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实际施工人证明其停工损失的主要证据系其单方制作的《工程联系函》,函件提及的停工原因和停工事实未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实际施工人提供的《机械租赁合同》,以及单方统计的《工程量清单》承包人也不予认可。上述函件、《机械租赁合同》《工程量清单》等证据作为间接证据,不能证明实际施工人因案涉工程遭受的实际停工损失,实际施工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的停工损失的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19)最高法民终2027号 【读案例学管理】本案当中,法院没有支持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的主张,理由主要是实际施工人没有直接证据或者证据的证明力比较弱,难以达到其证明目的,因此承担举证不能的结果。 我们换个思路来看,如果实际施工人在履约过程中,对其停工原因和停工事实已经发包人或监理人确认的,就一定能够获得法院支持么?根据我们的经验,也未必!只是说支持的概率会大一些。 因此,我们经常跟客户讲,你不要因为法院各种各样的理由不支持就自暴自弃,而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很多时候,发包方或监理方不肯签署书面意见,甚至有攻略说“无论承包人的什么资料都不要给任何书面意见,不理、不管、不问”。 你依然可以把他们的“三不”固定下来,这照样是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务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履行,他们的三不,以为可以不留把柄,事实上,事情还有另一面,有经验的施工方不仅会看淡另一面,还会看到另几面,且能善加利用。 所以,我们从实务案例的司法认定中倒推,能给我们的管理提供很多有益的知识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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