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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公报案例解析(一)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现明显质量问题,承包人是否免责?

 贾律师 2017-08-22

文|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章浩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时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工程质量问题,发生问题后,发包人认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而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则往往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为由同样拒绝承担质量责任,双方各执一词。那么一般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即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如果工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这种推定的质量合格能否对抗实质上的工程质量问题呢?也就是说承包人是否可以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主张免责呢?而发包人又是否可以主张拒付工程余款呢?下面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供大家参考。


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04年10月15日,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森公司)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南通二建承建恒森公司发包的吴江恒森国际广场全部土建工程,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决算总价、付款方式等。涉案工程于2005年7月20日竣工验收合同,并交付恒森公司使用。

南通二建向苏州中院起诉主张工程余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恒森公司反诉主张南通二建偷工减料,未按设计图纸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屋面渗漏,要求南通二建赔偿重作费用及延误工期违约金。

南通二建针对反诉主张1、涉案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对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仅有保修义务。2、屋面渗漏系原设计中楼盖板伸缩缝部位没有翻边等原因造成。且工程竣工后恒森公司的承租方在屋顶擅自打螺丝孔装灯,破坏了防水层。

后就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屋面构造做法不符合原设计要求,屋面渗漏范围包括伸缩缝、部分落水管道、出屋面排气管及局部屋面板。因现有屋面板构造做法与原设计不符,局部修复方案不能保证屋面渗漏问题彻底有效解决(主要指局部维修施工带来其余部位的渗漏),建议将原防水层全面铲除,重做屋面防水层,并出具了全面设计方案。该全面设计方案中包括南通二建在实际施工中未施工工序,并在原设计方案伸缩缝部位增加了翻边。

【裁判结果】

一、恒森公司支付南通二建剩余工程价款。二、恒森公司支付南通二建工程余款利息(参照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中的付款期限计算)。三、南通二建赔偿恒森公司屋面修复费用。四、南通二建赔偿恒森公司工期延误损失。五、驳回南通二建及恒森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1、屋面广泛性渗漏属客观存在并已经法院确认的事实,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其他任何书面证明均不能对该客观事实形成有效对抗,故南通二建根据验收合格抗辩屋面广泛性渗漏,其理由不能成立。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而认为其只应承担保修责任而不应重作的问题,同样不能成立。因为该条例是管理性规范,而本案屋面渗漏主要系南通二建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而形成,其交付的屋面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已对恒森公司形成仅保修无法救济的损害,故本案裁判的基本依据为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基本法律而非该条例,根据法律位阶关系,该条例在本案中只作参考。本案中屋面渗漏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应按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是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的。

2、屋面渗漏的质量问题不在于原设计而在于南通二建偷工减料,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故应按全面设计方案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因施工方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方理应承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屋面所做的工序进行了明确约定,然南通二建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减少多道工序,尤其是缺少对防水起重要作用的2.0厚聚合物水泥基弹性防水涂料层,其交付的屋面不符合约定要求,导致屋面渗漏,其理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恒森公司几经局部维修仍不能彻底解决屋面渗漏,双方当事人亦失去信任的合作基础,为彻底解决双方矛盾,原审法院按照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按全面设计方案修复,并判决由恒森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全面设计方案对屋面渗漏予以整改,南通二建承担与改建相应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必要。

3、全面设计方案修复费用应在考虑案情实际的基础上合理分担。二审认为,在确定赔偿责任时,应以造成损害后果的各种原因及原因力大小为原则。一审法院根据天正鉴定所及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鉴定意见,认定屋面渗漏南通二建未按设计图纸施工为主要原因,路灯破坏防水层为局部和次要原因。一审法院在鉴定机构就破坏防水层的路灯对屋面防水层整体防水功能的影响程度无法做出明确判断的情况下,鉴于屋面渗漏位置与路灯位置的关系、路灯局部破坏防水层对屋面渗漏整体情形的影响力大小等因素,且南通二建擅自减少工序在先,即使没有该处路灯螺栓孔洞影响防水层,也难避免屋面渗漏的事实,酌情减轻南通二建15万元赔偿责任尚属得当。



律师解析

根据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观点:

(1)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要求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如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又以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从而对抗明显的质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在双方当事人已失去合作信任的情况下,为解决双方矛盾,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参照原设计方案对工程质量予以整改,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了上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提字第00015号案件中亦印证了上述观点,在(2014)民提字第00015号案件中最高法院认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不当然导致修复责任的免除。案涉工程虽然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但根据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四项隐蔽工程存在与设计图纸不符合的问题,星星公司亦未能就此提供经永信公司和监理机构同意或者确认变更的相关证据,故星星公司应当对上述四项隐蔽工程承担与设计图纸不符的修复义务。星星公司对该四项隐蔽工程进行修复,否则扣除修复费用。

因此笔者提醒施工方应当严格按照图纸施工,不能擅自变更或偷工减料。如认为施工图纸存在问题,可以在施工过程中向建设方提出合理化建议,由建设方决定是否变更,同时应注意保存变更签证、变更获得同意的资料或者建设方拒绝变更的资料。施工方承担质量责任的方式为修理、返工、改建。如施工方拒绝的,建设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相关费用则由施工方承担,或者由建设方在工程款、质保金中予以扣除;对于建设方来讲,其与施工方就工程质量做出的在法定标准之上的约定,也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建设方有权据此要求施工方承担未按约定施工造成的质量责任。当然根据上述案例我们也可以得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使存在质量问题,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建设方也不能以工程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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