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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从传经角度理解“但见一证便是”

 循天园 2023-09-29 发布于广西

《伤寒论》第101条曰:“伤寒中风,有柴胡证,但见一证便是,不必悉具。”古今诸家认为是论述小柴胡应用的标准,无论伤寒中风、表证里证,只要有一个柴胡汤主证之一,即可用柴胡汤,无需诸证具备。所谓一证,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认为柴胡证四大证(往来寒热、胸胁苦满、默默不欲饮食、心烦喜呕)之一;有认为提纲三大证(口苦、咽干、目眩)加四大证之一;有认为四大证必见,再加七个或然证(或胸中烦而不呕,或渴,或腹中痛,或胁下痞鞕,或心下悸而小便不利,或不渴、身有微热,或咳)之一。其实判断是否具有柴胡适应证,应根据具体条件客观而论,全面分析,精确辨证,不应该草率地仅凭一证一脉,便贸然处方投药。故而有医家提出,对但见一证要灵活看,不要认为就是一个证,更不是任意一个症状,应该理解为一两个能确实无误地反映出少阳病病变特点的主证,同时排除柴胡汤禁忌证者。但这种说法,仍然似是而非,不着要领,不够严谨。

笔者通过学习实践,渐有所悟,认为此条主要是判断是否发生传经之变,辨别邪气传入少阳与否。仲景常以六经主证来判断邪气是否传入该经。如第4条“伤寒一日,太阳受之,脉若静者,为不传,颇欲吐,若躁烦,脉数急者,为传也。”“颇欲吐”为邪传少阳,“若躁烦”为邪传阳明。如果不出现少阳、阳明的症状则为不传,第23条言:“太阳病得之八九日,如疟状,发热恶寒,热多寒少,其人不呕,清便欲自可,一日二三度发,脉微缓者,为欲愈也。”太阳病八九日,日久不愈,发热恶寒,少阳;清便欲自可,即大小便正常,无阳明里热之证。说明病邪未发生传变。故第5条更明确地说:“伤寒二三日,阳明少阳证不见者,为不传也。”而如果出现阳明、少阳经主证之一,就要考虑传经的可能。如第37条:“太阳病,十日以去,脉浮细而嗜卧者,外已解也,设胸满胁痛者,与小柴胡汤;脉但浮者,与麻黄汤。”即是在太阳病的基础上,而且“十日以去”,有传经的可能,此时若出现“胸满胁痛”的柴胡证,便可用小柴胡汤。此可谓对“伤寒中风,有柴胡证,但见一证便是”最好的诠释。何况条中明言“但见一证便是”,指出只要见到一个柴胡证便是,而不是说“但见一证便用”。此时已波及少阳,而是否使用小柴胡或加减,尚须根据情况斟酌而定。

本条上半段指出了邪入少阳的判断依据,下半段“凡柴胡病证而下之,若柴胡证不罢者,复与柴胡汤,必蒸蒸而振,却发热汗出而解”,又指出了邪气虽波及阳明,但未离少阳,柴胡证仍有在者,仍需柴胡汤治疗。因误下之后,正气有所损伤,抗邪无力,服汤药后,得药力之助,蒸蒸而振,发热汗出,战汗而解。《伤寒论》的这种辨证特点,在书中有很多体现。如:“阳明病,发潮热,大便溏,小便自可,胸胁满不去者,与小柴胡汤。”(229条)“阳明病胁下硬满,不大便,而呕,舌上白苔者,可与小柴胡汤。上焦得通,津液得下,胃气因和,身濈然汗出而解。”(230条)“伤寒呕多,虽有阳明证,不可攻之。”(204条)这些可以说是阳明病,有柴胡证,但见一证便是。为阳明病而柴胡证未罢者,仍可用小柴胡汤治疗。

故对“但见一证便是”的理解,不能脱离前面的“伤寒中风”这个具体条件而孤立地看待。必须是在太阳伤寒、中风或阳明病的传经或误治的条件下,出现少阳的某一个或几个症状,便可判断为传入少阳,不必悉具多端。如果没有太阳、阳明来路这个前提条件,孤立地凭单一的某一个症状,是不可贸然使用小柴胡汤的。因为这“一证”背后可能寓有不同的病机特点,并非“柴胡证”的专有特征。柴胡证这种“但见一证便是”的特有现象,是由少阳居表里之间、位半表半里、主枢机的特性所决定。清代徐灵胎《伤寒论类方》中说:“按少阳之外为太阳,里为阳明,而少阳居期间。故少阳之证,有兼太阳者,有兼阳明者。内中见少阳一证,即可用小柴胡汤,必能两顾得效,仲景之所以独重此方也。”其说可谓深中肯綮。(周益新  山西省大同新建康医院)

(注:文中所载药方和治疗方法请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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