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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说法】未经清算注销公司 股东责任还没完

 事理通达 2023-10-03 发布于河北

【案情简介】

甲牧业公司系成立于2010年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宋某。2017年6月,孙某向该公司出售小麦5000公斤,单价为每公斤2.68元,公司向孙某出具了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后孙某多次催要,公司仅向孙某支付了1000元,对下余款项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给付。2023年4月,该公司在未依法定程序清算、公示的情况下办理了注销登记,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孙某以股东宋某为被告向浚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清偿义务。

【法院调解】

甲牧业公司虽然按照简易程序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但公司和宋某均未通知作为债权人的孙某,也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公示,严重损害了孙某的合法利益,且作为公司唯一股东的宋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宋某应当对甲牧业公司的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承办法官向宋某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宋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愿意由其个人承担对孙某的清偿责任。原告孙某也表示谅解,同意宋某分期履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但并非公司一经注销,股东就万事大吉。股东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股东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如果股东存在出资过错、清算过错、注销过错或唯一股东不能证明与公司财产独立等情形,即使公司解散注销,股东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供稿:新镇法庭

原标题:《【法院说法】未经清算注销公司 股东责任还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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