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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单方擅自违反总包合同内容,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的相关事宜

 天津王小平律师 2019-09-25

  

:州旅游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专威律师事务所受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就发包人单方擅自违反总包合同内容,造成承包人经济损失的相关事宜,向贵方致函如下:

据查,有如下重要事实:

1、2017年5月26日,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贵方签订《秦皇岛黄金假日滨海假城D4区总承包工程》。合同范围包括:地下车库、平层别墅、三层及四层景观度假用房、温泉中心及配套商业。该合同约定2017年5月15日计划进场施工,具体时间以贵公司的开工:令为准,合同约定实际开工日期与计划开工日期误差不得在于90日历天。

2、2017年8月,贵方通知南通二建集团公司对平层别墅、三层及四层景观度假用房进场施工。随即,南通二建集团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3、20189月,贵司口头通知南通二建集团公司,地下车库、温泉中心及配套商业可以施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3.2条,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起3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南通二建集团公司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南通二建集团20189月12日提交了工程调价联系函,但贵司在未书面通知南通二建集团公司,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未解除该部分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将该部分工程转包他人施工,严重损害了南通二建集团公司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由此给南通二建造成的损失,应由贵司承担。因南通二建集团公司是按整个合同施工范围配置管理人员,所以由此造成的企业管理费损失420832元,规费损失285435元,利润损失266244元。(计算基数暂按合同价中相应未施工工程造价)

鉴于以上及合同履行情况,现郑重函告贵司:

1、在双方对总承包范围的地下车库、温泉中心及配套商业,未达成一致意见前,

不得对上述工程进行施工作业。若继续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贵司承担。

2、甲方招标清单中砂浆部分明确为商品砂浆,部分按自拌砂浆标号标注,现场实际按河北省相关文件全部为商品砂浆,请对招标清单中标注为自拌砂浆部分按实调整为商品砂浆的价格,相关金额约为317万。

3、根据贵司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的规定,本工程按实结算的计算规则为2012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河北省消耗量定额》,但贵司在计算砌体工程量不遵守合同约定计算规则,造价误差达25万。

4、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为实际已完工程量,但贵司迟迟未跟我司核对确定工程量,造成工程进度款未按实际完成产值支付,根据合同条款12.4.4条约定,我司保留索赔的权利。

望贵司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目前临近年底,如因贵司原因造成工程造价迟迟无法确定,工人工资无法按期发放,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贵司承担。

专此函告,请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天津专威律师事务所

2019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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