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婉婷,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公司一部律师。拥有西南政法大学法学、英语双学位。在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实操经验。先后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金控置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国有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案例简介 孙某、徐某系楚兴公司股东。赵某曾借款给楚兴公司,并约定了借款利息。2010年12月27日,赵某起诉楚兴公司和徐某、孙某,主张楚兴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孙某、徐某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楚兴公司支付赵某借款本息,驳回赵某对孙某、徐某的诉讼请求。楚兴公司未给付该本息。2011年1月30日,楚兴公司被吊销,徐某、孙某未依法成立清算组组织清算。赵某后向法院申请对楚兴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法院经调查发现因楚兴公司财产、账册、文件、人员无下落,楚兴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无法进行,裁定终结楚兴公司强制清算程序。赵某起诉法院要求孙某、徐某对楚兴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5月5日,淮安中级法院判决徐某、孙某一次性连带支付赵某本息1028479.08元、诉讼费14208元,共计1042687元。 律 师 解 析 本案中,因楚兴公司股东孙某、徐某在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即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楚兴公司财产、账册、文件、人员无下落,以至于无法对楚兴公司进行清算,最终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孙某、徐某需对楚兴公司所欠赵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在出现除合并、分立外的法定解散事由时,需依法进行自主清算的重要性,故,小编认为有必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小编在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自主清算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自主清算的流程及其注意事项进行简要梳理,以供大家在实践操作中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敬请大家积极指正。具体梳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 召开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180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2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据此,除上述第(四)、(五)种情形外,需要由股东会根据解散事由作出决议,此决议也是据以成立清算组的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普通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决议需由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2 开展清算程序 1、成立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公司因本法第180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据此,拟解散公司应在股东作出书面解散决定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清算组的组成 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3、清算组备案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具体所需的材料结合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 4、通知与公告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以及《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据此,拟解散公司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注意与备案时间相同,应同时进行),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知的债权人,并应当在60日内在公司注册登记地市级、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以及全国性报纸上公告。法律未明确规定公告的次数,但为避免风险,建议公告不少于三次。 注意: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规定: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据此,若清算组未依法履行告知和通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清算组成员对债权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5、债权申报及债权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组在收到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要严格审查其提供的债权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3、14条的规定: (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以登记。所谓的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股东会或人民法院认可。 (2)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在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3)债权人或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的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清理公司资产和处理债权、债务、分配财产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开始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核对和登记,并可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聘请评估公司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除对申报债权进行核对登记外,清算组应履行下列义务: (1)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但是,公司清算组为了清算的目的,有权处理公司尚未了结的业务。 (2)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应当及时向公司债务人要求清偿已经到期的公司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公司债权,应当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如果债务人不同意提前清偿的,清算组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等方法变相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包括登记剩余财产、债权和清收债权等)、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如果发现公司资不抵债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根据《公司法》第186条的规定,清算组应根据清算方案,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分配财产(注意:有担保的债权应优先受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注意办理完税证明,并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注销证明,基本顺序是先国税后地税,工商注销时需要); (4)清偿公司债务; (5)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其中因债权争议或诉讼原因致使债权人、股东暂时不能参加分配的,清算组应当从清算财产中按比例提存相应金额。 其中清算费包括以下几项: (1)清算组成员和聘请工作人员的报酬; (2)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3)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 (4)清算过程中为了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债权人主张清算组组成人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完成以上步骤后,清算工作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清算报告中至少应载明下列事项: (1)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2)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经结清; (3)已于ХХ年ХХ月ХХ日在ХХ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该报纸应为公开发行的报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3 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188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结语
因此,拟解散公司在完成清算工作后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办理注销所需的材料结合公司登记机关的具体要求)。但在申请工商注销前应办理开户银行销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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