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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建设工程未整体竣工验收的,“已退场施工方”是否有权主张工程款 | 实务研究

 昵称46712677 2023-04-10 发布于辽宁

图片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未竣工工程价款结算的问题相较已竣工验收的工程要复杂许多。因种种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或者未完成,且施工方中途撤场的,对于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结算如何主张,实践中争议较大。

本期,我们选取了最高法的典型案例,就司法实务中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下文,我们将予以分享,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案情简介



一、2010年8月,郝海刚以湖南对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日月轩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建设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多项土建与安装工程。

二、合同签订后,郝海刚进场施工,日月轩房地产公司向郝海刚个人账户支付工程款。后因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未及时向郝海刚支付工程款,郝海刚退出施工现场。

三、2015年8月,日月轩房地产公司与郝海刚达成《调解协议书》。协议确认经对郝海刚已完工工程造价评估,工程含税造价为2.06亿。对其完成工程范围内的后续质保及维修内容由其继续承担,该《调解协议书》已被法院确认有效。

四、后双方关于支付工程款的条件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最高院再审认为,郝海刚已经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虽未完全完工,但就其已施工部分,有权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故日月轩房地产公司以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主张不应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五、日月轩房地产公司主张工程存在影响竣工验收的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交质量鉴定报告等证据证明,并且在签订《调解协议书》时,郝海刚已经退场,但双方在协议书中对质量问题并未提及。即使存在质量问题,在日月轩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后,郝海刚对其施工部分仍需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故不能因此抗辩不支付工程款。


核心观点




施工方因某些原因未完成整体工程而中途退场的,虽整体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就其已施工部分仍有权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款,建设单位不能以整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对抗“已退场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主张。


实务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会出现因种种原因导致施工方在仅完成施工范围的部分工程时提前退场,当施工方退场后,在对于其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通常会以施工范围内的整体工程尚未完工或未竣工验收为由抗辩自己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究其本质而言,就是竣工与结算的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部分中规定,“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该条款明确了工程结算应当在竣工验收后进行,无论是有效还是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要求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并支付工程质保金以外的其他款项。之所以在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主要因为在工程尚未完工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则无法判断,同时承包人最后实际施工的工程量也将无法确定。

虽然竣工是付款的前提,但并非结算行为的前提,如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就已经协商确定了价款即结算行为,当固定总价合同履行完毕后,如有必要可就变更范围及相应签证等另行补充结算,若无必要则无须另行结算,直接按照约定总价进行付款。此外,一些工程存在中间结算、月进度表等,均可以作为最终结算的基础,对发包人、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尽管绝大多数工程项目的结算都发生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但工程结算并不以工程竣工为先决条件。

综上,当承包人退场后,发包人未支付相应工程款或者提供担保,合同未解除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形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对退场施工方已完成工程量,应通过司法造价鉴定予以确认工程价款,在双方对工程质量无争议的情况下,应参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之规定,发包方应当向退场施工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能以整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拒绝支付。


律师建议




施工人退场后,仍有权对应完工的工程主张工程款,工程结算并不以工程竣工为先决要件,虽然绝大多数工程结算均发生在工程竣工后,但发包人不得以此拒绝支付已退场施工方对已完成工程结算的主张。施工方退场后,仍需对其施工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承担责任,若其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质量抗辩,拒付部分或全部工程款。因此,施工方在履行施工义务时,应当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施工,避免因工程部分或全部出现质量问题,导致其请求工程款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的情况发生。


 类案参考



案例一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甘肃源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西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申1646号]一案中认为,关于认定应付工程款依据的问题。源祥公司与佰祥公司于2017年7月9日签订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根据本案查明事实,佰祥公司进场施工至2017年12月10日停工,该工程至今未完工。虽合同约定了双方的工程造价结算规则和总造价,但佰祥公司仅完成部分工程项目,无法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一审法院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确定佰祥公司施工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价款并无不当。在佰祥公司停工后,案涉工程处于源祥公司控制之下,而源祥公司在一审答辩以及反诉中均未对工程质量提出主张,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综合案涉工程停工以及未办理验收的原因、案涉项目的实际占有情况、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中的实际主张等事实,原判决认定案涉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潘传进、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一案中认为,本案中,虽然潘传进借用河南忠诚公司的名义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签订了《劳务作业(隧道工程)承包合同》,但潘传进每月向中铁十二局二公司报送的人工作业已完工程数量计算表及计价数量表。可见中铁十二局二公司是将成贵铁路CGZQSG-11坪上隧道正洞2444米标段工程交由潘传进承接。在潘传进退场时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协商的过程中,河南忠诚公司并未参与,而是由潘传进等人直接以隧道队的名义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签订相关处理纪要,可见中铁十二局二公司明知潘传进实际施工人的身份。潘传进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因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法定资质的自然人潘传进,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的事实合同。该事实合同虽然无效,但潘传进已完成部分工程,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对潘传进已完成工程的质量未提出异议,视为该部分工程合格,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潘传进作为无效合同的相对人有权请求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参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案例三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朝阳中贸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最高法民终688号]一案中认为,发包人朝阳中贸与承包人南通二建签订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南通二建对中贸府邸工程部分依约进行了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因双方发生纠纷,南通二建只对部分工程进行了施工后撤场。南通二建提出,朝阳中贸与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是虚假的,但是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从朝阳中贸与南通二建签订本案合同的内容看,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南通二建提供的监理单位出具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单能够说明工程质量得到监理单位的确认,并且依据鉴定报告确定了工程款数额。鉴定单位在一审时已经对朝阳中贸提出的反对鉴定结论的问题进行了一一回复,并无不当。案涉鉴定报告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鉴定结果适当,应予采信。对南通二建施工部分工程,朝阳中贸应当按照鉴定结论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出品 | 刚刚 Lawyers
指导 | 段志刚
作者 | 朱兵兵  曹艺中
责编 | 孙圳  喆  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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