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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付工程款返还之诉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和劳动保险费计取争议

 women1413 2017-02-25

一、案例索引

贵州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16)最高法民终414号。

二、案情简介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嘉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黔高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业主嘉友公司根据结算审计情况起诉施工方五建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含3%质保金),一审支持了嘉友公司诉请,施工方五建公司不服向最高院上诉。争议的焦点: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该如何计算?算多少?2、业主方嘉友公司缴纳劳动保险费是否应由施工单位承担。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一)关于安全文明措施费1620797.36元应否作为本案工程价款组成部分的问题。

安全文明措施费,是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源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国家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是行业主管部门从行业规范及管理的角度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作出的规定。但具体工程应如何计取、实际发生金额及如何支付,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以及施工过程中采用的具体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实际情况而定。本案中,当事人虽然在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此项费用作出了参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的原则约定,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施工方案、专项方案中列明的仅为相应的暂列金额、估算或暂定金额,鉴定机构在《补充资料审核》亦认为“不能作为结算依据”,具体金额应当以相应的签证单等为依据加以计算。对于该项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及金额,应由施工企业五建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但在五建公司提供给鉴定机构的证据材料中,并无施工过程中经过签证认可的安全文明施工收方资料,五建公司亦未提供嘉友公司对于该项费用予以认可的其他证据,故无法证明本案中安全文明措施费实际发生的情况及金额,五建公司主张该项费用的事实依据不足,应由五建公司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此情况下,鉴定机构虽然在五建公司对第一次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后,在《补充资料审核》中借鉴重庆地区计费方式和原则计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1620797.36元,但仅作为供法院裁判的参考,是否采信以及如何采信,应由法院依法审查后判定。根据五建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的《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以及《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贵州省存在关于安全文明措施费计取标准的规定。而鉴定机构却借鉴重庆地区的计费方式和原则,对涉案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进行了计算,这一做法缺乏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为依据,更无事实依据。而且,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之目的,而对建筑行业计取及使用安全文明措施费作出的管理性规定,当事人违反相应规定将可能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这与是否应当按照相关件规定的标准作为下限实际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并作为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之间不能等同。

综上,一审判决以该项安全文明措施费作为工程造价予以计提的依据不充分为由,对该项费用不予认可,并无不当。

(二)关于嘉友公司向社保机构交纳的1983870.80元建设工程劳保统筹费应否作为本案已付工程款组成部分、一审判决对该部分款项的认定是否超出嘉友公司诉讼请求的问题。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安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施工企业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作为人工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属于工程造价的一部分。实际上,该笔费用本应由施工企业自行缴纳,由社保机构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在收取了建设单位拨付的工程款后,却不为从业人员缴纳劳动保险费用现象的发生。可见,该笔费用由谁先行缴纳,均不会改变劳动保险费用的性质与最终用途。本案中,当事人在相关施工合同中亦约定工程劳保统筹等施工配套费用由承包人自行缴纳,五建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虽然该约定的缴付方式与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以及本案实际缴纳情况并不一致,但该约定实质上体现了当事人对于劳保统筹费由承包人负担的意思。故将劳保统筹费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从劳保统筹费的性质、目的和用途看,社保机构在收取劳保统筹费后拨付多少比例给施工单位,与该笔费用是否以及应当如何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并无直接必然联系,不应影响该部分已缴纳费用应全额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现嘉友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向社保机构交纳了1983870.80元的建筑工程劳保费,一审判决将其作为已付工程款予以扣减,是正确的。

此外,对于建设单位而言,其支付的工程款所针对的就是工程造价,虽然两者在含义及金额上并不完全等同,但对于嘉友公司主张五建公司退还超付工程款的一审诉讼请求,应当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加以理解,加之嘉友公司在一审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亦主张其已经向社保机构缴纳了1983870.80元的建筑工程劳保费,故五建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对于该笔费用的审理超出了嘉友公司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四、启示与总结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招投标工程一般是由承包自行考虑报价,工程实施过程中在其清单报价范围按实计取。但其中的安全生产费一般为1.5%投标时清单单列,不得下浮或上浮,承包人需要提供实际发生的凭证,允许突破1.5%的上限。本案合同约定可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因施工方五建公司不能提供相应签证,鉴定单位无法计取,法院没有支持。劳动保险费属于工程造价中规费的范畴,系不得竞争费用,业主缴纳后从承包人造价中扣除并无不当。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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