通二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案涉工程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综上,二审判决认定南通二建就案涉工程因其自身过错行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不当。

三、小结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过正当界限,否则,滥用民事权利者应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前述案件中,承包人为帮助发包人获得银行贷款,出具虚假文件,侵犯了贷款银行和发包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其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银行的抵押权产生冲突时,被人民法院判定为不再享有优先权。鉴此,无论是公权力主体还是私权利主体都须遵循法律的指引,只有在有限范围内的行权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支持。

脚注:

[1]已失效。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 已失效,现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声明: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视为本团队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仅供讨论交流使用。


图片

文章校对:卢人豪

排版编辑:王瑱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