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最高院案例:发包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时直接支付承包人

 haoshj0531 2023-04-05 发布于云南

【裁判规则】

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价款结算时,发包人未按照工程造价结算金额足额向主管部分缴纳社会保障费(有的地方为“劳保统筹”),对于未缴纳的部分,应当在工程价款结算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审理程序】

本案一审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为最高人民法院,二审终审。

【案情简介】

东营市万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万方公司将万方绿营广场工程发包给南通二建施工。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万方绿营广场(商场、写字楼、酒店、科研楼)建筑面积147050平方米。该合同签订后,南通二建进行了施工。经双方一致确认写字楼、酒店、科研楼工程主体结构已经完成验收,有零星甩尾项目未施工完成。对南通二建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造价,由南通二建申请,经法院司法技术中心依法委托山东弘润天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弘润天成公司出具鲁弘价鉴[2019]第0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本工程确定部分鉴定工程造价为122395711.41元(含水电费,不含甲供材)。2.人工费调整差额1855750.62元,此费用是对超出合同工期施工项目的人工费增加费用进行计算。3.本工程鉴定造价中不含社会保障费,造价为4141309.72元。关于社会保障费,万方公司主张其已缴纳社会保障费1156441元,工程造价不应计取社会保障费。理由是:南通二建向万方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社会保障费不计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23.2第(2)项约定,社会保障费不计取。南通二建主张鉴定意见漏计社会保障费,理由是:根据鲁政办发【1995】77文件规定,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拔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为了防止重复计取(结算时要计算,竣工后还要到主管部门支取),所以合同中注明不计算。政策性规定社会保障费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不得减免,并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只缴纳1156441元,万方公司应当补足支付社会保障费差额。

【裁判分析】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5部分组成。其中规费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等费用。因此,案涉工程造价鉴定数额为4141309.72元社会保障费,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停止实施主管部门代收、代拨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制度的通知〉》,社会保险费应当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该通知实施前采取分期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的项目,未缴纳部分不再代收,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将未缴纳部分直接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已经代收但尚未拨付或尚未完成拨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现行拨付规定和标准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根据公告,核算无误后,签订补充合同,明确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应支付金额、支付期限和支付责任;明确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责任,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施工合同的,应根据工程完成量向建设单位退回相应比例的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施工企业凭补充合同到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拨付手续。若因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用的,结算时包括该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将未缴纳的部分直接支付给施工企业。本案中,按照造价结算总金额包含的社会保障费数额应当是4141309.72元,万方公司已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缴纳社会保障费1156441元,存在差额2984868.72元(4141309.72元-1156441元)未缴纳。对于未缴纳部分,万方公司应按该通知规定直接向施工企业补足支付,即补差社会保障费2984868.72元。南通二建虽承诺社会保障费不计入工程结算,但是根据当时的规定,万方公司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该款项,由行政主管部门拨付给南通二建。但由于万方公司仅向行政主管部门缴纳1156441元,未足额缴纳,导致南通二建公司不能足额领取。因此,对于未缴纳的差额部分应由万方公司直接向南通二建结算支付。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