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1:依法作出一个基础决定 决定可以包括以下内容的全部或一部分:①认定当事人的建筑是违法建筑;②给予罚款等处罚;③责令限期拆除。 步骤2:依法送达该“基础决定” 经送达当事人收到“基础决定”后,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步骤3:制作和送达《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我履行 当事人收到“基础决定”之后,在“基础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不自我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催告书》并依法送达给当事人。《催告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以下内容:①责令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的期限;②拆除违法建筑的方式;③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步骤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催告书》送达后,行政机关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期限和方式,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步骤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期满之日(对基础决定的救济期限和当事人义务履行期限)起三个月内向申请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步骤6: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步骤7:人民法院对是否准予执行的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对强制执行的申请后,应当书面审查,对于符合《行政强制法》(2021)第57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对于第58条所规定的情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特别说明:根据《行政强制法》(2021)第59条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的程序,不受《行政强制法》(2021)第56-58条规定程序,即上述第六步和第七步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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