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可谓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典,它以立法形式提出了保护老年人的权益。《唐律疏议》将各种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纳入“十恶”的“不孝”,规定凡是诅咒谩骂祖父母、父母的要处以绞刑;殴打他们的,要问斩,过失杀死他们的,要流放到三千里之外,打伤他们的,要判徒刑三年;如果儿媳不孝顺公婆,应被休掉;媳妇辱骂或殴打公婆的,要加重处罚等。
《唐律疏议》还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即明文规定父母健在,子女不能够出远门,不能与父母析产别立门户。这样能够有效地保证子女不离父母左右,时刻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父母老了以后,子女要供给饮食、精心服侍,否则处徒刑,此项规定较好解决了“空巢”现象。若子孙家境贫穷实在无法供养,则不在此限。
唐朝继承了汉代给老人“赐杖”、“免税”等诸多尊老做法。据《唐大诏令集》,唐太宗在“即位赦”中即特别提出,“八十以上各赐米二石,绵帛五段;百岁以上各赐米四石,绵帛十段;仍加版授,以旌尚齿。”所谓“尚齿”,就是尊老的意思。
另外,唐朝还建立了“补给侍丁”的制度,官府免费给民间老人安排护工(侍丁)。开元七年(公元719年)户令规定的配给标准是:“凡庶人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丁一人,九十给二人,百岁三人。”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给百岁老人的护工增至5名。政府安排的这些人全部免除服徭役义务。同时,唐朝礼制还规定乡村庶民年老时能得到照料,并为他们提供生产上的劳动人手。乡村老人依均田令分得40亩(唐亩)田地,但到年老之时已无力耕种自己的那份土地,分给侍丁,这就保证了老人土地的耕种与收获,使老人晚年生活有了物质保障。唐朝老人的侍丁,不一定是家人、同族的人,也可以是外姓,只要双方愿意,上报政府,就可以履行奉养义务。
在唐朝,尊老养老制度备受皇帝重视。据《册府元龟》上所列资料统计,唐朝各位皇帝下发有关养老诏令的次数多达73次,其中以唐太宗为最,在位23年下“养老诏”28次。而《册府元龟》所记并不全,实际不止73次。唐朝规定,每年仲秋吉辰,皇帝亲养三老五更于太学。通过这样的礼仪形式,为社会各阶层树立尊老养老榜样,从而引导社会上形成尊老养老的风气。还规定地方官员要经常到高龄老者家中进行慰问,有时皇帝亲自前去慰问。如唐高宗“以河南县大女张年百三岁,亲幸其第”。唐朝提倡、鼓励政府官员承担起家庭养老的重任。政府官员赡养老人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把需要赡养的老人带到任职之地;二是路远或权重的官员携带老人不便,采用申请移职到家乡或者老人移居就养的方法。可见,儿子赡养父母是唐朝自上而下必须遵循的伦理规范。
唐王朝还下诏赏赐老者,以示尊老、侍老。赏赐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赐物。比如,唐太宗即位,大赦天下:“年八十以上各赐米两石,绵帛五段,百岁以上各赐米四石,绵帛十段。”在《赐高年几杖诏》中规定:“九十以上,宜赐几杖,八十以上,宜赐鸠杖,所司准式。天下诸州侍老,宜令州县逐稳便设酒食,一准京城赐几杖。其妇人则送几杖于其家。”另一种是赐官爵。如唐玄宗在《加应道尊号大赦文》中规定:“其京城父老,宜各赐物十段,七十已上仍版授本县令,其妻版授县君。六十已上,版授本县丞。天下侍老,百岁已上版授下郡太守,妇人版授郡君。九十已上版授上郡司马,妇人版授县君。”
唐朝基本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养老、救济于一体的助老济困慈善制度。唐武则天长安年间(公元701~704年),设有“悲田养病坊”。《事物纪原·贫子院》记载:“悲田养病坊”包括悲田院、疗病院、施药院三院,是唐代寺院设置的半官半民的慈善机构。最初 ,这些慈善机构都设于帝都长安及东都洛阳,以后开设于各道诸州。从武则天长安年间开始,“置使专知”,由国家设官进行管理,但仍由佛教寺院协力管理经营,而在地方上大多为寺院经营,由僧尼直接管理。唐代的这种机构可以说是中国养老院的雏形。
唐代礼制还规定子女对老人要给予精神的安慰,即“精神养老”。当时,流行一个名词叫“色养”。所谓“色养”,说得通俗简单一点,就是奉养父母时要和颜悦色,不能让老人不开心。一代名相、时任司空的房玄龄,不只为臣称职,赡养老人方面也是“道德楷模”,当年房玄龄“色养”老人极为到位,《贞观政要·孝友》称,房玄龄“事继娘,能以色养,恭谨过人。”
而在当代,不但有的百姓因不愿赡养老人而对簿公堂,甚至还出现少数人遗弃、虐待自己的父母。对照一千多年唐朝的敬老尊贤,不能不为这样不尊不孝的举动感到汗颜。
当然,包括唐朝在内的中国古代保护老年权益、养老的法律带有纲常礼教的封建色彩,并不适应与时俱进的今天,但毕竟促进了中国古代养老尊老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其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客观事实也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