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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酒后莫冲动 伤人要负责——平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仲才1 2023-10-02 发布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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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酌怡情,大饮伤身。”朋友小聚,饮酒畅谈,本是怡情的“美事”,但若掌握不好“量”,借着酒劲冲动行事,大打出手,则会对自己与他人造成伤害,甚至引“官司”缠身!近日,平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酒后伤人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王某各项经济损失9883.55元。

案情回顾2022年某日,张某在平川区某剧场喝酒时,剧场服务人员王某去张某的桌子旁边倒水,二人发生争执。后张某跟随王某走进剧场后的员工宿舍,并在宿舍门口发生撕扯,在宿舍内,张某随手从床上拿起一把剪刀,在王某后腰处连戳了三下,致使王某后腰处受伤,张某用剪刀戳王某时手握剪刀刀刃,刀刃将其右手虎口划伤。二人均因不同程度受伤前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伤者王某体表损伤构成轻微伤。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发生争执,未能保持成年人应有的冷静克制心态,亦未采取恰当、合法的途径解决,致使原告王某构成轻微伤,对此,被告张某应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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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寄语: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法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以及身心健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饮酒会影响人的思维判断能力和动作协调能力,日常生活中,喝酒误事者不少,酒后逞英雄、大打出手的事件更是屡见不鲜,需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尽管在醉酒状态中缺乏对自身行为的识别和控制能力,但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提醒大家,采用恰当、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切莫因一时冲动惹祸上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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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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