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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具的欠条未约定逾期利息,之后可以主张吗?看紫阳案例

 都不婉 2023-10-05 发布于广西

“买卖”是日常生活中发生

频率较高的法律关系,

大到几百亿的投资、

小到衣食住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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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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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台前县赵某经营轮胎生意,与紫阳县高滩镇钱某系合作关系。2016年10月20日,赵某在紫阳县给钱某供货一批轮胎内胎,钱某因无钱支付,当时向赵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赵某内胎款合计26000元。”

欠条出具后,赵某多次催要该欠款,但钱某总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后赵某以欠条为证诉至紫阳县人民法院,要求钱某偿还欠款26000元,及自2016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条清偿时止。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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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钱某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赵某按约定为钱某提供轮胎内胎,钱某亦应及时给付赵某相应的货款,故支持赵某要求钱某给付所欠的轮胎内胎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赵某主张钱某应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该主张并不违反买卖合同逾期利息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2022年7月,紫阳法院判决钱某给付赵某轮胎内胎款2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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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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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双方交易时

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

交付货物时应支付货款。

此后,双方就货款结算形成欠条

但未明确付款时间的,

应以欠条出具之日

为付款期限并起算逾期利息。

素材来源:高桥法庭 惠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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