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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的尘埃——宋代官制,确实乱,但乱得有道理

 潘海露 2023-10-02 发布于江苏
历史的尘埃——宋代官制,确实乱,但乱得有道理

开封市博物馆收藏有一件北宋时期的碑刻“开封府题名记碑”,碑上刻录了自宋太祖建隆元年(960)至宋徽宗崇宁四年(1105)一百余年间历任开封府长官的名单,是非常珍贵的文物与史料。

如果我们在崇宁四年来到开封府,会看到这块“题名记碑”就竖立在府衙中。宋王朝的每一个衙门,都有一块“题名记碑”,勒刻着本衙门历任行政长官的名录。这是宋政府的一个惯例。为什么宋政府会形成这样一种惯例呢?让我引述几位宋人的说法,你就明白了。

韩膺胄《太平州知州题名记》:“本朝内自三省百司、外自监司州县,皆有题名记,非独以记岁月到罢,亦所以稽其人之贤否,考绩用之若何,揆他日之迁陟,后来者得以鉴观。”

司马光《谏院题名记》:“天禧初,真宗诏置谏官六员,责其职事;庆历中,钱君始书其名于版。光恐久而漫灭,嘉祐八年刻著于石。后之人将历指其名而议之曰:某也忠,某也诈,某也直,某也回。呜呼,可不惧哉!”

邹浩《颖学题名记》:“异日,必有按子之所载以指而议者,曰'某人如此,可以为法’,曰'某人如此,可以为戒’。日月逝矣,其得失是非,炳炳耳目中,犹足以动来者之心。”

吴永叔《德清县厅壁记》:“县之有厅壁记,岂但识姓氏表年月哉?盖善善恶恶,欲俾后之观者历指其名,议之曰:某人贤,某人否。则将从善而知慕,见不贤而自警。是亦教化之一助也。”

换言之,宋人相信,雁过留声,人过留名。为官一任,应该留下姓名,是非功过,自有后人评说。古人珍视身后名,是留下骂名,还是留下美名,为官者心里会掂量掂量。

可惜因王朝更迭,沧海桑田,宋代“题名记碑”存世的实在不多,“开封府题名记碑”能保存至今日,堪称奇迹,当年开封府沦落敌手,金人没有毁掉它;明末黄河决口,整个开封城都被黄泥水淹没,这块“题名记碑”居然未被埋没;后又曾被弃之街头,后来修建防空洞,见这碑石结实,又将它砌入墙内,这倒使得它阴差阳错地躲过了劫火,得以保存下来。而另一块镂刻崇宁四年至北宋末开封府尹名录的“开封尹题名记碑”,却被毁坏。

“开封府题名记碑”刻录的开封府知府共计一百八十三名,有意思的是,我们从碑文中找不到包拯的名字——在宋后的杂剧、小说、评书中,包拯可是名气最盛的开封府知府。

宋人刻“开封府题名记碑”,当然不会遗漏掉嘉祐二年(1057)权知开封府的包拯。元朝人有一个名叫王恽的诗人夜宿开封后署,读“开封府题名记碑”,曾写下一首诗:“拂拭残碑览德辉,千年包范见留题。惊乌绕匝中庭柏,犹畏霜威不敢栖。”诗文中的“包范”,即包拯与范仲淹,显然碑上有包拯之名。明清时,“开封府题名记碑”被从开封府衙移至包公祠内:“(开封府署)东有包孝肃公祠,祠内有宋开封府题名碑” ,表明改朝换代之后,“开封府题名记碑”的功能已发生了变化——从供人指名评点历任开封府长官变成纯粹为了纪念包拯一人,这也说明碑上必刻有包拯的名字。

那么,为什么现存的“开封府题名记碑”上找不到“包拯”二字呢?如果我们有机会近距离观看这块石碑,会发现碑上有一个光滑的凹坑,这个凹坑原是包拯名字,相传历代参观碑文的人因敬仰包公,看到包拯的题名便抚摸一下,日积月累,水滴石穿,千百年来,人们的手指头居然将石碑磨出了一个凹坑。

历史的尘埃——宋代官制,确实乱,但乱得有道理

这个传说可能是真的,因为南宋末的周密记录说:“旧开封府有府尹题名,起建隆元年居润,继而晋王、荆王而下皆在焉。独包孝肃公姓名为人所指,指痕甚深。” 可知南宋时,包拯的题名已出现了指痕。

好了,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个问题:作为开封府行政长官的包拯,是一个什么级别的官员呢?或者说,宋朝的开封府知府,是一个多少品的官职?

宋朝知府是几品官?

如果我们问的是明清时期的知府品阶,回答起来会很容易,因为明清知府的品阶是一目了然的;进而言之,明清时期的地方行政长官,层级分明,同一层级,同一品秩;不同层级,不同品秩。非常符合强迫症患者的审美。

明朝的地方政府分为三个层级:省—府—县。省的行政长官承宣布政使为从二品官,掌管一省监察与司法的提刑按察使为正三品。府郡一级,明初曾分三等:税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秩从三品;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万石以下为下府,知府从四品,未久,所有府郡合并为正四品,不复有品级高下之别,惟应天府与顺天府保留正三品的品秩。明初也将天下县分为三等,上县秩从六品,中县秩正七品,下县秩从七品,但很快又并为正七品,惟京郊的大兴、宛平两个京县,秩正六品。

因此,如果你问明代知府是几品官,我的回答可以脱口而出:除了应天府与顺天府的知府,其余的通常都是正四品官。

清代的地方政府有四个层级:省—道—府—县。省一级的首长为督抚,其中总督官阶正二品,兼兵部尚书衔者为从一品,巡抚官阶从二品,加侍郎及副都御史衔者为正二品。道一级的长官叫做道台,清前期品秩不固定,乾隆十八年(1753)定为正四品。府一级,知府的品秩原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为从四品。至于知县,除了大兴、宛平、承德与曲阜四县为正六品之外,其余的一般都是正七品。

据此,我们可以知道,清代的一名知府,通常都是从四品官(乾隆十八年之前为正四品)。

但宋代的情况则复杂得多。我们以前讲过,宋朝的地方政府建制实行虚三级制:路—州郡—县。府属于州郡一级政府,我们称之为“统县政府”。宋朝的州郡,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等第,组成不同的体系。

宋朝的州郡分为府、州、军、监四个类别,都是“统县政府”。其中,府的地位均略高于州;军多设立在军事要塞,类似于军事特区,兼辖民政;监多设立在产矿、产盐、铸钱之地,类似于经济特区,亦兼辖民政。军监与州同级,地位同“下州”。何谓“下州”?马上会说到。

宋朝的府有京府、次府之分,京府为东京开封府、西京河南府、南京应天府、北京大名府,其余的皆为次府。州则有“州等”之别:按照州所辖户口之多寡,宋政府将各州划分为上州、中州、中下州和下州四等;又根据地望,将一部分州划成辅州、雄州、望州、紧州。这样,宋朝的州共分成八个州等:辅、雄、望、紧、上、中、中下、下。州等的高低,关系到州长官(知州)职钱之多少,州等越高,职钱越多。

宋朝的州府又有“州格”:所有州府分为节度州、防御州、团练州、刺史州四等,节度州的等第最高,按惯例,州郡要成为府,必先升为节度州,“未有称府而不为节度者” ,因此,宋朝的府往往又保留着节度州的军额(跟府州军监体系的“军”不是同一回事),如临安府的军额为“宁海军节度”,绍兴府的军额为“镇东军节度”。州格的高低,则关系到知州(知府)的公用钱(州长的办公经费)数目,节度州长官每年的公用钱有一百贯,防御、团练、刺史州则只有五十贯。

州等与州格是两套平行的体系,毫不相关。不过,不同的州等与州格又代表着不同的品级。就州等而言,若依唐制,下州长官的品秩为正四品下,中州为正四品上,上州为从三品,辅、雄、望、紧州地位同上州。宋承唐制,前期曾以上州刺史为从三品官阶、中州刺史为正四品上官阶、下州刺史为正四品下官阶。就州格而言,宋人自称,“凡节度州为三品,刺史州为五品” ,至于防御州与团练州,清代学者钱大昕说是四品州 ,似不确,按龚延明《宋代官制辞典》,乃是同为五品州。

——如此说来,我们想判断宋朝一位知府(知州)的品秩,只要先了解其任职州府为何州等或州格,是不是就可以了?

不可以。因为州等只能够说明:按唐制的设定,上州的行政长官(刺史)为三品官,中州、下州的行政长官(刺史)为四品官;州格也只是表明:按元丰新官制,节度州的名义长官(节度使)为三品官,防御州、团练州与刺史州的名义长官(防御使、团练使、刺史)均为五品官。但是,请注意,不管是州刺史,还是节度使、防御使、团练使,宋时都不再是州郡的实际长官,而变成了虚衔、阶官;宋代州郡的实际长官叫做知府、知州;知府、知州都属于差遣,差遣跟品秩并不挂钩;跟品秩有关的是官员的本官。

这就要讲到宋代复杂、紊乱的官制了。

元丰改制之前,宋朝一位官员所获授的官职,通常有本官、馆职、差遣。本官指“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官司之正官,如尚书左右仆射、丞,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寺监卿少、丞簿等”;差遣是“临时委任的职务名,常带有'判’、'知’、'勾当’、'管勾’、'权’、'直’、'举’、'提点’、'提辖’、'签书’、'监’等限定词”。馆职则指“殿学士,诸阁学士、直学士、待制、直阁,三馆秘阁官等,用作内外差遣所带荣衔” ,有点类似于今天的“研究员”、“教授”、“博士生导师”等学术性头衔。

三者的功能各不相同,“官以寓禄秩、叙位著,职以待文学之选,而别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在这一官制下,“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故中书令、侍中、尚书令不预朝政,侍郎、给事不领省职,谏议无言责,起居不记注,中书常阙舍人,门下罕除堂侍,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职亦不任谏诤。至于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

比如说,宋朝(元丰改制前)的一名刑部尚书,并非真是刑部的长官,刑部侍郎也不是刑部副长官,他们既不用到刑部上班,也不管刑部之事,真正主持刑部事务的官员,叫做“判刑部”、“同判刑部”,属于差遣。至于刑部尚书、刑部侍郎,仅仅表示享受刑部尚书、侍郎的品级与俸禄待遇,他们的实际职务,还是要看差遣。差遣才代表了官员的职务、职权、职责。

这一官与差谴相分离的官制深受诟病,宋人自己就提出过猛烈批评:“今之所谓官,古之爵也;所谓差遣者,古之官也。官所以任能,爵所以酬功。今官爵浑淆,品秩紊乱,名实不副,员数滥溢,是以官吏愈多,而万事益废。” 元丰改官制,以《唐六典》为蓝本,正名责实,恢复三省六部、九寺五监正官的职权,才改变了官职“名实不副”的局面。

根据元丰新官制,吏部尚书便是吏部的长官,吏部侍郎便是吏部的副长官,不再仅仅表示品级与俸禄待遇,而是有实际职务的“职事官”。元丰新官制又以原来的散官为基础,制定了阶官系统,自“承务郎”至“开府仪同三司”,共有二十五阶,表示官员的品秩与俸禄标准,因此叫做“寄禄官”。职事官与寄禄官是相分离的,延续了元丰改制之前官与差谴相分离的精神。官员的薪酬也分成两个部分:俸禄取决于寄禄官;职钱取决于职事官。

不过,元丰新制只是改革了中央政府部门的官制,外官还是维持原来的名目,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提举常平公事、知府、知州、通判、知县等官职,仍然保留着差遣的性质。差遣跟品秩是没有直接关系的,所以,我们若要判断宋朝一位知府为几品官,必须去看他的本官(元丰改制前)或寄禄官(元丰改制后)。

让我们举一个例子吧。嘉祐二年三月,刑部郎中、龙图阁直学士包拯权知开封府。“刑部郎中”是包拯的本官;“龙图阁直学士”是包拯的馆职,相当于“副研究员”之类;“权知开封府”为差遣,是包拯的实际职务。在宋代,“权知”通常有两种意思,一指暂时性的代理;一表示任职者资历不够。开封府因为名义上的首长为府尹,知开封府事者(实际的行政长官),几乎必带“权知”二字,表示暂时代理之意。开封府尹是有品阶的,但“权知开封府”却无关品秩,包拯的品秩取决于他的本官:刑部郎中。为从五品上。

包拯的继任者——欧阳修担任开封府知府时,品秩又跟包拯不一样,因为欧阳修以右谏议大夫、龙图阁学士的身份权知开封府,本官是右谏议大夫,为正四品下;馆职是龙图阁学士,相当于“研究员”。

事实上,每一任开封府知府的品秩都未必相同,如太平兴国四年(979),沈伦以尚书右仆射兼门下侍郎出任东京留守,兼判开封府,为从二品;咸平三年(1000),温仲舒以礼部尚书权知开封府,为正三品;咸平五年,寇准以刑部侍郎权知开封府,为正四品下;咸平六年,陈恕以尚书左丞权知开封府,为正四品上。

因此,如果非要问开封府的知府为几品官,我们只能说,不一定。

历史的尘埃——宋代官制,确实乱,但乱得有道理

先当宰相,后任州长官

进而言之,我们很难说宋朝的知府、知州一职究竟是何品阶。来看一个例子:

熙宁七年(1075)十二月,苏轼由杭州通判调任为密州知州,他的官职全称是“太常博士、直史馆、权知密州军州事”。太常博士是苏轼的官,从七品上(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直史馆是苏轼的馆职;权知密州军州事是苏轼的差遣。此时苏轼是从七品官。

过了一年多,熙宁九年(1076年)正月,苏轼的官职结衔已变成“尚书祠部员外郎、直史馆、知密州知州事、骑都尉、借紫”。差遣还是原来的差遣(知密州),馆职也是原来的馆职(直史馆);不过苏轼的本官已从太常博士迁为尚书祠部员外郎,为从六品上;还获授“骑都尉”的勋级,获得“借紫”的服章待遇(元丰改制前,官员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元丰改制后,四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上服绯,九品以上服绿。朝廷有时会特许品秩较低的官员穿紫色或绯色官服,此即借紫、借绯)。

你看,同一个人(苏轼),同一份职务(密州知州),品秩却不一样:熙宁七年的苏轼只是七品官;到了熙宁九年,则升为六品官了。

从理论上说,一品大员与九品芝麻官都可以成为宋朝的州郡行政长官。事实上也是如此。让我们再来看一个名单:

熙宁六年(1073),韩琦以武胜军节度使、司徒兼侍中的身份判相州,为正一品官;咸平四年(1001),张齐贤以尚书右仆射判永兴军,为从二品官;熙宁七年(1074),王安石以吏部尚书、观文殿大学士出知江宁府,为正三品官;嘉祐五年(1060),韩绛以右谏议大夫知蔡州,为正四品下;元丰六年(1083),蒲宗孟以中大夫知汝州,中大夫为元丰改制后的寄禄官,正五品;崇宁元年(1102),朝奉大夫、知蔡州欧阳棐管勾崇道观,朝奉大夫为从六品;元丰八年(1085),朝奉郎吴安持权知滑州,朝奉郎为正七品;嘉定十年(1217),岳珂以奉议郎权发遣嘉兴军府事,奉议郎为正八品。

你看,宋朝知州的品秩,从正八品到正一品,都有。这是宋朝知州与明清知府的一大不同之处。

那么作为政府领袖的宋朝宰相,又是几品官呢?

也是很难说。

清代学者钱大昕论及唐朝差遣制度时说:“宰相之职,所云平章事者,亦无品秩,自一二品至三四品官,皆得与闻国政,故有同居政地而品秩悬殊者,罢政则复其本班,盖平章事亦职,而非官也”。宋代在元丰改制之前,宰相制度亦延续中唐以降之差遣制:自尚书左右丞、六部侍郎(正四品)以上,皆可通过获得“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参知政事”、“知枢密院事”、“权发遣枢密院公事”等差遣的方式上台执政,比如熙宁二年(1069),四十九岁的王安石以谏议大夫的本官参知政事,为副宰相,而谏议大夫仅仅是正四品官;同年,宋神宗升授三朝元老富弼为司空兼侍中(正一品),但富弼辞谢不受,改拜尚书左仆射兼门下侍郎,同平章事,为正宰相,而左仆射则是从二品官。

说到这里,我想告诉你,其实我的本意并非要考据宋代宰相与州郡长官的品阶,而是想说明,在宋朝,不管是什么资历的官员,都可以担任州郡行政长官;四品以上官员,都有机会成为执政的正副宰相。

按宋朝任官惯例,凡寄禄官(本官)高于职事官(差遣)一品者,叫做“行”;高于二品及以上者,叫做“判”;凡寄禄官(本官)低于职事官(差遣)一品者,叫做“守”;低于二品者叫做“试”;再低者叫做“权发遣”。举个例子说,一品大员转任节度州长官,一般称为“判某州(府)”;八品官担任知州,通常就是“权发遣某州(府)事”。

行、判、守、试、权发遣的制度安排,可以让一名资历极浅的七八品小官也有机会担任州郡的行政长官,亦可以让一位德高望重的前宰相转任知府或知州。这两类情况在宋朝都可谓是家常便饭:张奎、范祥、吴安持、岳珂、傅崧卿等宋史留名的才俊,都曾以七八品小官的身份当上知州;吕蒙正、张齐贤、冯拯、文彦博、富弼、韩琦、王安石、司马光、章惇、韩缜等名臣,都有过从宰相、副宰相位子退下来出知外郡的经历——请注意,他们并不是被贬官,而是换了一份差遣(职事官),品秩没有降低。

而在其他王朝,我们很难看到有哪一位宰相(包括明代的内阁首辅、清代的军机大臣)调离相位后转任地方官,除非是因为犯下过错被贬了职。可以说,其他王朝的文官系统是线性的,官员循资从低层向高层晋升;宋王朝的文官系统则是环形的,州郡长官可以转任宰相,宰相也可以转任州郡长官。

在现代议会制度国家,倒是偶尔可以见到有些职业政客先当上政府首脑,后出任内阁部长,比如以色列的西蒙·佩雷斯1984年任总理,1986年任副总理兼外长,1988年任副总理兼财政部长,1992年任外交部长;澳大利亚的陆克文2007年当选总理,2010年任外交部长;还有日本的麻生太郎,2008年成为首相,其后又出任内阁财务大臣。

这是因为,现代议会制下,政务官系统与公务员体系是分离的,行政首长与内阁部长由选举与任命制产生,不受公务员体系排资论辈规则的约束。

宋朝对官员的任命也能够突破排资论辈的成规,极具灵活性,则是因为宋人建立了一套寄禄官(本官)与职事官(差遣)相分离的机制。

这一套机制,从制度渊源来看,有两个源头:

其一是“阶职分立制”。近代历史学家杨树藩先生提出:秦汉以来,文官有职而无阶,至隋始见“阶制”之初型,唐朝形成阶职分立制,“宋袭唐制,元丰改制以后,其阶职分立制之运用,较唐尤佳。宋定三十七阶,除每阶附以阶称、阶品外,并以'阶’来定俸额,通称'寄禄官’。官府编制之职称,曰'职事官’。按职事官大小、职务性质定津贴,通称'职钱’。同样性质之职官,支同等之职钱。阶俸则不然,视出身之高低,年资之深浅,考绩之优平而定。如此既区别劳考之分序,又顾到同职而同酬,堪称良制。” 杨树藩先生称赞的是元丰改制后寄禄官与职事官分离之制。

其二是“使职差遣制”。中唐之后,阶官因为皇帝横恩滥赏,逐渐失去评定资历的意义;职事官因为循资授官,也逐渐失去量才器使的作用。为了弥补这些缺陷,唐王朝只好采用使职差遣制,以差遣的形式随才录用官员主持实务;原来的职事官则阶官化。不妨说,“使职差遣制”就是特殊的“阶职分立制”。

赵宋立国,彻底“以差易官”,全面推行使职差遣制:“得是官者,只以酬年劳而寄禄,不必任其事;任其事者,但在举其职,不必至是官。故自京朝六部诸司百执省台寺监之长,外至漕司州郡,尽为差事。上至故相,下至八品朝官,皆得为之,惟才之与,不论爵位。故以八品之太常博士为漕运使,故相为知州者”。

康有为对宋太祖彻底“以差易官”之举持高度评价:“事权轻重视其差,恩荣轻重视其位,两不相蒙,各有所得。才贤争效其职,大臣不怨遗佚,权贵不至尸位。善哉,复古之制,未有如宋祖者也。”

与杨树藩先生的看法略有差异,康有为更推崇的是宋代前期的本官与差遣分离之制,对元丰新官制则颇有微词:“王安石不知法意,徒务正其空名,元丰官制行,于是宋祖之美意不见矣。” 康有为的批评是有道理的,元丰改制罢去“同平章事”、“参知政事”,以尚书左右仆射为宰相,并将仆射的官阶提至从一品。宰相位高,循资推转,资历稍浅者便望尘莫及。大概也是因为这一原故,南宋初又复置参知政事。

但康有为对王安石的指责显然打错了板子,因为元丰改制时王安石已罢相,实未参与其中。不过,康有为又承认,元丰改制后还保留着行、判、守、试、权发遣之法,仍然可以“不拘品位以任事,宋祖之良法仍存焉”。“终宋之世为易得人,盖官爵并用之故也。奇才之士,爵位不贵也得差遣以自申;元老之臣,事权虽谢而有爵位以尊显。岂非两得之道哉”。康氏所言之“官爵并用”,与杨树藩提出的“阶职分立制”,实为同一回事。

今日我们说起宋代官制,总是习惯地认为其繁复多变、杂乱无章——这当然也没有说错,但康有为却能够从宋朝官制之杂乱中发现其“不拘品位以任事”的制度优势,并敢断言“宋官制最善” ,这便是独具慧眼了。

历史的尘埃——宋代官制,确实乱,但乱得有道理

余话

不管是“使职差遣制”,还是“阶职分立制”,到了明清时期都不复存在。

一名明朝学者观察到,“唐制有勋,有阶,有官,有爵。爵以定崇卑;官以分职务;阶以叙劳;勋以叙功。四者各不相蒙。有官卑而勋阶高者;亦有勋阶卑而官爵高者。宋朝列衔,凡阶高官卑,则称'行’;阶卑官高则称'守’,官与阶等,则无'行’、'守’字。今制,惟以官为定。为是官,则勋阶同随之,无复叙劳、叙功之意”。

近人杨树藩先生著《中国文官制度史》,亦在“绪论”中说:“明之阶制,与唐宋不同,与元亦异。文官之劳考,不以阶定矣,反之阶随职事官之升进而赋予。于是“阶”之价值已失,无复叙劳之意矣。清代虽有阶称及阶品,其法悉如明旧。”

清人自称其官制“为法则精而密,而施于事则简而易知者矣”;历史学家却认为,“阶职分立制之精神,至明清已破坏殆尽矣”。康有为对清代官制的抨击更加激烈:“惟国朝之制,乃累百代之弊,尽去其精美,而取其粗恶也。其外表似近于宋、出于明,而实大相反。本朝已因元明之旧,全无三代唐宋官爵并行之法,又尽反汉明气疏以达之意,于是无可救药矣。”

阶职分立制、官爵并行之法的废弃,意味着什么?

首先,意味着国家治理体系的粗鄙化。其源可以追溯至元朝。康有为说,元人入主中原,“其时权要议制之臣,粗疏而不知法意,尽罢宋制,有官无爵,虽有勋阶,皆随官位而授之,不以为寄禄判行守试之地位也,于是唐宋以来官爵并行之良法美意,皆扫尽矣。” 研究元史的学者张帆先生亦说,“金元的官僚制虽以唐宋为蓝本,但因其是北方少数族王朝,只能做到轮廓大致仿佛而已,实际的复杂精密程度较唐宋远为逊色。金元虽然设立了四十二阶散官,但徒具形式而有名无实,以往繁密的资格、阶级制度大大化简了”。

其次,意味着君权的强化。张帆先生认为,“金元王朝带有明显的北方民族'家产制国家’特征,由父家长权力发展而来的皇权很少受到约束,唐宋以来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的政治传统大大削弱了,官僚自我扩张和'自利’的趋向受到了明显抑制;专制者至高无上,奴视臣下,前代优礼臣下之举多成具文。值此之时,用来优遇官僚阶级的散官制度受到漠视、趋于贬值,是顺理成章的”。明承元制,且比元制更为严酷;清承明制,又比明制更加刻薄。

阶职分立制的破坏,还意味着官僚体制的僵化。康有为比较了宋清官制的差异:“宋之六部诸司长官可以八品官判其事者;今则一切职事能达于上者必以一二品之大学士尚(书)侍(郎)为之,虽三品卿如大理、太常、太仆、光禄,古为极雄峻之位者,国朝尚不得预闻政事焉”,“苟官未至尚侍督抚,虽藩臬之尊,不得上达;内阁学士三品卿之贵,不闻政事,曾不得比宋世八品朝官也”。而清代一名初入仕途的官员,“欲至尚侍督抚之位,非经数十转不得至焉;经此数十转也,即使弱冠通籍,顺风直上,绝无左降,未尝病卧,亦必年已耆耄矣,精神衰耗矣,血气销缩矣,阅历疲倦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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