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关于“以房抵债”的问题,常见于开发商付不出来钱了,于是用施工单位修建的房子来冲抵工程款。然后,施工单位拿着这个房子继续向下面的劳务公司、材料商等等进行“转手再抵款”。 处理这种事情需要重点把握如下几个点(只阐述部分,不可能完全通过这种写解答做到面面俱到) 一、常见流程如下 1、至少应当先明确房子是否能够办理备案登记(虽然这只是一行政管理行为,针对房子的归属最终没有太大意义)。 2、签署抵房/债协议。 3、根据抵债协议的约定内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普通购房者的手续是一样的,只是不另行支付购房款而已)。 4、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证 【实务中,一般不会将抵款的房子办理到施工单位名下,他们几乎都会约定允许将房子办理在施工单位指定的人员名下,或者允许施工单位拿着这个房子也去抵款——即:允许网签更名】 二、需重点关注的事项 1、抵款金额 这个就不用多说了,账得算清楚。 2、债权性质是否发生改变 翻译成人话就是——不签这个抵款协议,施工单位可以找开发商要现金,但是签了抵款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债的性质就改了——一般只能找开发商要房子。 哥们,一旦烂尾,后面要房子,脑壳痛得很! 此时,你想再转回来要钱——理论上讲——你要先解除这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才得行! 3、是否允许网签更名(即:变更备案登记主体) 一般施工单位拿着房子,不可能自己就拿着了,他也会拿着后给下游公司继续拿去抵款,而这一步,必须要开发商配合才得行。 基于第2、3点,一定要在抵债协议中约定清楚,否则,后患无穷! 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点关注、收藏就真的可惜了,万一哪天需要又找不到我了可咋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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