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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养老观念的历史演变

 优雅a 2015-09-30

导语: 中国人养老观念的历史演变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步伐,另一方面见证了我国传统养老文化的历史传承。本专题围绕对老人及养老的看法、养老内容、养老责任及养老方式的养老观念内核,就先秦以来的养老观念及实践做一简要梳理。

      在养老问题上,我国从先秦时期开始就奉行孝道,并且初步形成了我国传统的养老敬老体系,尤其是先秦时期学者(尤其是儒家)的著书立说奠定了我国养老观念深厚的文化根基,并形塑了我国两千多年来养老观念变迁的基本轨迹。
   《尚书·酒诰》曰:“肇牵牛车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尔雅·释训》曰:“善父母为孝。”即是说孝之本义在于“善事父母”(《说文》),给予父母以物质方面的供养。除了基本的物质供养外,先秦时期的养老观念更注重孝的内涵,即精神层面对父母的尊敬。孔子言:“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在此基础上,孟子提出了“博爱”、“广敬”的概念,将最初产生和存在于家庭中的孝悌观念推广到整个社会,提出了“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思想(《孟子·梁惠王上》),这种“养老敬贤”、“敬老慈幼”的思想体现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新高度。
 
    以血缘为基础的家庭经济形态在先秦时期已基本完成,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已成为最主要的养老方式。类似于现有法律框架下,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的规定,先秦时期特别强调家庭赡养的职责与义务。

①如《孝经》里所言:“孝子之事亲,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除了严格的礼仪约束外,国家已高度重视敬老养老保障机制的建设。首先,先秦的各个朝代设立专职人员管理养老事务。如“太宰”,职责是通管全国事务,“以生万民”;如“大司徒”,职责为“以保息六养万民”;如“乡大夫”,具体登记“免除赋役”的老者信息等。②其次,国家对鳏寡孤独者设有抚恤养老的政策。《礼记·王制》曰:“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鳏,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夫民穷而无告者,皆有常饩”。再者,养老教化在先秦时期就已初见端倪,体现为“学中养老”。养于学,是将有智慧的老人奉养在学校,教人以孝悌之道,其不仅是一种养老方式,更是为了兴教化,明人伦。

    这个时期虽然没有制定明确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但整个社会形成了尊老的礼法,并十分注重“孝”的伦理规范和宗法道德,强调孝亲和尊长的思想观念。

      自秦以降,随着儒家思想体系独尊地位的确立,中国封建社会中传统的养老观念无论从思想体系还是社会体系都基本趋于稳定。这一时期,不但老人的社会地位继续提高,国家在老人的物质赡养力度上相比先秦时期也有所加大。

    汉文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以上,又赐帛人二匹,絮三斤”(《文帝纪》)。明太祖朱元璋时期,“贫民年八十以上,月给米五斗,酒三斗,肉五斤;九十以上,岁加帛一匹,絮一斤;有田产者罢给米”(《太祖本纪》)。按照古人日食米一升,岁用绢一匹的消费能力来计算,不用说汉文帝的“赐米人月一石”,就算是明太祖时期“月给米五斗”都够家里老人衣食无忧的。③可见当时除了固有的家庭养老方式外,实际意义上的社会养老方式也有了发端。在制度方面,这一时期也多有建树,如完善了类似现代的“退休金”制度,对“致仕”官员有着非常详尽的规定;在机构养老方面,国家常设专门机构如养济院、福田院给予老人以照顾。宋神宗时期,“凡鳏、寡、孤、独、癃老、疾废、贫乏不能自存应居养者,以户绝屋居之。无,则居以官屋,以户绝财产充其费,不限月”(《食货志》)。明太祖时期,“初,太祖设养济院收无告者,月给粮。设漏泽园葬贫民。天下府州县立义冢。又行养老之政,民年八十以上赐爵”(《食货志》)

    这一时期的养老举措虽已开始超越社会救济层面,向国家义务层次迈进,但孝道进一步沦为强化君主独裁、父权专制的工具,“父母有不慈儿女不可不孝”逐渐成为世人普遍的养老观,养老实践开始随着封建专制走向极端化。

      进入近代社会,尤其到了晚清民初,西方文化的入侵使民主自由的思想深入人心,人们批评封建文化专制性、绝对性的同时,开始重新考量带有浓郁封建色彩的养老观,“非孝”思潮盛行。但这种“非孝”思潮只是批判具有封建色彩的不合理之处,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尊老、敬老传统并无推翻和反对之意。

    如孙中山先生所言“现在世界中最文明的国家,讲到孝字,还没有像中国讲到这么完全。所以孝字更是不能不要的……要能够把忠孝二字讲到极点,国家便自然可以强盛”

       这一时期中由于西方福利思想的渗透,我国养老实践开始从传统的道德义务向制度义务转变,并且救养主体从家庭和宗族向社会力量转移。在制度设置上,国内也开始将西方的养老年金制度、退休制度及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经验引入本土,进行了相关实践。

    据有关资料记载,192811月,上海市颁布了《职工退职待遇暂行办法》,规定工人年满50岁、公务人员年满60岁退休时,由雇主发给养老费,养老费按劳动时间的长短计算。19431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公务员退休法》,对公务员领取退休金的具体情形(七种)作了详细规定,这之后关于养老的制度建设还在不断增加。

      总之,这一时期养老观念和养老实践已经初步完成近代化的转型,但这种转型受制于当时的具体历史背景,既不是覆盖全国的,也不是始终具有连续性的,甚至很多制度在文本上相对完善,但在实际工作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这也是当时理念和实务工作中的局限所在。

      到了革命年代这个特殊时期,国家处于内忧外患之中,社会上缺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条件,当时人们养老主要还是依托于家庭和个人。

    这一时期,民众的革命热情高涨,他们纷纷积极响应共产党人的号召,不希望在养老方面给国家增添负担,在国家的强制社保实行之前,老百姓一直采取的是“积谷防饥”的养老方式。
 
      新中国成立之后,领导者们十分清楚国家的福利制度对政权合法性的重要意义,养老问题也逐渐提高到法律的层面。

    1950年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这种扶助义务的确定在随后的法律修改中,从核心家庭扩大到了大家庭,这意味着人们只有在家庭而且是大家庭彻底破产后,才有可能获得国家和社会的帮助。

      改革开放年代经济社会的巨大变化,使得社会的养老观念开始有弱化的趋势。

    首先是,国家意识形态发生转换,这一时期开始鼓励人们追求“独立自主”,呼吁公民实现“个体价值”。

       其次,社会流动的加速推进,“父母在,不远行”的孝亲敬祖观念逐渐发生改变,越来越多的年轻人远行寻求发展机会,以追求个人利益和实现自我价值,我国传统“侍奉在侧”的孝亲模式被打破,厌老、弃老、不养老的社会现象有增多的趋势。

    再次,伦理观念与价值倾向迅速变化,市场条件下年轻一辈的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显著提高,他们可以在就业、恋爱、成家等大事件上自己做主,而不用听从长辈的安排。而老一辈的绝对权威转向平等化,我国延续已久的崇老文化随着老年人地位的降低而衰退,传统的家庭伦理基础开始动摇。

    最后是西方文化,尤其是养老文化对中国民众的影响。不同于我国“孝亲敬祖”的伦理理念,西方呈现出的是松散的家庭关系及疏远的亲子关系,而这种独特的养老文化使得养老从来就不是家庭的必然责任。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这种养老文化不断入侵,日益影响我国传统的养老观念。

      同时养老实践也随之改变。家庭养老虽仍然是基本养老方式,其趋势却不断弱化,多元化的养老模式开始不断出现并被大力提倡,国家从内在的社会意识系统到外在的社会保障制度都开始有了新的变化。这一时期,单一的“国家—单位(集体)保障”瓦解,新的多元化的社会养老正在形成中。通过一系列的“摸着石头过河”的不断实验性的文件及其改革,逐步确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多元养老筹集模式。

    2000年国家民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尤其鼓励倡导居家养老、社区养老以及机构养老等新兴养老方式的发展,并针对养老产业的发展制定了优惠政策。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底,我国已有城乡各类养老服务机构38 111个,拥有床位254万余张。

相关研究:

朱海龙、欧阳盼:《中国人养老观念的转变与思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1期。

潘剑锋、刘峰:《论先秦时期我国养老敬老体系的初步成型》,《求索》2010年第5期。

葛晓萍、李澍卿、袁丙澍:《中国传统社会养老观的变迁》,《河北学刊》20081期。

张艳艳:《中国传统孝文化的历史变迁及当代价值》,《中国学术研究》20089期。

林顺利:《民国初期社会养老发端与机构养老转型》,《中国社会工作》20138期。

姜春燕:《南京国民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研究》,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

胡晓义:《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经济要参》2003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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