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一旦出现这些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将被严惩。开除、降低岗位等级、系统内通报、不能参加职称评审…… 近日,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要强化医保基金监管,做好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衔接,严厉打击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形成强大声势和有力震慑,织密织牢医保基金“防护网”。所谓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官方也进行了解释,即指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根据管辖权限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二)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是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是党共中员、监察对象的,根据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三)对其他负有责任的公立医疗机构领导人员(包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主管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单位提出处分建议。《通知》还明确,有关处理决定要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措施、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和所在医疗机构,并在系统内通报。值得注意的是,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受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根据同时发布的《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恶意欺诈骗保行为处分建议表》,其中对以下四项违法程度判定及处分建议进行了明确。根据处分建议表不难看出,一旦出现恶意欺诈骗保,处罚的不仅是医务人员个人,还包括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1、一年内发生1起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对科室负责人给予记过的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警告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2、一年内发生1起骗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2起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对科室负责人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记过的处分;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3、一年内发生2起骗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3起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对科室负责人给予撤职的处分;对分管领导给予降低岗位等级的处分;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4、一年内发生1起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或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骗取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4起及以上骗取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恶意欺诈骗保案件。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给予撤职的处分;对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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